业务规章制度525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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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规章制度商品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质量管理,明确商品质量责任,提高企业服务总体水平,维护企业良好的形象和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包括在企业内经销、联销、联营、延期、经销挂帐的所有商品。本办法所称商品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等对商品的性能、可靠性、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时间性、美学等方面的综合要求。第三条:业务处是商品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商品质量进行统一规划、协调、检查和监督。第四条:企业对商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和自检自查相结合的管理。1、监督抽查:集团业务部、业务监察处质量员随机对企业各商品部的商品进行监督抽查,并配合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2、交叉检查:是指由业务监察处组织的各商场之间互相检查,每半月一次。3、联合检查:是指业务监察处组织各楼层专、兼职质量员联合进行的检查,每月一次。4、自检自查:商品部、柜组以及楼层专、兼职质量员对本部门商品的日常检查。第五条:企业所有部门和个人,有权就商品质量问题向业务监察处进行举报。第二章质量管理第六条:加强员工的质量知识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商品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规定,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之处;2、符合在商品或其包装物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3、有检验机构或检验人员签证的商品检验合格证;4、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地址和电话;5、按商品特点标明规格、等级、主要质量指标、标准编号、生产批号;6、有与商品质量特性相符的中文说明;7、实行许可证制度的商品须有许可证标记、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限、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8、限期使用的商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9、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商品,在包装物上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10、实行强制安全认证的电器商品,应有“CCC”认证标志;进口商品应有国家商检局批准的“CCC”标志。第七条:生产、销售定量盛装、包装的商品,必须在盛装、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量值,食品、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业务规章制度产品说明书不能有夸大或者虚假宣传内容。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辩认。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条:现场计量的商品,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示值,对方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操作并显示其示值。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第十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十一条:禁止经销下列商品:1、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2、伪造、冒用认证、许可证、名优、条码、防伪、质量证明等标志和厂名、厂址的商品;3、未经检验或应检项目检验不全以及检验不合格的商品;4、标明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不真实的商品;5、结构、性能复杂且未附有安装、维修、保养及使用的中文说明书的商品;第十二条:供货商、经销商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所销售的商品负责包修、包换、包退。如销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等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应当承担被侵害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第十三条:所有经销、联销的商品,必须经业务主管和组长验收后,方可入库、销售。验收可按第六条有关规定进行。商场经理和组长有权拒收违反第六条规定的商品(特殊情况的经业务监察处审核,业务经理批准的除外,)并报告楼面质价员签字证明。第十四条:以上所有质量责任的认定以合同(或协议)、书面记录或楼面质价员的证明为准。发生质量问题的质量责任认定以业务监察处的调查结果为准。第三章质量责任第十五条:各供应商,各商场、商品部、后方各处室必须加强质量管理,以保证商品从生产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都处于受控状态。并依据本办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十六条:各商品供应商,必须具备合法的资质,相应的能力,确保所提供商品的质量(重点在性能、安全性、可靠性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的要求。第十七条:业务监察处合同员负责对供应商的所有证件进行查验,合格后,报请业务经理签字批准后,合同管理员方可对合同盖章并登记备案。第十八条: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进行市场调查、不签订合同(或协议)就将商品上柜销售。第十九条:凡发生合同变动或终止合作的,各部门必须报业务监察处备案,填写合同终止单,并报业务经理批准。第二十条:业务人员(或采购人员)进行采购时,采购的商品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相关标准的要求;业务规章制度(二)、商品或包装上应有以下标识(或标志):1、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厂名、厂址;2、有合格检验证明;3、有商品检验标准编号;4、需要标明规格、等级、所含成份名称和数量的应以标明;5、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失效期;6、已被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商标,应有“R”或“注”标志;7、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要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8、国家实施许可证生产的商品,应有许可证编号。实行强制安全认证的电器商品,应有CCC认证标志;进口商品应有国家商检局批准的“CCIB”;9、对正确使用须进行说明的商品,应附有使用说明书第二十一条:业务员(或采购员)应根据所采购商品的特点和数量选择运输工具。明确要求承运方满足相应的运输条件和防护手段。在商品数量多,价值大或其他特殊条件下,需雇佣企业外部运输工具时,必须与承运方订立书面协议(或草案),以备明确运输,防护责任。第二十二条:所有经销、联销、联营、延期付款的商品。必须经业务人员验收后,方可入库,销售。第二十三条:商品销售时,商品部经理或组长有责任明示营业员做好商品的搬运、包装、贮存、防护工作。执行企业的价格管理规定,不短斤少两。需进行价格调整或报损的,及时报业务监察处批准。第二十四条:各商品部负责商品的售后工作。在符合国家政策,企业有关规定的情况下,要及时做出修、换或退的决定,力争维护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政策拿不准的情况下,及时向业务监察处报告。并认真做好服务记录。第二十五条:以上所有质量责任的认定以合同(或协议)、书面记录或兼职物价质量员的证明为准。发生质量问题的质量责任认定以业务监察处调查记录为准。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六条:对所有商品质量问题的处罚要坚持以事实为基础。以制度为根据的原则;采取口头警告,广播(或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目的重在教育警示大多数。强化大多数员工增强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举一反三,防止再发生。第二十七条:业务人员在做好自查记录的基础上,有权对本部门出现质量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办法提出处罚建议,并及时报告业务监察处质量员审查批准。业务监察处质量员,合同员,物价员在做好抽查记录的基础上,有权对企业所属责任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第二十八条:所有的经济处罚由商管处执法队来执行。同一质量问题不得进行重复经济处罚。第二十九条:业务监察处对违反规定的供应商,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扣除其违约金。第三十条对以下行为的责任者按轻度过失处理,并处以相应罚款;1、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有效证件不全,且限期提供而未提供证件的;2、进口商品未办中文标识而出售的;业务规章制度3、二十九类须贴“CCC”标志的进口商品而未贴标志即出售的,(二十九类商品见附表);4、擅自在服装纤维款项中标注纤维含量的;5、非物价人员擅自订、调商品售价的;第三十一条:对以下行为除按规定处理外,还应进行加倍处罚:1、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2、给企业形象或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3、对检查人员有无礼行为的;4、拒不接受检查或弄虚作假欺骗检查的;5、经过处罚不改重犯的。第三十二条:检查人员违反下列情况之一,除按规定处理外,要通报批评,并处以10——50元罚款:1、执法态度不端正,掺杂个人感情因素的,执法不公正的,或不按原则执法的;2、检查事实记录不清或依据不明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建立处罚申诉制度,被处罚的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两天内,可到业务监察处,向业务监察处领导,或直接向执行总经理进行申诉。请求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并对检查人员进行投诉。对于驳回申诉的要按原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对造成商品质量问题的员工,进行处罚时,如本办法未做规定的,应按企业最新的规章制度,并报请业务经理批准后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上级法律或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企业业务监察处。附表:二十九类商品电冰箱(包括食品冷冻箱)、电冰箱压缩机、空调器、压缩机、电视机(包括黑白或彩电)、显象管、汽车、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家用电动洗衣机、真空吸尘器、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热水器、电烤箱、微波炉、电饭褒、电熨斗、电灶类、电动食品加工机、液体加热器类、录象机、音响设备、个人计算机、显示器、开关电源、打印机、电动工具、低压电器、电焊机。以上商品需报检合格并加贴“CCC”标识后方可销售。商品质量报审手续和要求A、包装商品类所有有包装出售的商品,商品或包装上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需要标识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限期使用的商品,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实施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其编号应打印在商品或包装上,要秤准量足,不许短秤少两,所标指标与实际相符。使用商标的商品必须提供国家工业务规章制度商局商标注册证。B、进口商品类:进口商品尤其是国家明文规定的电视机、电冰箱、音响等二十九类进口电器商品(“二十九类进口商品目录”附后)必须有各省市商检局出具的有效、相符、合格的商检证明书和各海关提供的海关报关手续,销售时要求有中文标识或者中文使用说明并加贴“CCC”安全标志和卫生检疫合格防伪标志,国内总经销、总代理、子公司要有协议、授权书、商标注册手续等。C、纺织品和服装类: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的要求。必须标明服装原料的成份和含量、洗涤说明、号型规格。D、化妆商品凡能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必须要有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指育发、染发、护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市卫生防疫站出具准销证后,方可生产和销售。化妆品标签及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生产日期、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有效使用期限,必须符合〈〈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标准的要求。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重复使用医疗术语,必须符合卫生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E、电器电讯类电冰箱、电视机等电器电讯商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安全认证书在商品和包装上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商品标识要齐全、正确。冰箱类要有节能标识,电话类要有入网证。F、食品医药类必须具备商品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号,产品质量、卫生质量检测报告、食品标签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基本要求。商品上柜时,必须秤准量足,要实行售前抽检,发现问题进行处理。超期、变质、失效及不合格的食品、医药不得经营。凡注册的国内、国外品牌商品,都必须有在国家工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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