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网风电接入电网工作管理办法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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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网风电场接入电网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和保障东北地区风力发电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风力发电投资企业、风机制造企业和电网经营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东北电网二届四次董事会精神,统一东北电网风电接入系统工作管理,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实现东北地区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此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2004〕第19号)、《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规划工作管理规定》(试行)、《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392-2009)、《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等规定,结合东北地区实际而制定。第三条风电场并网管理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从网省公司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严格执行风电并网技术标准,并网风电场和机组需满足《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392-2009)和各网省电力公司具体的技术要求。第四条各省公司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风电发展,应在规划设计、风电场接入、电网建设、调度运行和电力消纳等方面努力创造条件,对于符合国家核准程序、满足国家电网公司和网省公司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的风电场,提供优质的并网服务,积极开展工作,确保及时并网。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北地区(包括蒙东地区)所有风电场项目。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第六条风电场接入电网管理包括从风电场提出接入系统申请至风电场完成并网测试验收整个过程。根据风电场规模、类型、接入电压等级由国家电网公司、网省(区)电网公司分级管理。(一)跨省风电项目及国家发改委规划百万风电基地项目由东北电网公司负责上报国网公司并协助开展接入系统前期工作;(二)蒙东地区接入500千伏电网的风电接入系统管理工作由东北电网公司负责,蒙东地区接入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风电接入系统管理工作由蒙东公司负责;(三)接入本电网50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风电项目管理工作由省公司负责。第七条网(省)公司规划部门负责开展全区(省)风电接纳能力研究工作,科学合理的提出风电建设规划和开发时序,并将规划研究成果向省(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并对外发布,为引导风电场合理布局,负责组织相应大型风电输电规划工作,确保输电方案符合电网总体规划和省(自治区)政府决策提供支持。第八条网(省)公司规划部门负责风电场接入系统审查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风电场接入系统专题研究的评审工作;负责“风电项目接入电网原则意见”和“风电场接入电网意见的函”的管理工作。第九条网(省)规划部门负责“购售电合同”的管理工作。第十条三省公司调度部门负责“并网调度协议”的管理工作。东北网调负责蒙东地区风电“并网调度协议”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网省公司调度部门牵头,基建、生产部门配合组织测试单位开展风电场并网测试及验收工作。第三章风电消纳能力年度滚动分析工作机制第十二条为东北地区风电科学规划和有序开发提供有利的技术支撑,建立东北电网风电消纳能力年度滚动分析工作机制,由网、省(区)电力公司共同开展风电消纳能力滚动分析工作,促进东北地区风电健康发展。具体要求:(一)每年12月底,东北电网公司会同各省(区)电力公司确定风电消纳能力研究的边界条件;(二)每年3月底,各省(区)电力公司完成未来2年的本省(区)风电消纳能力研究,4月中旬由东北电网公司会同省(区)电力公司对研究单位的研究报告进行初评;(三)在各省(区)电网风电消纳能力研究基础上,东北电网公司6月份前完成东北区域电网风电消纳能力的整体研究工作,并在东北电网安全稳定领导小组会议及董事会议进行汇报。第十三条为使东北地区风电有序接网,网(省)公司年度滚动开展所辖电网的风电输电规划工作,深入研究局部电网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合理安排风电送出相关项目,创造网络条件,保障风电送出和消纳。(一)各省(区)公司组织风电开发商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所辖地区风电接入进行滚动输电规划设计工作,由各省(区)电力公司负责评审,并作为各风电场项目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的基础;(二)风电场输电系统规划设计经评审后纳入各省(区)电网总体规划,并指导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工作;(三)当风电场规划容量、分期建设规模和进度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外送通道影响较大时,需经各方协商及时对风电场输电系统规划设计进行必要的滚动调整。第四章风电项目接入电网工作流程第十四条风电项目业主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区电网公司提出接入系统申请,各省(区)电力公司根据电网接纳风电能力提出原则意见,确定是否开展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工作。提出申请前需满足以下条件:(一)该项目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并纳入省级政府风电发展规划;(二)该项目取得国家或省(自治区)政府相关部门原则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三)该项目符合省(区)电力发展规划和省(区)电网总体规划;(四)该项目有明确的电力电量消纳方向或范围。原则意见中对目前电网接纳风电能力、运行情况进行说明,同时对风电机组性能、有功控制、无功电压调节能力、风电功率预测、参与电网调峰等技术指标提出要求。第十五条风电项目业主得到网省(区)公司原则同意接网后,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待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编制完成后上报电网公司申请审查。(一)对于国家发改委规划的百万千瓦风电基地项目,由项目业主(含授权的筹建机构)委托有关单位开展风电基地专项输电系统规划,报告完成后由东北公司上报国网公司审查,并作为开展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工作的基础;(二)满足十四条规定并在风电场可行性研究(初步可行性研究)中确定接入各省(区)电网的项目,由各省(区)公司规划部门负责通知项目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风电场接入系统规划设计或直接开展风电场接入系统输电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三)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包括接入系统一次和二次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同时或分步进行。对已完成输电规划设计和评审的风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一次部分可适当简化;(四)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评审实行分级管理。跨省风电项目及国家发改委规划百万风电基地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由东北电网公司负责报国网公司并协助评审;东北电网公司负责蒙东地区接入500千伏电网的风电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工作;蒙东公司负责接入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的电厂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工作;三省公司负责接入本地区电网的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工作;(五)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完成后,由省级电力公司初审,将接入系统推荐方案和评审计划上报国网公司同时抄送东北电网公司,公司总部研究批复评审计划后,网省公司方可安排接入系统设计评审,评审完成后按规定下发评审意见;(六)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评审后,省(区)公司所属相关市供电公司应加强与项目单位的沟通,密切跟踪风电场前期工作进度;(七)对2年内尚未获得核准的风电场项目,其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应重新进行复核论证,并结合电网总体规划滚动调整情况,必要时对接入系统设计进行调整或修改;(八)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评审后,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规定,风电场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省(区)公司开展接入系统工程的核准支持性文件办理和批复工作。第十六条按照国家电网颁布的《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要求,在接入系统设计阶段,风电业主需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风电场接入电网专题研究工作,研究报告由各省(区)电网公司组织审查。(一)专题研究工作应在接入系统确定后开展进行;(二)专题研究包括:无功电压分析、电能质量评估、无功补偿装置配置方案、暂态稳定影响等,必要时可包括安全自动装置配置方案。第十七条各省(区)公司规划部门根据风电场接入系统方案组织相关资质单位开展风电场送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国网经研院审查。第十八条在风电项目可研和核准阶段,应风电项目业主申请,办理接入电网意见,文件名称统一规范为“关于电厂接入电网意见的函”,办理前风电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该风电项目需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国家电网总体规划、有明确的送点方向和电力电量消纳范围。(二)该项目满足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有关要求、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开展项目前期及送出工程前期工作、电厂送出工程可研报告取得网省公司初审意见。风电场接入电网意见是电网公司出具的作为项目申请核准的支持性文件,文件要强调项目建成后须与电网公司签署购售电合同和调度协议,并网后应服从电网统一调度,承担调峰、调频、调压等义务。第十九条风电项目投产前3个月与电网公司签定购售电合同,签定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该项目经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并能够提供正式书面核准文件;(二)该项目送出工程可研上报国网审查并得到批复;(三)该项目获得电监会(局)颁发的发电业务许可或办理临时发电业务许可证。第二十条风电场并网运行前,需通过具有资质单位组织的并网前风电场及升压站涉网验收,并提供验收合格可以投入运行的验收文件。验收各项指标需满足《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和《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392-2009)相关要求。第二十一条风电场与电网调度部门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经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准,由风电场正式提供书面核准文件;(二)应获得电监会(局)颁发的发电业务许可,或办理临时发电业务许可,由风电场正式提供书面许可文件;(三)应与电网公司签订购售电合同;(四)风电场及升压变电所应通过具有资质的单位组织的投运前验收,提供验收合格可以投入运行的验收文件;(五)风电场有关设备及有关指标满足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392-2009)及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风电场并网调试运行后6个月内完成运行特性测试工作,测试报告上报调度部门验收。(一)测试内容包括有功/无功控制能力测试、电能质量测试、单个风电机组低电压穿越能力的测试及基于仿真的风电场低电压穿越能力的验证、调度运行部门要求的其它并网调试项目。(二)风电场测试技术指标需满足《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392-2009)相关要求。第二十三条规范风电场并网管理工作,统一风电接网相关文件范本。(一)《风电项目接入电网原则意见》见附件1(二)《风电场接入系统设计审查意见》见附件2(三)《风电场接入系统专题研究评审意见》见附件3(四)《关于风电场接入电网意见的函》见附件4(五)《购售电合同》见附件5(六)《并网调度协议》见附件6第五章建立风电场并网检测认证机制第二十四条风电场并网测试完成后,风电业主需将测试结果上报电网公司调度部门审查,对满足电网要求的风电场,电网公司联合电监局下发相关认证文件。测试结果未满足要求的风电场需与电网公司签署承诺函,定期进行改造,在承诺期结束仍旧不能满足要求的风电场将终止并网调度协议,禁止并网运行。(一)当接入同一并网点的风电场装机容量超过40MW时,需要向电网调度部门提供风电场接入电网测试报告;累计新增装机容量超过40MW,需要重新提交测试报告;(二)风电场接入电网测试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并在测试前30日将测试方案报所接入地区的电网调度部门备案;(三)新并网风电场应当在全部机组并网调试后6个月内向电网调度部门提供有关风电场运行特性的测试报告;(四)已并网运行风电场应在电网公司要求期限内委托资质单位完成运行特性测试并将测试结果上报电网调度部门;(五)测试内容应满足《风电场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392-2009)相关要求。第二十五条由网省公司组织相关研究部门建立风电并网检测机构,具备风电场并网相关测试及评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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