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内容一、基本内容基本内容包括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自然生态系统: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生态恢复区城市环境系统:I类环境保护区、II环境保护区、III类环境保护区要求每个城市环境保护区有确定①大气环境容量:各种大气污染排放物排放量的控制②水环境容量:各种水污染排放物排放量的控制③固体废物排放及垃圾处理④环境噪音控制指标⑤人口容量、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⑥绿地率指标。(一)、大气环境质量保护1、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为三级: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3、各项污染物的浓度限值污染物名称取值时间浓度限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浓度单位二氧化硫SO2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0.020.050.150.060.150.500.100.250.70总悬浮颗粒物TSP年平均日平均0.080.120.200.300.300.50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日平均0.040.050.100.150.150.25氮氧化物NOx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0.050.100.150.050.100.150.100.150.30mg/m3(标准状态)二氧化氮NO2年平均日平均1小时平均0.040.080.120.040.080.120.080.120.24一氧化碳CO日平均1小时平均4.0010.004.0010.006.0020.00臭氧O31小时平均0.120.160.20铅Pb季平均年平均1.501.00苯并[a]芘B[a]P日平均0.01μg/m3(标准状态)氟化物日平均1小时平均7①20①F月平均植物生长季平均1.8②1.2②3.0③2.0③μg/(dm2·d)①适用于城市地区;②适用于牧业区和以牧业为主的半农半牧区,蚕桑区;③适用于农业和林业区。(二)环境噪声控制环境噪声控制参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dB类别昼间夜间0504015545260503655547055①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②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③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④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⑤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三)地表氺环境质量控制1、地表氺环境质量控制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1-1999)》该标准按照地表水五类使用功能,规定了水质项目及标准值、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分析方法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2、水域功能分类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3、水质评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GHZB1-1999)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