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严格控制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规范管理,并逐步向国库单一账户过渡,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监察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国库[2002]1250号)精神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各类存款账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是用于核算“单位”经费、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开立的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能支取现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财政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市政府等文件规定,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开立的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不能支取现金,确需支取现金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第四条凡本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可按规定自主选择本区一家商业银行或所属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第五条“单位”必须经过东城区财政局批准,方可到银行开立各类存款账户。第六条“单位”开立各类银行存款账户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申请,不得由银行人员代理,并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严禁违反规定开设银行账户。第二章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第七条基本存款账户。除国家有规定要求外,凡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经东城区财政局批准后,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第八条基本建设资金存款,一律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需要支取现金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批准后,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第九条“单位”内部需开立党费、团费、工会会费以及食堂经费等存款账户,须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党和国家业务归口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开立相应的存款账户,用于核算相关业务经费,不得核算相关业务以外的经费内容。第十条定期存款。凡财政性资金除国家有规定外,一律纳入“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管理,不得在存款账户外存为定期存款。第十一条用于主管部门转拨资金的账户,原则上不允许开立,因特殊原因确需开立的,经批准可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进展情况,转拨账户逐步予以撤销。第十二条因单位名称、法人、地址变化等原因,“单位”需变更原有银行存款账户相关内容时,也要经东城区财政局批准,按新开立银行存款账户办法办理。第三章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第十三条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实行“单位”财务部门申请、“单位”主管部门财务审核、东城区财政局审批、银行按规定开立(变更)的办法。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及主管部门财务审核签署意见,东城区财政局不予审批。第十四条办理程序与要求。1、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单位,需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事项时,由单位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申请表》,经主管部门财务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东城区财政局国库科办理审批手续。2、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需报送的材料:(1)事业单位提供东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一份;(2)行政单位提供东城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一份;(3)加盖“单位”公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公章的书面申请(A4纸打印);(4)加盖“单位”公章及上级主管部门公章的《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在东城区政府网站下载)。(5)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单位”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3、“单位”持《开立(变更)银行账户通知书》,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未经东城区财政局批准或不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各商业银行不得为“单位”办理开立(变更)账户手续。4、“单位”于开立(变更)银行账户后五个工作日内持银行签发的《开立(变更)银行账户回执》到东城区财政局国库科办理《银行账户确认书》。第四章银行存款账户的撤销与备案第十五条银行存款账户的撤销。1、凡按照规定需撤销银行存款账户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到开户银行办理撤户手续,并于撤户后五日内持银行撤户证明到东城区财政局国库科备案。2、“单位”因自身原因需撤销银行存款账户的,到开户银行办理撤户手续后,于五日内持银行撤户证明到区财政局国库科备案。第十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银行存款账户。“单位”内部开设的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及食堂经费等账户,实行财政备案制度。实行备案管理的银行存款账户,由“单位”统一填制《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单位”财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经主管部门财务审核签署意见后,报东城区财政局国库科备案。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七条区属各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按照党风廉政要求,强化管理,从源头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第十八条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以下简称“三局”)共同履行对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十九条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防止前清后乱,对各“单位”开立(变更)、撤销的银行账户实行年审制度。年审由“三局”共同组织,年审的主要内容:1、开立(变更)的银行账户是否有东城区财政局批复的《银行账户确认书》;2、应撤销的银行账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撤销;3、是否有将财政性资金存为定期存单的行为;4、“单位”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使用是否符合规定;5、备案账户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6、是否有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的行为;7、是否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财经纪律的其它行为。第二十条年审或对银行账户设立情况进行检查时,“单位”应如实提供银行账户情况;如需开户银行配合时,开户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如实提供受查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情况,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第二十一条“单位”应严格执行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的有关规定及各项财经纪律,对不按规定执行、不如实登记、隐瞒不报、公款私存、擅自开立银行账户以及其它严重问题的,按照国务院281号令《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给予政纪处分,并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未经东城区财政局批准,擅自为“单位”开立(变更)银行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在本办法下发前已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第二十四条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后,有关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年度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东城区财政局国库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