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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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网络jhmsmk最终整理1国际经济法讲义国际经济法中的“国”指一个单独关税区一、导论:略【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四对法律关系:○1买卖○2运输○3保险○4支付】(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试用,对内容可任意更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3个术语的基本情况(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EXW买方完成出口和进口手续;DDP卖方完成出口和进口手续】三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区别: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FOB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CFR-CPT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CIF-CIP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以便卖方及时交货】;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二、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惯例:贸易术语:重点掌握3个公约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略)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救济(略)货物的风险转移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承收三方)海运其他运输方式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被三方)险别:承保范围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国际贸易支付方式托收信用证来源于网络jhmsmk最终整理2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公约适用范围A、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B、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C、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D、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中国必须以书面形式】;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的保留——不允许转反致】(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顺着合同找】所有权担保:卖方要对自己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合法的处分权,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即使卖方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也应及时提取货物】【公约52条:(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货,买方可以收取,也可拒收。(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收取也可拒收多交部分的货物】【80公约的邀约承诺、违约救济制度适用国内合同法的规定】(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A、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a)国际惯例优先;(b)交货时风险转移B、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接收货物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交货提取货物(否则承担扩大的损失)付款:因付款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买方义务交货、交单担保地点货物相符权利担保时间:约定——合理时间卖方义务来源于网络jhmsmk最终整理3(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提单的法律特征和种类提单的法律特征:(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上记载的是三方当事人:买方、卖方和托运人。以提单追究责任】(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提单调整托承关系。一.证明货已交承运人,二.证明明已交货物处于什么状态】(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一、凭提单交货,二、转让提单,就是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在运输关系中,可以提单追究当事人责任,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仍有合同证明,交货凭证的作用】提单的种类:(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船方未收到货先签发提单】(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凭托运人指示】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必须尽到的义务】(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包括船舶本身、所载人和东西以及货仓要适航】(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3、调整提单运输的两个重要运输公约的区别海牙规则汉堡规则责任基础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免责★★航行过失、火灾过失+无过失免责无过失免责责任期间装到卸-责任期间小接到交-责任期间大责任限制低高关于延迟责任无规定承担责任关于实际承运人无规定与承运人共付连带责任关于舱面货和活牲畜无规定适用关于保函无规定承认善意保函在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有效诉讼时效1年2年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我国海商法:○1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2集装箱责任期间:接到交。非集装箱:装到卸○3诉讼时效1年】不能转让交付即转让背书转让来源于网络jhmsmk最终整理4(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调整保险人的责任】风险损失共同海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合理:同重量,抛便宜的;同价值抛重的】后果:A、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包括船方、牺牲人、受益人】进行分摊【共同海损分摊一般都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因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B、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都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费用和分摊险别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别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平安险全损√共损√单损×√×××水渍险√√×××一切险√√√××海上风险自然灾害:不以人力意志为转移的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灾害-海啸、风暴等意外事故:在海上发生,如果克尽注意可以避免-搁浅、碰撞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不必与海水因素和运输工具联系起来的原因特别外来风险(政治、行政等因素)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基本险别平安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保【单损不保】失,但是单纯由于水渍险:承保海上风险造成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11种:盗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短量、混杂玷污、串味、受潮、包装破例、钩损、绣损、渗漏、碰损碰破等特别附加险:6种: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毒素险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来源于网络jhmsmk最终整理5(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调整银行(付款人)的责任】1、汇付:性质属于商业信用【买方通过银行把钱汇给对方】2、银行托收:(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托收法律关系:【卖方先发货,取得提单】(2)性质:商业信用(3)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3、银行信用证:【脱离于买卖合同的单据买卖-买方先向银行申请信用证】(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2)跟单信用证流程图:【1、汇票:卖方为出票人,指定开证行为付款人。汇票保证议付行的利益。2、买方与开证行是委托合同关系。3、卖方和议付行之间是单据和票据的买卖关系。(议付行买人汇票,成为合法持有人)4、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买方(开证申请人)开证行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2.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1、开证申请、费用、押金通知行议付行卖方(受益人)2、开证、寄证-委托代理关系3、通知-无直接法律关系5、提单6、单据、汇票买卖-背书7、付款(折扣)8、提示跟单汇票9、付款或承兑,取得单据-背书单据买卖10、通知单据买卖11、付款赎单-背书4、发货卖方托收行委托代理关系代收行委托代理关系买方没有法律关系没有法律关系(若代收行违反托收指示形式导致卖方损失,卖方无权直接对其起诉)根据URC522,托收行对其指示方的行为可以免责(因此若因代收行的原因导致卖方损失,只能由卖方自己承担)来源于网络jhmsmk最终整理6(3)性质:银行信用【银行需先行垫付】(4)当事方之间的关系:(5)银行的责任: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既是银行的权利,又是银行的义务】(6)银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7)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初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提出):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8)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心内容:提高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门槛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9)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B、明确议付是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D、明确银行拒付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行可以释放单据【出现单证、单单不符时,决定权在银行】(一)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A、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改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B、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16条和第26条)C、地域适用范围:不适用于中国的单独关税区(港、澳、台)★★1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禁止进口或出口的;(三)为实施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禁止进口或出口的;(四)国内供应短缺或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禁止进口或出口的;三、外贸管制和WTO外贸管制关税制度:减让非关税制度修订后对外贸易法的主要内容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WTOWTO与中国重要制度:争端解决机制重要协议:投资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来源于网络jhmsmk最终整理7★★2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禁止的。【记忆方法:凡是能“禁止”的都可以限制;可以限制的不一定能“禁止”。能禁止的:16条前四款,26条前两款】2、贸易救济措施(1)反倾销措施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实质损害:实质损害的威胁或相关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B、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构成价【必经程序】C、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D、反倾销调查程序:商务部发起(申请或主动)涉及农产品的需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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