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计算方法必要证据说明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发票,结合病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据实计算。1.医疗费发票;2.医疗费清单;3.病历资料。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围。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3.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务人承担举证责任。23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定残的,未涉残:病历资料。涉残:1.病历资料;2.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1.用人单位登记资料;2.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3.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从事农业生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其他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天数城镇户籍证明或者农村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据(参见“残疾赔偿金”项目)1.被侵权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固定收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误工费按照“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举证证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3.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以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4误工费无固定收入误工天数有固定收入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赔偿项目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根据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的费用据实计算。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住院天数×护理人数1.住院证明;2.医嘱。短期医嘱护理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医嘱护理天数医嘱医嘱护理期间评残的,计算至评残前一天。长期康复护理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护理依赖系数(完全护理依赖按照100%,大部分护理依赖按照80%,部分护理依赖按照50%)×护理年限×护理人数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意见书完全护理依赖或者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护理年限暂按5年计算,5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其他情况暂按10年计算,10年后发生的另行主张,但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认为护理年限应当低于10年的,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认定。620元/天×住院天数病历资料20元/天×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病历资料乘坐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实计算,但一般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1.交通费发票等;2.转院医嘱。异地、转院治疗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850元/天×住院天数病历资料9按照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1.转院医嘱;2.住宿费发票。外地就医住宿费是指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产生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住宿费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10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57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出院护理市外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住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护理营养费市内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赔偿系数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城镇户籍证明。农村居民主张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应适用城镇标准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据(事故发生前产生,且至事故发生时仍在有效期内)之一:1.满一年的居住证;2.满一年的暂住证;3.经营者为受害人的工商营业执照;4.城镇房屋权属证明;5.备案劳动合同;6.社保证明;7.连续6个月以上的银行工资流水;8.政府部门出具的农村承包土地全部被征收的证明;9.在城镇就学的证明。不能提供上述证据的,可以根据居住证明(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和用工(收入)证明综合认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12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参照“残疾赔偿金”项目同一事故中,可以以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叠加,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总赔偿系数不超过100%。11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村居民13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1.户口薄等亲属关系证明;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3.60周岁以上,推定无生活来源,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4.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5.只有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损害时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才可以被列入被扶养人范围。14事故纠纷处理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死亡证明凭交通费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1.死亡证明;2.近亲属关系证明;3.交通费发票。根据住宿发票据实计算,但不得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标准,一般不超过10天。1.死亡证明;2.近亲属关系证明;3.住宿费发票。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是指受害人近亲属因处理丧葬事宜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误工天数一般不超过10天。16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或者死亡证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标准根据伤残程度等级或者死亡后果等酌定。17根据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伤残程度鉴定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鉴定费用发票鉴定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15处理丧葬事宜费用住宿费误工费参照受害人“误工费”项目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据实计算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据实计算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据实计算车辆评估意见。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1.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3.停运时间证据。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19根据实际发生的财产评估费用并结合票据据实计算。评估费用发票1.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支持。2.价格评估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评估费备注:一、本标准所称上一年度有关统计数据是指纠纷处理时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统计数据;(一)201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557.86元。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2719.18元。2017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422.27元。2017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211.52元。2017年河南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0990元。2017年河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为39522元。2017年河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55997元。(二)以后按照统计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自行调整。二、赔偿项目与交强险分项的对应关系:1.误工费、外地就医住宿费、就医交通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对应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分项;2.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对应交强险中的医疗费分项;3.车辆维修、物品损失、车辆重置等财产损失以及评估费对应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分项。三、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标准。本标准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标准。18财产损失车辆维修施救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重置费用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公安机关认定责任全责同责无责损害赔偿责任比例100%60%10%公安机关认定责任全责:无责同责损害赔偿认定比例100%:0%50%:50%公安机关认定责任全责:无责:无责主责:主责:次责共同主责:次责同责主责:次责:次责主责:共同次责主责:次责:无责损害赔偿认定比例100%:0%:0%40%:40%:20%70%:30%各1/360%:20%:20%70%:30%70%:30%:0%公安机关认定责任全责:其他车无责损害赔偿认定比例100%:其他0%备注机动车之间两机动车三机动车多车主、同、次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具体掌握。主责:次责70%:30%1.上述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一般性原则,个案存在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调整。2.涉案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由公安机关认定。3.商业保险合同约定免赔的,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对免赔条款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4.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标准。本标准施行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以及本标准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标准。附件2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主责次责80%40%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4E+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