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报告常见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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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报告常见审查意见一、一般情况1、所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与报审的工程项目不符,建设单位应重新提供本项目的勘察报告。2、建设单位提供的勘察报告为中间资料,不能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不予审查。应提供正式岩土工程勘察报告。3、该报告为补充勘察报告,内容不完整。应提供内容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4、报告扉页未盖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印章。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版)2.0.5第1款规定。5、缺少委托任务书。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版)2.0.7规定。6、委托任务书无委托单位签字盖章。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版)2.0.5第5款规定。7、审查通过。后续工作应根据审查后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实施。8、回复通过。后续工作应根据审查后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审查意见的回复实施。二、二、强条1、未“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4.9.1条第5款的有关规定。环境的影响:大多报告仅仅理解为——排污(卫生)、噪音、振动等,针对岩土工程勘察只看到这远远不够。个人理解:要从是否能造成、带来不良地质作用隐患,对地质环境、水文地质环境、周围设施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等方面分析评价,甚至对将来城市的发展、后续工程的建设等等。如:地下水污染、地面沉降(隆起)、边坡失稳、交通设施、高压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弃土等。需要降水施工的桩基,要注意地下水流失对环境的破坏,弃砟堆放不当易引起等次生灾害。2、搜集资料不全面,如:室内外地坪标高、场地整平标高等。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1.11-1。3、未(分析)评价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14.3.3-7款。4、未(分析)评价地基(稳定性、)均匀性,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1.11-3款。稳定性:该条所说——地基稳定性——详勘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习惯上在施工图阶段定性的说一下“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而忽略了该阶段的主要任务;场地稳定性——可行性研究阶段;地段稳定性——初勘阶段;地基稳定性——详勘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场地条件是否具备整体破坏、局部破坏、滑动破坏、崩坍破坏等因素,从而因为地基的破坏而造成到建构筑物整体破坏、影响正常使用和带来安全隐患;5、无“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内容,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14.3.3-8款。具体工程具体分析。GB50021-2001涉及房屋建筑和构筑物、地下洞室、岸边工程、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废弃物处理工程、核电厂、边坡工程、基坑工程等,山区工程场地涉及施工和运营过程中由于开挖、填方可能产生不良地质现象,以及因场地地形改变造成地表水、地下迳流条件改变产生对场地和地基的影响。6、未评价(提供)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1.11-6款。7、无“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14.3.3-9款。场地稳定性——可行性研究阶段;地段稳定性——初勘阶段。当合并阶段勘察时,应定性评价。8、未确定(判定)场地湿陷类型、黄土地基的湿陷等级,违反《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第4.1.1条的有关规定。黄土规范中山东地区为“冀鲁地区”Ⅵ2,场地湿陷类型“非自重湿陷性黄土”,次生黄土,亦可称为黄土状土,湿陷性黄土层厚度一般小于5米,局部地段为5~10米,孔隙比0.85~0.90。山东区域黄土状土为非自重湿陷性,不需要进行自重湿陷性试验,济南市区黄土厚度3~11米,据掌握资料最大厚度(视厚度)在八里洼周边。9、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少于勘探孔(可取土钻探孔)总数的1/3,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1.20-1款。基岩埋藏较浅地区为了查明基岩面的埋藏深度,河、沟、池、浜和填土分布地区为了查明其分布需要多布置一些鉴别孔不在此列。10、未确定建筑抗震地段,违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3.3.1、4.1.9条。11、该工程对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工程,未建议进行沉降验计算。违反《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3.1.4规定。三、规范、标准及安全性问题1、《建筑工程地质钻探技术标准》(JGJ87-92)、《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JGJ89-92)已作废,《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2、《建筑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已废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版)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加、未说明勘探点测放依据(坐标系、高程系)。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版)4.2.4第8款规定。3、未说明采用坐标系和高程系。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4.2.4第8款规定;56黄海高程:系以青岛验潮站1950—1956年验潮资料算得的平均海面为零的高程系统。原点设在青岛市观象山。该原点以“1956年黄海高程系”计算的高程为72.289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由于计算这个基面所依据的青岛验潮站的资料系列(1950年~1956年)较短等原因,中国测绘主管部门决定重新计算黄海平均海面,以青岛验潮站1952年~1979年的潮汐观测资料为计算依据,并用精密水准测量接测位于青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准原点,得出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高程和1956年黄海高程的关系为: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高程=1956年黄海高程-0.029m。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已于1987年5月开始启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同时废止。3、未布置探井等有效手段,查明勘区是否存在湿陷性黄土及其湿陷等级。4、未布置探井等有效手段,采取Ⅰ级土样,查明、判定勘区是否存在湿陷性黄土及其地基湿陷等级。不符合《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4.1.1和4.1.7规定。5、布置探井数量偏少。不符合《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4.1.7规定。6、废弃物处理工程勘察前期搜集的资料不全。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5.5款。垃圾填埋场勘察前期搜集的资料不全。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5.5和4.5.15款。7、部分(XX)勘探孔间距偏大。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1.15规定;8、主要地层c和φ指标数量偏少。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1.20第2款规定、《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4.2.4规定);(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数量偏少。违反《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1.20第2款规定)。9、“岩石基本质量等级”,说法有误。不符合《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98)3.2.56规定。10、岩石的描述内容不全面(应描述完整程度、坚硬程度、岩体基本质量等级等)。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3.2.1条的要求。11、岩石的描述应包括岩石质量指标RQD。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3.2.5规定;12、土试成果表中,δs≥0.015的土样,应定为黄土。(针对山东地区个人认为:根据试验结果部分土样δs≥0.015,土工试验成果报告表中该层土样名称应定为黄土状土粉质粘土或粉土)。本条不全面,根据δs黄土分为湿陷性黄土和非湿陷性黄土,所以δs<0.015仍是黄土,根据成因分为黄土(原生黄土)和黄土状土(次生黄土)。“土工试验成果报告表”中X层“土样分类”,应定为“黄土”或“黄土状土”。不符合《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附录B中地层的划分。)当根据区域地质资料和土工试验指标判定该层为黄土或黄土状土时,“土工试验成果报告表”中划分为同一层土样均应改为报告中使用的土的名称。δs≥0.015表示具湿陷性,δs<0.015时表示可视为不具湿陷性,但仍具有黄土的特征。黄土:【loess】指的是在干燥气候条件下形成的多孔性具有柱状节理的黄色粉性土,湿陷性黄土受水浸湿后会产生较大的沉陷。黄土是指原生黄土,即主要由风力作用形成的均一土体;黄土状黄土是指经过流水改造的次生黄土。黄土是最新的地质时期(距今约200万年左右的第四纪时期)形成的土状堆积物,所以其性质比较疏松、特殊。典型的黄土为黄灰色或棕黄色的尘土和粉沙细粒组成,质地均一,以手搓之易成粉末,含多量钙质或黄土结核,多孔隙,有显著的垂直节理,无层理,在干燥时较坚硬,一被流水浸湿,通常容易剥落和遭受侵蚀,甚至发生坍陷。所以在黄土地区进行各种工程建设时,如果对黄土的特性不了解,往往会给工程带来严重的损失和破坏。特征:多孔性、垂直节理发育、层理不明显、透水性较强、沉陷性。13、水腐蚀性试验项目缺少NH4+、OH-离子。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12.1.3-1款、表12.2.1规定;14、对岩石饱和抗压强度未进行数理统计,提供frk。未提供岩土参数(岩石饱和抗压强度)的平均值、标准差、变异系数等。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14.2.5第1款规定。15、N63.5统计方法有误。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10.4.3第3款规定。16、N63.5未进行数理统计。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14.2.5第1款规定。17、应提供所借鉴的土腐蚀性试验成果报告,并说明离勘区距离。18、取水样数量偏少。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12.1.2-2第4款。19、地下水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已取消。20、主要土层部分试验指标数量偏少。不符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4.1.20第2款。21、未判定饱和粉(砂)土是否存在液化现象。地面下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除6度外,应进行液化判别。违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4.3.2规定。22、应向设计单位索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类别等设计参数。如果是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则需进行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液化判别和处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第4.3.1条。规范第4.3.1条:对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进行液化判别和处理。23、对地基承载力进行深宽修正,考虑到主楼周围裙房和地下车库处于超补偿状态,计算深度d应适当折减。24、基坑支护设计参数c和φ值未注明试验方法。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版)第4.5.10条。25、基坑支护设计参数未采用说明试验方法标准值。不符合《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3.1.14规定。26、建议采用土钉墙支护,报告未提供土钉的极限粘结强度标准值。27、本工程桩基计算书,对于挖孔桩,ξr应乘以1.2系数。28、桩基方案建议采用“后注浆灌注桩”,应提供侧阻力增强系数βsi、端阻力增强系数βp。29、对于桩基方案,部分钻孔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