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范围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2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4、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5、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五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部门、职务、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途径及方式。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保证向董事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相关信息,董事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妥善保管,监事会应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3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事件情节确定责任追究形式。第十二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相关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公司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按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