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乡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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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乡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为加强我院聘用人员管理,适应人事制度改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人事管理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结合医院实际,制定东风乡卫生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本文所指的聘用人员,系指人事关系在市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所实行人事代理,不占用单位编制,而由我院予以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聘用人员的范围,主要指履行国家正式招生考试手续、在国家正规全日制医学院校学习,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派遣(报到证)资格,在报到期限内的以医疗护理专业为主的毕业生。其他专业人员的聘用按我省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结构比例,结合单位人员结构现状适当考虑。第三条人事科负责对全院聘用人员的总体管理。医院各科室应参照在职职工管理体制,根据医院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对科室内聘用人员实施管理。第四条根据国家劳动政策法规,人事科应负责:1.审核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2.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管理制度。3.制定并落实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及有关待遇。4.负责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5.办理聘用人员社会保险。6.委托办理聘用人员人事代理及档案转递。7.牵头组织针对聘用人员的思想教育、岗前培训、工作考核等日常性工作。第五条由人事科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及职工年度减员和专业人员现状情况,向院领导报告年度需要聘用人员职数。经批准,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招聘,补充单位工作人员。第六条被聘用人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身体健康(经我院体检合格)。3.临床医疗专业(西医)须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护理专业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4.其他专业需求,在参加高考且在全日制院校毕业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具备报到资格的应届毕业生中择优聘用。5.同等条件同等竞聘结果,在聘用职数内职工子女(限直系一代)优先。6.遇特殊情况,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凡符合应聘条件者,全院工作人员及应聘人员本人均可向人事科推荐或自荐。人事科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进行笔试、技能测试、答辩和面试。原则上在每年的十一月举行。医院在编制计划内增人可从中择优录用。第七条凡资格审查、考试和考核、答辩、面试合格者,经医院研究同意后,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坚持谁使用谁试用的原则。试用期满后,由本人撰写试用期工作总结,使用科室写出试用期鉴定,由人事科汇总并报院领导研究确定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组织关系和社会保险,并加入医院工会组织。第八条签订劳动合同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从事工作的岗位、合同期限、劳动时间、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遵纪守法及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每期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如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院可以辞退并办理解聘手续:1.来院受聘满三年未取得各级各类相应专业任职资格证书的。2.出现严重医护差错事故及严重责任事故的。3.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影响的。4.不服从医院工作安排的。5.不能适应医院发展需要,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仍不能胜任的。7.工作态度、技术水平达不到科室要求,年度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8.因违纪违法被判处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医院应提前向全院职工说明,在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后,可酌情裁减人员:1.因单位整合、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的。2.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国家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处理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由治疗医院根据病情确定或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第九条医院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向医院辞聘,医院可以解除试用期;在合同期限内,聘用人员违反合同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受聘期间月平均收入×10%×违约月数)。合同期满,如本人不再续签,由医院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在解除合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劳动仲裁部门裁定。第十条聘用人员工资待遇按医院规定的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其它工资性补贴将视医院的经济情况决定,逐步达到同工同酬。第十一条聘用人员有关工资待遇按以下执行:1.新聘人员,实行一年见习期,并执行见习期工资。2.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并考核合格后,执行相应定级工资。3.见习期满后,根据其通过执业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执行相应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执行定级工资。4.见习期满后,两年内均应通过各级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取得本人学历层次的初级(士、师)专业资格;否则,予以解聘。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执行相应专业见习期工资标准的80%。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予聘用。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已执行定级工资标准,且取得相应专业初级(师、士)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享受同等条件专业人员相应的职务津贴。第十四条聘用人员取得相应专业任职资格证书且年度考核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按相应资历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第十五条聘用人员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者,享受与在编人员同工同酬待遇:1.在院工作满两年及以上;2.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连续两年出勤率90%以上;4.连续两年无行业投诉;5.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总分)居前10名。按年度名额计划,依得分由高渐低在临床医疗、护理专业范围择优;其他专业聘用人员贡献突出者,参照执行。享受同工同酬者,在享受同工同酬待遇的第二年末,需参加该年度的同工同酬条件考核,符合本条前五款条件者,则继续享受同工同酬相应待遇。否则,取消相应部分待遇。第十六条非护理专业在护理岗位工作的聘用人员,不享受10%护理岗位工资和护龄津贴。第十七条医院负责为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第十八条医院负责对聘用人员进行专业工作培训和办理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事宜。第十九条聘用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年度考核、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和取得荣誉条件及奖励等级同在编职工。第二十条聘用人员参加提高本专业学历继续教育(不脱产),学费自理。报名条件及资历等内容同在编职工。第二十一条建立聘用人员档案,委托市区有关人事代理机构管理,人事代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聘用人员负担。第二十二条聘用人员应服从医院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和工作岗位调整(包括非本专业岗位)。第二十三条聘用人员应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进修学习和考核,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第二十四条工作中如因个人原因(或负主要责任)发生的事故、伤害或纠纷,医院视具体情况或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处分。第二十五条聘用人员未经许可擅自离岗者,虽合同期未满医院有权予以解聘,并保留对其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六条医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关于聘用人员有关规定保护聘用人员切身利益,参加社会保险,并按驻地有关政策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第二十七条聘用人员社会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含大病统筹)、生育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第二十八条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按驻地市聘用人员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和单位与个人分担的比例共同担负,其中个人应缴部分由医院从工资中直接扣留代缴。2011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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