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销类公关活动合作协议委托方: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就乙方向甲方关联公司(控股子公司,下文均简称甲方)提供公关活动服务事宜,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合作时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三个月。二、询价1、甲方有业务需求:A、发生常规营销活动组织业务时,由甲方找到乙方通过提案指定单次业务的合作,常规营销活动组织业务的执行价格根据(附件一)所确定的价格执行,在服务期间价格不得高于附件一已确定价格,对即墨、平度、黄岛不再收取运输费及人工费。B、发生非附表一内所确定的项目业务时,甲方根据业务情况向乙方发送活动或提案说明,甲方根据乙方每次提案情况,确定是否合作。2、如果乙方拒绝回复和参与甲方提案、询价等超过贰次,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将乙方列入不合格合作方名单。三、营销活动组织业务的确定1、甲方若有业务需求将发出书面工作需求给乙方。2、工作需求发出5天内乙方根据业务内容向甲方进行书面提案/报价,甲方确认同意2乙方提案/报价后双方另行签订《营销类公关活动服务订单合同》。3、乙方在活动甲方书面确认相应工作后,立即开始工作,并按照要求完成约定工作业务。四、双方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向乙方提供活动要求、效果示意、及相关资料(包括文字、图片、电子文件等)和推广总体思路;2)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给乙方开展各项工作所需的详细资料。保证上述资料不侵犯第三方权益。3)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所提交的活动策划思路、设计稿和其他书面工作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应根据甲方修改建议进行修改、调整,直至甲方签字认可方可定稿、执行。4)甲方应指定一位全权代表与乙方本项目的工作人员沟通。5)甲方应保证给予乙方正常的工期完成各项任务,工期、验收标准由双方通过书面形式进行确定。6)甲方有权对活动现场执行效果、服务质量、活动邀请者/活动道具的到位和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估。7)甲方有权在需使用特殊资源的情况下单次使用非战略合作的营销类公关活动公司。8)在集中采购清单外项目,甲方有权邀请3家战略单位进行比价,按照总价最低者得原则进行使用;在集中采购清单内项目,乙方须按照集中采购单价执行。9)甲方拥有对活动的最终解释权。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在本合同第3条或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甲方业务需求向甲方提供书面提案/报价,并向甲方提供活动背景分析、活动场地定位、来访客户资源及活动必要资源准备、活动定位、活动策划案、活动统筹、活动执行等相关服务。2)乙方承接甲方活动推广业务,应尽职尽责为甲方服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委托的各项策划、执行,并为甲方的资料保密;3)乙方应主动提前向甲方索要各类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34)乙方所有策划方案及相关建议书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汇报;5)乙方须与甲方保持紧密联系,经常与甲方交流;6)乙方应向甲方及时提供活动期间的天气情况;7)乙方保证所设计、制作的货品、道具以及相关资料(非甲方提供样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如因此而引起法律纠纷,其相关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如甲方因此承担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8)乙方对因合作获得的甲方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乙方不得将所了解到得以及甲方提供的甲方信息透露给第三方,乙方不得将提供给甲方的策划案提供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追究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五、完成期限乙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订单合同要求的时间期限完成活动组织工作。六、活动价格1、甲乙双方合作的营销活动组织业务价格应以签署确认的当次订单合同约定为准,活动工作验收合格后,按实际验收的活动完成情况、活动质量及效果、公关活动服务订单合同约定的活动价格核实付款。2、基础活动价格(包括租赁器材价格及演出价格)参考附件一的约定,附件一约定价格为最高价格。3、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需要乙方给甲方各项目全年垫付的累计费用上限为10万元整。七、付款方式1、乙方作为甲方的长期合作伙伴,具有长期承担甲方营销活动组织业务的可能,因此为了简化双方的工作,并符合双方的财务体系的要求,现对于付款方式约定如下:当甲方对乙方下达营销活动组织工作任务,以双方签订的订单合同为结算依据。活动结束后,由甲方出具公关活动服务验收单,甲乙双方确认签字,根据双方签订的订单合同协议约定进行结算。4八、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甲方审定的策划方案或本协议约定之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否则视为乙方违约。若乙方在甲方已确认其为活动承揽方的情况下,中途退出或消极怠工,甲方有权利终止合同,并不承担已发生工作的相关费用。2、若乙方疏漏或工期延误导致推迟,甲方有权利取消活动,拒绝支付活动费用,并要求乙方支付活动费用20%的违约金,同时乙方须赔偿甲方损失。3、因乙方货品、道具等质量问题或因操作不当而引起的社区相关硬件损伤或人员受伤,乙方须付全部责任,并全额赔偿相关的损失,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4、乙方为了取得甲方的活动,通过不正当方式恶意竞争报价,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已发生工作的相关费用。5、由于甲方在营销活动组织过程中要求更改已确认的活动方案导致乙方费用或成本增加,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加增加的费用和成本。6、乙方保证供给甲方的产品价格在战略价格范围内,且在市场上同期的最低销售价格,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将未按照战略价格的费用扣除,还应向甲方支付全部损失10%的违约金。7、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书的规定或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必须承担违约责任的,除赔偿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全部损失20%的违约金。8、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与甲方单笔合同业务没有关系的费用支出,乙方有权利不予垫付。若单笔业务中,甲方委托乙方代采购费用,该部分将不予支付额外服务费。9、乙方提供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规定,不得使用假发票、套开发票,否则乙方无条件更换发票,并承担票面金额10%的违约金,及由此引起的甲方损失的双倍金额。同时,甲方将乙方列为不合格供方,保留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10、任何一方在不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单方终止履行协议的,必须向对方赔偿因提前终止协议而造成的全部损失。九、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52、另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以致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时所期望的目的。3、另一方在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延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十、不可抗力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因自然灾害及因国家法律政策变更等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内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四十八小时内,将相关时间、可能引发后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向另一方提交与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及本合同(包括补充合同)约定义务与责任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的报告。十一、通知和送达甲、乙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方的地址即为各方的邮件地址。如若地址有更改,须及时用书面通知对方。凡按各方最后地址邮寄的通知或其他有关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十二、修改本合同及其订单合同或附件为双方之间的完整合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订单合同或附件与本合同有冲突的以双方认可订单合同或附件为准,双方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三、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因为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争议的,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十四、生效及文本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甲方:乙方:(盖章)(盖章)6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章)(签章)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协议附件:阳光合作协议甲方(采购方全称):青岛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乙方(供应方全称):青岛深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署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为营造健康的商业环境和建立正常商业合作关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阳光合作行为准则执行。一、甲方责任1.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万科(即甲方或甲方所在的万科集团)阳光合作相关规定。2.甲方严禁甲方人员在业务合作过程出现下列行为(包括不限于):(1)商业贿赂:甲方人员收受或向乙方及乙方人员主动索要各种形式的回扣、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或接受并参与乙方及乙方人员提供的旅游、高档宴请或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以下统称“财物”);(2)行贿及其他:甲方人员要求乙方或乙方人员配合或协助进行包含行贿、谋求7不正当商业利益在内的各类违法活动;(3)利益冲突:甲方人员未经甲方批准,以本人或其亲属名义于乙方或其关联单位处直接或变相参股、任职、兼职、借贷资金或获取其它利益;(4)串标围标:在甲方业务范围内,甲方员工授意乙方配合进行串标或围标等违规违法采购行为。3.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阳光合作禁止项的情况,甲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及时组织调查,将最终调查结果反馈乙方,并可依据甲方或甲方所在万科集团举报奖励政策给予乙方适当奖励。二、乙方责任1.乙方应保证乙方人员了解本协议中阳光合作禁止项的相关规定,并遵照执行。2.乙方及乙方应确保乙方人员严格遵守以下阳光合作约定(包括不限于):(1)严禁商业贿赂: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向甲方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实物、现金、有价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或旅游、高档宴请或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2)严禁行贿及其他违法: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接受甲方人员要求配合或协助进行包含行贿谋求不正当商业利益在内违法行为的请求;(3)利益冲突及其他披露:乙方在与甲方开展合作前,如出现以下任何之一情形,须在投标前,主动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完整、如实披露相关信息;若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何之一情形的,须在相关情形发生后10天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完整、如实披露相关信息:①万科在职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于乙方公司或其关联单位处直接或变相持股(注:公开市场股票投资不属于乙方协议披露义务)、控制、任职、兼职、借贷资金或获取其它利益的情况;②两年内万科离职员工或其直系亲属于乙方公司或其关联单位处直接或变相持股(注:公开市场股票投资不属于乙方协议披露义务)、控制、任职或兼职的情况;、③乙方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业务控制人、对接人两年内以其他公司名义参与万科业务合作的情况。(4)严禁串标围标:在甲方业务范围内,乙方及乙方人员应拒绝甲方员工授意配合进行串标或围标违规违法操作的请求;乙方及乙方员工不得串谋其他单位,在8万科业务中进行串标或围标违规违法操作。3.乙方在与甲方开展合作前,有责任向甲方披露乙方实际控制人信息,包括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4.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间阳光合作协议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对甲方相关调查工作主动配合。5.乙方有责任就甲方人员或甲方业务合作单位人员任何形式的索取收受财物行为及时向甲方举报。甲方受理举报的常设部门及联系方式为:举报受理部门: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万科阳光网:万科举报邮箱:5198@vanke.com三、违约责任1.如乙方或其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二条乙方责任中第2款约定的,一经查实(包括但不限于被甲方核实属实,或者被司法机关或第三人核实属实的)乙方除应向甲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乙方还承诺向甲方支付最高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对乙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甲方将公开通报处理,并有权解除原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解除原合同的,乙方应按原合同与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甲方/万科有权拒绝其后与乙方或其关联单位开展合作。2.如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对乙方在合作期间内的阳光合作监督及调查工作的,或者被证实存在隐瞒信息、提供虚假信息和伪证行为的,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原合同的履行采取暂停支付业务进度款、终止合作、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