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96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96主编单位:同济大学批准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批准日期:1996年5月30日前言现批准《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96为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推荐给各有关单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请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交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高耸构筑构委员会(邮编:200092),以便修订时参考。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1996年5月30日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2目次1总则2材料3塔桅钢结构的制作3.1放样、号料和切割3.2校正、弯曲和边缘加工3.3组装3.4焊接3.5制孔3.6构件验收3.7构件发运4塔桅钢结构防腐处理4.1除锈4.2热浸镀锌4.3热喷涂锌、铝、复合涂层5塔桅纲结构的安装5.1一般规定5.2基础5.3运输和堆存5.4钢塔安装5.5桅杆安装5.6连接和固定5.7结构整体校正6工程验收6.1工程中间验收6.2工程竣工验收6.3竣工技术文件附加说明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96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31总则1.0.1在塔桅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中为了做到安全施工、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1.0.2本规程主要适用于电视塔、微波塔、无线电桅杆及大气污染监测塔等塔桅钢结构工程,对输电线路塔、石油化工塔、排气及火炬塔、球场照明塔、水塔以及矿井架、车库、索道支架等钢结构工程也可参照使用。1.0.3塔桅钢结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对已制定有专业规范、规程的结构工程,尚应符合其专业特殊规定的要求。1.0.4塔桅结构的制作必须根据施工图进行。施工图应按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编制,如制作时需修改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必须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签署设计更改文件。1.0.5塔桅钢结构在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的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1.0.6制作和安装以及质量检查所用量具、检测仪器等均应具有相应的精度,并应定期送计量部门鉴定。1.0.7制作和安装过程中,应严格按工序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下道工序的作业。1.0.8塔桅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对于在高度30m及以上的塔桅钢结构上进行施工作业者,要具有登高作业证,并应编制有关安全措施。2材料2.0.1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GB700—79)、《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GB1591—79)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YB168—70)的规定。采用其他钢种或钢号时应符合该钢种或钢号的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必要的工艺性能试验。当室外计算温度低于-30℃时,不得采用沸腾钢和半镇静钢。2.0.2钢材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如对材质有疑义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作抽样检验,结果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时方可采用。2.0.3采用进口钢材和代用材料时,必须提供该材料的机械性能及化学成份,并进行抽样检验,经设计同意后方可采用。2.0.4钢材表面锈蚀、麻点或划痕的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偏差值的一半;断口处如有分层或裂缝缺陷等,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2.0.5连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及各种用于制作螺栓和铆钉的材料等)和镀敷材料(热浸锌、热喷涂锌、铝和无机富锌涂料等)以及涂料(底漆及面漆)均应附有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质量证明书,并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2.0.6严禁使用药皮脱落或焊芯生锈的焊条、受潮结块或已溶烧过的焊剂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4以及有锈蚀、裂纹、碰伤或混批的高强度螺栓。2.0.7用于加工螺栓的材料,如35号、45号、40硼等除材料本身应符合有关规定之外,其制成品的性能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2.0.8桅杆所用的钢丝绳、钢铰线等材料、性能质量也应符合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的要求。3塔桅钢结构的制作3.1放样、号料和切割3.1.1放样和号料,应根据工艺要求预留焊接收缩量及加工余量。对钢管塔桅的斜交钢管端部,应分别对内外壁按剖口要求放样和号料。3.1.2样板的尺寸及样板上任意两孔的孔距允许偏差±0.5mm;孔中心偏离允许±0.5mm。3.1.3零件直接号料时,长度和宽度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孔的位置允许偏差同第3.1.2。3.1.4管形腹杆号料时,两端相贯线断面沿周向的相对扭转不应大于2.0mm。3.1.5弯曲零件的孔眼划线,应在零件弯曲加工完成,经检查合格后进行。3.1.6零件的切割线和号料线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手工切割±2.0mm;自动、半自动切割±1.5mm;精密切割±1.0mm。当有特殊配合要求时,应由工艺确定。3.1.7切割前,应将钢材表面切割区域内的铁锈、油污等清除干净;切割后,断口上不得有裂纹和大于1.0mm的缺棱,并应清除边缘上的熔瘤和飞溅物等。3.1.8钢板、圆钢的切割面或剪切面及钢管下料端面的倾料度应符合表3.1.8的规定。3.1.9各类型钢下料倾斜度可按断面尺寸参照钢管外径相应的允许倾料度规定。3.1.10圆钢用作主要受力件时,下料前应作三个试件,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和化学分析检验。全部试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圆钢构件严禁冲剪下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96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5料。3.2矫正、弯曲和边缘加工3.2.1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和损伤,表面划痕深度不宜大于0.5mm。3.2.2钢材矫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2规定。3.2.3零件在冷矫正和冷弯曲时,其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如无设计要求,应参照附表3.2.3的规定。3.2.4法兰盘的受压接触面宜车削或模压成略向内凹的平面,内凹深度一般为0.7~2.0mm,根据具体结构及焊接工艺试验确定。3.2.5卷管直径大于600mm时,纵向接缝不应多于两道,且最小板宽应大于300mm。3.2.6对普通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进行加热矫正或热加工时,其温度控制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205—83)中第3.2.4和3.2.5条的规定。3.2.7焊接坡口加工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国家标准《手工电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985—80)和《埋弧焊焊接接头的基本型式与尺寸》(GB986—80)中的有关规定。3.3组装3.3.1组装前,连接表面及沿焊缝每边30~50mm范围内的铁锈,毛刺和油污等必须清除干净。3.3.2焊接连接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表3.3.2的规定。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63.3.3钢管对接组装时,沿钢管周边的间隙d,边缘高度s,坡口角度α和钝边a的允许偏差应不超过表3.3.2的规定。3.3.4塔桅构件的组装应在工作台上进行,并由胎板控制构件的精确度。胎板必须有足够的刚度;其精确度(应使组装后的构件,经焊接后,应能达到第六节中外形和几何尺寸允许偏差的要求)由工艺确定。3.3.5定位点焊所用的焊接材料的型号,应与正式的焊接材料相同;点焊高度不宜超过设计焊缝高度的2燉3,并应由有焊接合格证的工人点焊。3.4焊接3.4.1焊接时应保证焊接环境具有良好的条件,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又无有效防护设施时不得施焊:3.4.1.1大风:风速大于或等于10m/s;3.4.1.2雨雪:下雨或下雪;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96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73.4.1.3湿度:相对湿度大于或等于90%。3.4.2手工电弧焊时,严禁在母材表面引弧,焊接中应注意起弧和灭弧的质量,收弧时应将弧坑填满。3.4.3当进行每层焊接时,焊接每层焊缝以前,应将前一层熔渣和溅屑清除。每层焊的层内接头应错开。3.4.4要求焊缝与母材等强的钢管对接时,如焊缝根部不能清根后封底焊,则应在焊口里侧设置垫圈或垫板。3.4.5要求无损探伤的焊缝被其他零(部)件复盖影响无损探伤时,应先探伤,合格后方可连接其他零(部)件。3.4.6塔架节点和焊缝集中的部位,必须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定的焊接方法和焊接顺序施焊。用工艺文件(规程、工艺卡等)确定的焊接工艺,应保证焊接连接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并使构件的收缩应力和变形减至最小。3.4.7构件及各节点的焊接,应在检查拼装合格以后方能进行。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8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96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9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0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96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13.5.4不合格的螺栓孔,必须经设计同意后,才可扩钻或焊补后重新钻孔。扩钻后的孔径不得大于原设计孔径2.0mm;补孔应用与母材材质相同的焊条补焊,严禁用钢块填塞,每组孔中焊补重新钻孔的数量不得超过20%。处理后均应作出记录。3.6构件验收水利水电工程监理适用规范全文数据库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23.6.1构件制作完成后,检查部门应按照施工图的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对成品进行检查验收。构件外形和几何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以下规定:3.6.1.1构件长度L当L≤5m±2mmL5m±3mm3.6.1.2塔的同一层构件、桅杆的各弦杆:长度相对差1mm3.6.1.3构件整体弯曲L/1000,且不在于5mm局部弯曲被测长度的1/750,且不大于3mm。3.6.1.4法兰盘上孔距单个法兰盘上孔距±0.7mm桅杆或组合构件各法兰盘相对应的孔距:当孔径≤φ21.5mm±1.5mm孔径≥φ26mm±2.0mm3.6.1.5法兰盘平面与设计位置的转角的正切:当构件最大边宽≤1.5m1∶边宽(mm)构件最小边宽1.5m1∶15003.6.1.6用直尺检查法兰盘平面间隙:当法兰盘平面由若干单独法兰盘组成时:在螺栓孔范围内间隙不大于1.0mm在法兰盘边缘处间隙不大于1.2mm当法兰盘平面为整体时:在螺栓孔范围内间隙不大于1.2mm在法兰盘边缘处间隙不大于1.5mm3.6.1.7构件上节点板节点板在平面内偏移1.0mm节点板在平面外偏移2.0mm节点板上螺栓孔偏移1.0mm有多个节点板时,任意两组孔距或节点板上孔与基准线的距离±1.5mm3.6.1.8桅杆或组合构件的横杆和斜杆在平面内和平面外的偏移±3.0mm3.6.1.9固定拉线用的节点板在平面内和平面外的偏移2.0mm3.6.1.10钢平台和钢梯的允许偏差按GBJ205-83表3.9.1-5的规定。3.6.2新放样的较复杂的铁塔,应通过厂内试装检查验收。3.7构件发运3.7.1构件验收结束后,应在构件上按原标号标注进行编号,重大构件应标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CECS80∶96长江委信息研究中心馆藏13明重量、重心位置及定位标记。3.7.2构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提交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下列技术文件:3.7.2.1设计更改文件、钢结构施工图,并应在图中注明修改部位;3.7.2.2制作中对问题处理的协议文件;3.7.2.3所用钢材和其他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3.7.2.4产品合格证;3.7.2.5发运构件的清单。3.7.3构件发运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法兰、螺孔、定位孔应加以保护。4塔桅钢结构防腐处理4.1.1塔桅钢结构防腐处理,目前有热浸镀锌法,热喷涂锌、铅复合涂层法,无机富涂料法及复合喷涂法多种方法。宜首先选用热浸镀锌法和热喷铝复合法层法。4.1除锈4.1.2除锈质量分为三级并应符合表4.1.1的规定。4.2热浸镀锌4.2.1浸锌的工艺根据各厂的设备制定酸洗、浸锌的温度、时间、清洗等工序,但其热浸镀锌件的锌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4.2.1.1外观:镀锌表面应具有实用性光滑,在连接处不允许有毛刺、满瘤和多余结块,并不得有过酸洗或露铁等缺陷。4.2.1.2锌附着量和锌层厚度:镀件厚度小于5mm时,锌附着量应不低于460g/m2,即锌层厚度应不低于65μm。镀件厚度大于或等于5mm时,锌附着量应不低于610g/m2,即锌层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