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的现状与问题一、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二现状中国现阶段不仅处于一个全面而深刻的经济转型与社会变革时期,同时也正处于大规模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之中。在这样的特定时代背景下,一方面是原有产业结构与劳动就业格局被打破,城镇劳动者面临着转换工作环境与就业岗位的压力与新的职业风险,原有的劳动保护制度也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另一方面是工业化的发展进程,必然促使乡村劳动者大规模地向非农产业转化,新的劳动环境、劳动工具与劳动方式,同样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新的劳动风险;这些新问题与新风险的出现,决定了中国需要有健全的、科学的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制度。经济改革与社会转型,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尚在重新构建之中,这种特定的时代背景导致劳动者的职业风险急剧增长,不仅表现在显性的工伤事故方面,也表现在具有迟发性的各种职业病方面;加之隐瞒不报或者漏报,现有的工伤事故受害人数与职业病患者数只是全部遭受工作伤害的劳动者中的一部分,可见,中国现阶段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二、我国安全生产的形势(一我国工伤事故及职业病情况略有好转。总体讲,近年来,我国工伤事故及职业病情况略有好转。特别是2003年以来,事故率逐年略有下降。(二重大、特大事故仍频繁发生我国工伤事故及职业病情况虽略有好转,但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全国平均每年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约100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每天都有发生。(三手故集中发生的行业近年来,国家加大安全投入,同时也加大了监察力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和监察工作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认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特别是强化煤矿瓦斯治理,大力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监管经验,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全国各类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有所下降,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趋于好转,部分行业和部分地区安全生产较为稳定。但是全国特大事故仍然多发,部分行业和领域、部分地区事故总量、特大事故上升,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三、存在的问题在分析事故原因时,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现阶段的安全生产形势恶化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一方面,改革开放,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了工业企业,他们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缺乏基本的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操作技能低下,很容易遭遇事故与职业病风险,这是客观原因。另一方面,不少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乃至一些乡镇企业,根本不考虑职工的劳动保护问题,既不按规定对工人进行上岗安全培训,也不对职工告知生产作业现场危害及防护,更不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工具及采取相应的安全生产措施;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也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长期疏于管理,或者是将管理重点放在国有单位尤其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安全生产上,对经济改革中出现的大量非公有小企业、乡镇企业乃至无证矿山缺乏安全监管,存在着劳动安全监察力量不适应非公有经济成分量大面广的矛盾;此外,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农民工、下岗职工及女工择业余地小,根本难以考虑就业环境及劳动保护。至于工伤保障,更是他们不敢企求的。而不少企业也在钻法律和制度的“空子”,不给非正式职工上保险,即使是正式职工,也有不少“漏报”的。因此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闹工伤”、“私了”的现象并不少见。也有一些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充分考虑”了职业病的“迟发性”特点,致使不少劳动者患了职业病后,会因“合同到期”而被赶到社会上,辛苦打工所得都用来治病,甚至倾家荡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换言之,尊重并保障从业人员能够切实享有安全生产权利,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另外,从大量的事故分析看,现行有关立法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的法律规定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权利保护的广度和力度不够。由于安全生产权利不明确,从业人员不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也难以切实保障。一些业主利用有关法律规定不健全,故意规避法律,或者公然知法犯法,明目张胆地剥夺从业人员的正当权利;或者不进行安全投入,不向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把从业人员置于作业条件极其简陋恶劣或者极其危险的作业场所中,没有基本的人身保障;或者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置职工死活于不顾,榨取超额利润,严重侵犯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而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和维护权利的意识较差,多数都是采取默然忍耐的态度,有的虽然敢于维护自身权利,但是由于法律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设定不够明确或者没有规定侵权责任,无法可依。有的老板与从业人员签订非法的“生死合同”,利用貌似合法实为非法的形式剥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侵犯人权。加之法律责任追究的规定不明确,难以依法监管。虽然现行有关法律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有所规定,但多数没有明确设定违法者应负的法律责任,缺乏强制性和操作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这些违法行为时于法无据,束手无策。(二管理、监督方面各国在预防事故方面无不从立法、执法等方面施以重拳(世界上最早出现的“工厂法”中强调设立工厂监督检查员即为很好的实例。因而,在强调法律保障的同时,必须加大监督力度,加强管理手段。如前所述,“文革”以后,我国政府在极力扭转安全生产局面的I司时,确立了“国家监察、行政管理、群众监督”的三结合安全管理体制,并相应制定了大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较好地适应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安全管理。但后期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暴露出安全责任不落实的突出弊端,由此出现了几次大的事故高峰;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又提出了“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四结合”安全管理体制,突出了市场经济建设进程中企业自主权扩大后,企业在安全中的主体地位,旨在解决基础安全问题。由于相当一段时间中,“企业”的概念未囊括大量存在的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即将出现的其他经济成分的实体,因而现行体制中心不实,即以企业负责为中心的“四结合”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空而不实现象,企业难以负责或负不了责。此外,我国目前的“四结合”安全管理体制尚存在计划经济的管理方式,削弱了安全管理的有效力度。“四结合”体制中将原“三结合”体制中的“行政管理”改为“行业管理”,实际上管理仍为行政手段,仍履行着政府职能。体制的干扰致使三者职能在实际运作中出现交叉,削弱安全管理合力。代表国家行使安全监察权力的一些地方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执法中也存在执法不严,各取所需,我行我素等情况,加之监察部门人员的不足、经费的短缺,以及监察必要手段的匮乏,致使国家监察难履其职,权威难以到位。群众监督亦缺乏力度。相比国际上“企业、国家、工会”三方安全管理惯例而言,由于我国传统习俗和体制的影响,企业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的自觉性和职工安全监督的有效性相对较差,未能很好地发挥安全监督作用,形成许多安全老大难隐患久拖不决,直至酿成灾祸。(三安全投入相差甚远安全生产工作的好坏最具体的是反映在工伤事故的频率和程度上,而工伤事故的预防效果主要取决于国家资源的投入强度。要想扭转事故、职业病多发的局面,必须加大安全投入。劳动安全卫生资金投入减少,必然会增加隐患。据报道,2003年8月ll一18日,山西就发生了3起特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死亡96人,其主要原因是排风设备故障,不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令违章作业所致。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安全投入的力度,不仅中央财政以及各级财政都拨出大量款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而且发行国债用于帮助煤矿等行业的安全投入。为了保护改善国有企业劳动条件的资金,国务院曾规定“企业每年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发展中提取10%到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如能坚持这样做,用不了多少年我国企业劳动条件必然会有一个很大的好转。然而,在企业进入市场的过程中,不少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经费投入却逐年减少,“拼设备”、“拼人力”现象较为普遍,事故隐患增加。效益好的企业每年在劳动安全卫生资金上还能有一部分投入,但投入逐年减少。在国有企业中所占比例不小的微利或亏损企业,安全卫生投资很少或根本不投资。这类企业设施设备老化陈旧,但因资金紧张,无力更新改造,对一些亟待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虽有改造方案却难以实施。一些乡镇企业在厂址、厂房选择和建造时,利用原有戏台、教室、库房、饲养室,先天不足造成了许多弊病和隐患。从一些调查情况看,大部分省市80%以上的乡镇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工程项目时,没有按国家规定进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可以说很多乡镇企业从开工第一天起,火灾、事故隐患、尘毒危害问题就大量存在。不少外商投资企业急于收回投资成本,获得利益回报,对包括安措费的非经济效益性的资本投人是极不情愿的,使企业早已存在的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甚至越来越严重,最后导致事故的发生。鉴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基础,以及当前我国事故高峰现状和重大事故隐患严重的状况,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我们应该从走内部挖潜和适当扩大投资规模相结合的路子,逐步转向强化安全卫生投资的良性循环。企业在进行安全卫生管理中,需要进行合理的投资评价和安全卫生专项资金的科学管理和监控。(四经济利益的驱动尽管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下降,2004年度全国煤矿生产百万吨死亡率3.02,同比下降23.O%。其中,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O.63,同比下降42.5%;乡镇个体煤矿百万吨死亡率6.66,同比下降30.1%,但是,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尽管国家已经多次严令关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小煤矿,但却屡禁不止。究其原因,经济利益在作祟。有些地方政府官员对国家有关关闭整顿小煤矿的规定置若罔闻,有的官员甚至与违法者相互勾结,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绿灯,要么受利益驱动参股办小煤矿,要么本位主义保护非法小煤矿,致使应关闭的小煤矿迟迟未能关闭,直至发生小煤矿重大特大事故。更有甚者,事故发生后,还想方设法帮助肇事矿主逃避责任,为那些无良业主撑起“保护伞”,但对广大工人群众,特别是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之列的农民工,则“保护”不力。对近期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分析显示,绝大多数属于责任事故,主要是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疏于管理、监督不力造成的,但很多地方和企业的领导却仍然认识不到这一点,重生产轻安全、重效益轻安全的现象特别普遍。一些地区和部门对伤亡事故的处理,态度不坚决;对有关责任人员的查处失之于宽,失之于轻,未能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有关事故责任人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也没有从中汲取教训,以致同类事故屡查屡禁不止。此外,我国现行资源管理政策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在对采矿单位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时,并非根据资源蕴藏量事前进行有偿转让,而是依据生产量,甚至销售量事后收取,其收费额度亦微乎其微,这样,生产者无须很大投资,就能打井采煤,以很低的成本,就能获取极高的利润。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政策助长了带有安全隐患的小煤矿屡禁不止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