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强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的思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关闭破产现象越来越普遍,如何加强纳税人注销环节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现状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统计表单位:万元年度管户数注销户数注销户数占管户数百分比所得税入库数清算所得税入库数清算税款占入库税款的百分比2006年5611.79%89.00002007年931313.98%656.000.230.04%2008年942930.85%1,723.000.100.01%2009年1-10月1211411.57%1,249.210.400.03%合计3645715.66%3,717.210.730.02%注销户数占管户数百分比0.0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2006年2007年2008年09年1-10月清算税款占入库税款的百分比0.00%0.01%0.01%0.02%0.02%0.03%0.03%0.04%0.04%2006年2007年2008年09年1-10月从以上图表来看一是我县企业所得税管户逐年增长,注销户数也逐年上升,二是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逐年增长,注2销企业清算入库税款也逐年增长,三是注销户数占管户数百分比与清算税款占入库税款的百分比两者之间严重不配比。企业申请注销时按照法定程序应先到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户籍手续,直到注销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企业才能完全脱离税务部门的管理。可是在实际工作中,注销企业没有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而成为税收征管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这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影响到税法的严肃性、完整性和权威性。二、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㈠税务机关在企业清算过程中的地位不明确尽管《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但是在实践中税务部门不能够完全介入企业清算的过程及有关涉税事项的运作当中。加之企业要办理注销手续需要经过若干环节,由于相关部门之间缺乏实在的联系与协作,使本可以共享的关于企业经营状况的资料和数据得不到有效印证,从而使税务部门在企业注销过程中难以完全掌握企业的实际情况。㈡部分税务人员对企业注销环节清算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3部分税务人员片面认为企业不再生产经营,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中止其纳税义务就结束了,没有认识到对企业清算的必要性。由于税务部门对于注销办理审核不严格,使企业在注销中偷逃税比较容易,而企业发现通过注销来偷逃税的成本较低,则会有更多的企业通过此种手段来逃避税收。㈢注销企业账簿保管职责界定不明《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和擅自损毁。”但对注销企业账簿等资料的保存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往往认为账簿等资料没有必要继续保存,或者认为这些账簿就是税务机关日后稽查自己的证据,干脆一毁了之,使注销企业找不到人,又找不到账的现象得不到有效的解决。㈣企业自身的清算流于形式目前清算的企业多为私人有限公司,根本不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成立清算组,企业虽停止生产经营却不急于清算,往往是先注销税务登记,之后的清算过程可能要数月甚至长达数年。注销税务登记时的清算工作企业实际上并没具体实施。三、加强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的措施4㈠制定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规范注销环节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由上级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与之相适应的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办法,办法需从清算纳税人的范围、清算期间、清算财产的范围和价格确定、扣除项目、纳税人报送资料、注销检查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注销环节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为基层征管工作提供具体操作的指引。㈡正确划分清算企业的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所得分为正常持续经营所得和清算所得。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一方面税务机关比较重视正常经营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对申请注销企业或停办企业往往忽视了清算所得的税收管理,同时也存在着少数纳税人为了逃避所得税的清算管理,人为不申报而被认定非正常户造成了税收流失;另一方面存在将企业注销时的汇算清缴等同于清算所得,误认为对其注销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就是对其经营期内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其实是混淆了汇缴与清算的概念与关系,造成了税源管理的误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而企5业所得税的清算期是指纳税人自停止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清算之日起,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的期间。个人认为具体操作中一是在企业提出清算申请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企业要按会计报表编制方法,编制从年初至清算前一日的会计报表,并经中介机构审查,出具审计报告,作为企业终止经营和清算的重要依据。二是清算结束时企业还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报告,进行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㈢加强对清算企业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的管理《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清算组又称管理人,具体负责企业在清算期间的具体事务,是企业清算的具体实施者。《破产法》还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本人认为一方面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这些规定中介机构可以参与到企业注销清算过程中,那么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清算企业持有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税务机关审核中介机构的清算报告后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另一方面交由中介机构承担其受托企业注销后的账簿凭证等纳税资料的保管工作。如果以后发生注销企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由中介机构承担部分责任。同时,由于中介机构的介入,注销6企业的资料保存相对完整。㈣强化税务注销登记管理,解决管理衔接问题建议结合机构改革加强征管查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明确注销税务登记时对纳税人清算所得税的税收审核,并实行注销时原法定代表人对未尽税收事项承担清缴义务的承诺制度;监控纳税人在处置资产过程的流转税以及清算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加强注销检查,防止部分纳税人借助注销形式逃避税收责任,避免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㈤加强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协调为了监督纳税人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地税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避免纳税人以注销税务登记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公司注销登记的审核,特别是对清算中有关清缴欠税情况的审查,避免出现纳税人未结清税款就已注销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