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doc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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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V以下称《药品管理法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科研的单位和个人。军队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民用药品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药品的生产、经营,应当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严禁生产、经营、使用假药或者劣药。严禁未经许可生产、经营药品和配制制剂。第二章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药品管理法》及本办法;(二)起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定配套的单行办法;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三)颁布《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四)审批新药、核发药品批准文号;(五)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六)组织对已经生产的药品的药效、副作用进行调查再评价,并及时提供和公布有关质量方面的资料;(七)依照《药品管理法》和本办法决定行政处罚。县以上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药政机构主管所辖行政区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所,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标准对药品进行检验。第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药品监督员,国家药品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给证书;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员和自治州、市或者县的药品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发给证书。药品监督员的职责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第七条药品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出示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对药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承提保密责任。药品监督员对暂行封存待处理的药品,应注明封存期限,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5天。第三章审核批准许可证的程序第八条《药品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程序,是指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包括各种形式的联营、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资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其本建设报批程序以外,必须依次履行下列程序:(一)由企业或者企业的上级部门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查同意后,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二)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的,由药品生产企业向分厂或者车间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同意后,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和生产范围。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第十条《药品管理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程序,是指药品经营企业(包括专营或者兼营的批发、零售商店或者公司)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一)经营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二)经营药品零售业务的企业,由所在地的自治州、市或者县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发给《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的3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或者批准的决定。第十一条《药品管理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所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是指县以上地方各级医药归口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第十二条医疗单位自配制剂,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制剂许可证》。受理审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1期满后继续生产)经营药品或者配制制剂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重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新申请,重新申请的程序与第一次申请的程序相同。企业破产或者关闭,上述许可证应当由原发证部门缴销。第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制剂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四章新药的审批第十五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药,凡有条件的药品研究单位、高等院校、药品生产企业、医疗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从事新药的研究、创制。第十六条新药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七条新药研制单位申请进行新药临床试验,必须按照新药审批办法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和样品。第十八条新药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验证,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单位进行。第十九条完成临床试验或者临床验证并通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的新药,由研制单位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新药证书。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尽快组织药品审评委员会审评,并在审评后的两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二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成立药品审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医疗、科研、生产、教学等方面的医学、药学专家组成。第二十一条对于新药研制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工艺等,临床试验或者验证单位、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保密责任。第五章药品的批准文号第二十二条生产新药由生产单位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批准文号,但生产中药饮片除外。生产已有国家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的药品,由生产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征求同级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发给批准文号,但生产中药饮片除外。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批准文号,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药品检验所送交检验样品和必要的资料,药品检验所应当及时作出检验报告,送交负责审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检验报告的30日内,作出是否发给批准文号的决定。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第二十四条药品的批准文号在五年内不得变更,但停产3年以上的药品,其批准文号作废。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已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当组织调查;经药品审评委员会评价后,对疗效不确、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民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其批准文号。第六章药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第二十六条国家推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执行;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实施规划,指导《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逐步实施。第二十七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和现有企业的扩建、改建部分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现有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和执行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和卫生要求,并逐步有计划地达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有专职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负责药品生产技术和质量的厂长须熟悉药品生产业务知识;(二)药品生产技术和质量检验机构的负责人,根据生产品种的不同,应当分别由相应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的药师、助理工程师、中药师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三)车间技术负责人须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五年以上的生产实践经验;(四)生产技术工人应当经过本生产工序的技术培训,未经过培训的不得单独操作;(五)中药饮片加工企业不能达到第(二)项要求的,必须配备熟悉药性、能够鉴别药材的真伪优劣、掌握生产技术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药工人员。第二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并保持整洁。配制输液剂、粉针剂的,必须具备超净条件。第三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检验的独立机构和人员,具有相适应的仪器和设备。第三十一条中药厂(包括西药厂生产中药的车间)除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做到:(一)按照规定对不同的原药材进行挑拣、整理、洗净、烘干、炮制等预处理;(二)生产中药制剂的工序(配料、粉碎、内包装等)不得在有可能污染药品的环境下进行;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三)西药厂生产中药制剂,应当配备中药技术人员负责质量管理。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各种药品,必须按照原核定的药品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如果改变药品生产工艺规程可能影响药品标准时,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记录保存至该批药品的有效期满后1年;无有效期的,保存3年。第三十四条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以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药典或其他药用要求。使用没有上述要求的物品,应当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质量管理,药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本企业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符合标准的应当在内包装内附有合格标志或者化验报告;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第七章药品经营企业的管理第三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专职的药学技术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一)药品批发企业设置质量检验机构,由中药士、药剂士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中药士、药剂士以上的技术人员,或者应当配备经县级以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您不是在cnshu.cn网站下载此资料的,不要随意相信.请访问cnshu,加入cnshu.cn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登记的专职药工人员;(三)新招聘和调人的从事药品调剂、收购、保管、销售的非药学技术人员,须经过本企业的药学知识培训,未经过培训的不得单独工作。第三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药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能要求。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的措施。需要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应当有适宜的专库(柜)保存;(二)药品经营企业兼营非药品的,必须另设兼营商品专柜,不得与药品混放。第三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除中药的饮片加工、炮制和按照处方代患者调配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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