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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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五商中交”战略的落地,增强中国交建在市场竞争中的科技实力,奖励在科学技术和发明创造活动中取得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产学研协作、联合攻关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营、生产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第三条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第四条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共设两类奖项: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第五条中国交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和项目、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和个人。-3-(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技术创新(包括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二)在建设重大工程项目中,对关键技术有重要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三)在建造重大装备项目中,对关键技术有重要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四)在研发社会公益性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事业,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第六条中国交建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科技人员。第七条中国交建科学技术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第八条中国交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先进程度,已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推广应用前景和对科学技术进步推动作用的大小等,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第九条中国交建技术发明奖的奖励等级,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先进程度,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第十条中国交建设立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中国交建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和入库评审专家组成,必要时聘请外部有关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4-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在评审所属专业领域具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的状况;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备客观、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良好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学态度。能全程参加评审会议,并对评审项目所涉及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第十二条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的1月初至2月底为申报期,评审时间一般在当年的5月份。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十三条中国交建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范围申报的项目在技术上应有重大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且进行再创新,关键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能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科技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中国交建和行业发展中的技术、安全、节能和环保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领先及以上水平。项目成果应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能显著提升中国交建在相应行业(领域)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主要包括下列两大类项目:(一)技术开发类项目,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新系统装置等开发、研究成果及推广应用.-5-(二)社会公益类项目,包括标准、科技信息、环境保护、工程安全、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和防治等基础性、公益性科技成果及推广应用。第十四条中国交建技术发明奖奖励范围(一)该技术发明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二)该技术发明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该技术发明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本条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本条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本条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第十五条中国交建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标准如下:(一)特等奖:有突破性技术创新,具有原始性创新或特大集成创新成果,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特别明显;-6-(二)一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或以上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三)二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要作用的;(四)三等奖: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或行业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重要作用的。第十六条中国交建技术发明奖评审标准如下:(一)一等奖:有突破性技术创新,原始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技术发明;(二)二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三)三等奖: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7-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三章申报条件和要求第十七条凡具备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均可申报中国交建科学技术进步奖,凡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均可申报中国交建技术发明奖。第十八条申报中国交建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中国交建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见附件1),并附以下文件:(一)技术评价证明:具有申报项目所在单位的评审验收文件。申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项目,应具备中国交建及有关部委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验收(评审、鉴定)证书或其他第三者出具的权威性的证明文件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行业审批文件;(二)由中国交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财务部门盖章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应用单位(处级以上单位或机构)盖章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三)整体技术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的综合应用情况及应用效果报告,并加附实际应用的现场照片,必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四)各类知识产权证明;(五)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技术报告、试验(实-8-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国家对相关行业有审批要求的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技术资料应与提交验收或(评审、鉴定)证书的技术资料一致;(六)项目或项目包含的主要内容未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以及知识产权、人员、单位排名不存在纠纷等的承诺书,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七)报送份数:1.推荐书及有关技术资料一式3份,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2.《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评价简表》(见附件3)一式35份,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第十九条申报中国交建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中国交建技术发明奖推荐书》(见附件2),并附以下文件:(一)《知识产权证明》,指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证书和权利要求书首页(必须提供)。其他授权的辅助知识产权证明,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相关论文专著等知识产权证明的复印件;(二)技术评价证明:具有申报项目所在单位的评审或验收文件。申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项目,应具备中国交建及有关部委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验收(评审、鉴定)证书或其他第三者出具的权威性的证明文件、检测报告及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9-(三)由中国交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财务部门盖章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或由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应用单位(处级以上单位或机构)盖章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四)整体技术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的综合应用情况及应用效果报告,并加附实际应用的现场照片,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五)有关技术资料:研究总结报告、技术报告、试验(实验)报告、图纸、技术文件、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或证明,国家对相关行业有审批要求的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等,技术资料应与提交验收或(评审、鉴定)证书的技术资料一致;(六)项目或项目包含的主要内容未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以及知识产权、人员、单位排名不存在纠纷等的承诺书,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七)报送份数:1.推荐书及有关技术资料一式3份,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2.《中国交建技术科学技术奖评价简表》(见附件3)一式35份,须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第二十条申报的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项目应是近三年内(日历年)完成并通过验收、评审或鉴定的科技类项目。第二十一条已获得国家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经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10-第二十二条已获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励后又改进的项目及申报成果经评审未获奖励的项目,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技术、工艺方法等方面比原成果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明显改进和实质性突破的,方可再次申报。第二十三条凡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参加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第二十四条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人员。第二十五条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该项目研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的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人员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作用的单位。第二十六条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并应与验收或评审(鉴定)证书内的名单一致。特等奖每项授奖人数和单位不限,每年由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项目成果情况研究确定。一等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二等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第二十七条申报技术发明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按照贡献大小排序。技术发明奖的一等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三等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1-5人。第二十八条申报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中国交建各单位推荐。科学技术部对申报项目的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者,将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主要完成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第四章评审第二十九条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均由中国交建专家委员会的相应人员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按专业需要从中国交建专家委员会成员和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如下:(一)负责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二)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三)对完善中国交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第三十条对参加评审的项目,从评审委员会委员中确定2名预审专家,在评审会前独立审阅有关申报项目的材料,写出书面评审意见以及是否要求申报单位前来评审现场进行答辩的意-12-见,并按本办法第十五、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第三十一条中国交建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