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汽车充电桩运营管理合作协议上海市外高桥国际贸易营运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上海吹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电动汽车充电桩项目的相关事宜进行协议。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诚挚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第一条项目的名称、目的、范围、期限1.1项目名称:甲方地面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布控与运营管理。1.2项目目的:满足甲方电动汽车用户充电的需求以及加快电动汽车的推广与发展。1.3项目范围:本协议对甲方的地下停车库与地面停车场进行电动汽车充电桩系统的安装及管理。1.4项目期限:2015.9.21-2025.9.201.5甲乙双方约定,乙方预计于2015年9月21日左右向甲方交付20台电动汽车充电桩,电动汽车充电桩型号为:EV640,市场价值:10000元/台。双方约定于2015年9月21日起,至双方协商终止合作为止,乙方应保证产品是正常使用,所有权与管理权归乙方,甲方有使用权。1.6甲方需明确停车地点并附相应图纸。第二条甲方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1乙方无偿向甲方提供20台电动汽车充电桩,电动汽车充电桩型号为:EV640,保证所提供的电动汽车充电桩及施工过程、质量完全符合国家及相关技术标准。2.1.2乙方负责工程设计、电动汽车充电桩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桩运送、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和电动汽车充电桩调试,并及时通知并配合甲方对电动汽车充电桩进行测试和验收。如验收结果不符合要求,乙方应根据甲方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相关安装完善工作,并再次及时通知并配合甲方开展进行测试和验收工作,直至验收结果符合要求。2.1.3在协议期间,乙方负责电动汽车充电桩合同期限内的免费维修、保养,以确保电动汽车充电桩正常安全稳定地运行。2.1.4乙方免收安装费并且免费提供安装所需要的各种辅材。2.1.5乙方免费为甲方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培训,使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掌握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正确使用方法、维护知识和一般故障排除办法。2.1.6在甲方发出以邮件或电话形式通知48小时内,乙方应按时到达甲方现场进行维护及排除故障。2.1.7乙方在甲方场地施工,乙方应遵守甲方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并负责乙方自身财产安全及乙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施工安全规范,因乙方施工原因所导致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2.1.8乙方负责电动汽车充电桩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电动汽车充电桩投入运行后不会对甲方的消防安全造成影响。若因乙方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原因造成甲方受到损害,乙方负责进行维修并承担甲方所有的损失且甲方有权选择终止协议。2.1.8.5乙方的广告内容不得有违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涉及黄赌毒以及低俗的内容。2.1.9甲方只有需要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搬迁使用场所,且需提前60天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乙方可协助甲方进行搬迁及搬迁后的调试工作,否则甲方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2.1.10因乙方提供的电动汽车充电桩质量存在瑕疵或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及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并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2.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正式开始接受乙方为甲方所进行的汽车充电桩安装工程,并提供设备安装场地。在协议期内负责该设备的管理,制定有关管理办法,预防设备人为的破坏和可能事故的发生处理。2.2.2甲方需指定专人配合乙方施工现场的安装和其他相关工作。甲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享的原则,为保证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安装、调试能顺利进行,在改造工程实施、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调试等工作过程中提供便利条件,将电缆线安排到充电桩安装位置,并安排好水泥地基。配合乙方工作并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配合乙方完成各项施工任务及现场维护工作,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调试结束后,甲方负责进行电动汽车充电桩验收。2.2.3在合作期内,甲方享有乙方所提供设备的使用权,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该电动汽车充电桩转卖、转让、出租、抵押或将其投资给第三方。2.2.4在合作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自行拆除或要求乙方拆除充电桩,否则按照合同的2倍进行赔偿。第三条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归属3.1本协议执行期间,乙方享有电动汽车充电桩的所有权,甲方享有乙方所提供电动汽车充电桩的使用权。3.2风险转移:电动汽车充电桩一经验收合格,交付甲方后,电动汽车充电桩损害、灭失风险同时由乙方转移给甲方。在协议存续期间如电动汽车充电桩发生人为损害,双方根据电动汽车充电桩损害实际情况,通过协商方式确定赔偿价格,按价赔偿给乙方。(经双方确定的供货价为10000元/套)。第四条收益分配乙方向甲方提供的EV640,经双方确定的供货价为10000元(台/套)。充电服务费为0.9元/度,乙方有权按照市场情况与甲方协商调整充电服务费。在不违反国家和上海市的政策范围内可以根据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双方协定收益分配如下:(1)乙方每月收取的充电费在每月月底与甲方结算,扣除掉6%的手续费电汇到甲方的公司账户。(2)电价确定方式:以甲方指定电价为准:(3)广告费及其他增值收入全部归乙方所有,乙方月底或者月初去更换相应的广告内容,甲方要给予配合。第五条协议变更5.1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有关内容,但均应以书面方式确定,经双方授权人员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5.2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5.3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协议时,受阻一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应尽快通知对方,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共识并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六条违约责任6.1为保证本协议的连续性,除战争、自然灾害、政府部门行为及乙方违约造成的协议终止或暂时中止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协议终止或暂时中止,甲方均构成违约。6.2、因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导致乙方撤出设备,则甲方应当承担相关的安装费、误工费及运费,相关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6.3甲方若在验收合格前提出终止协议,则电动汽车充电桩由乙方无条件收回并赔偿乙方实际损失,相关损失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七条争议及解决办法7.1本协议之成立、效力、解释与履行及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定义见下文)均适用中国法律。7.2因本协议或因本协议之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该种协商应在一方向其他方递交要求协商的书面通知后立即开始。如该种争议未能通过协商得以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将该种争议提交仲裁并就此书面通知其他方。7.3上述仲裁应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在上海依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指定一名,第三名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指定并担任首席仲裁员。7.4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庭另行裁决。第八条附则8.1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完成履行本协议。8.2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与以前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保留的除外。8.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8.4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授权人员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双方的授权人员共同签署本协议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如下,特此证明。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印刷体)(印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