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交银津会〔2010〕188号急件转发人行天津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分支行,营业部:现将人行天津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银发〔2010〕1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银行在编制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时,应统一加前缀“NRA”。目前核心账务系统暂不支持此项功能,因此各支行在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账号后,应在联机打印的《交通银行通用凭证》、《单位开户签约类业务综合申请表》、《账户管理协议》、《支付密码及支票圈存使用协议书》、印鉴卡片等所有涉及账号的资料中,账号前手工填写“NRA”。在人行账户管理系统录入资料时,也应在账号前加“NRA”。—2—此类账户在办理变更业务时,比照上述要求处理。总行核心账务系统相关功能正在优化中,待功能完善后分行将有关要求另行通知。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分行会计部联系,联系人:陈勃,联系电话:23403453。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会计结算部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3——4——5——6——7——8——9——10——11——12—主题词:财务会计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通知抄送:会计部、国际部。交通银行天津市分行会计结算部2010年10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