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中国国防历史与新中国国防建设一、国防概述(一)国防的含义国防:是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二)国防的基本类型1.扩张型:美国在世界各地建有300多个军事基地,在全球各地实行军事力量“前沿存在”,侵犯他国主权和领土,干涉其内政。2.自卫型:以防止外敌入侵为目的。主要依靠本国力量进行国防建设,广泛争取国际上的同情和支持,以达到维护本国安全、周边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3.联盟型:4.中立型:主要指中小发达国家,为了保障本国的繁荣和安全,严守和平中立的国防政策,实施总统防御战略和寓兵于民的防御体系。我国的国防类型: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国家政策决定了我们采取自卫型国防。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外关系方面一贯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反对侵略、维护世界和平、保卫国家的安全与发展为国防的根本宗旨。在国防力量的运用上,坚持自卫立场,实行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三)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综合国力:主要由人力、自然力、政治力、经济力、科技力、精神力和国防力等组成。基础:经济实力支柱:国防实力灵魂:民族凝聚力战争潜力:国土面积、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生产能力、人口数量和质量、科技和文化水平、交通运输、通信状况、国家政策、管理能力、国际关系和国际地位等。2.现代国防是多种斗争形式的角逐政治斗争、经济斗争、科技斗争、心理斗争以及外交谈判、军备控制等。3.现代国防既是一种国家行为又是一种国际行为4.现代国防具有多层次的目标二、中国国防历史(一)中国古代国防1.古代的兵制建设兵制,即军事制度,也称军制,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组织、管理、维持、储备和发展军事力量的制度。它包括武装力量体制、军事领导体制、兵役制度等方面的内容。1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便于帝王控制的统帅指挥系统;2常备军按任务或武器编组,区分为中央军、地方军和边防军;3建立武库、粮储和运输制度,主要武器和军需品由国家监制和供给;4因势采用征兵制、募兵制和世兵制等兵役制度。2.古代的国防工程建设(边防体系、海防体系)(二)中国近代国防1.清朝后期的国防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1911年辛亥革命的70多年间,中国五次战败,先后有近20个国家的侵略者践踏过我国国土,外国侵略者还强迫腐败的清政府签订了500多个不平等条约,割让领土近160万平方公里,共赔款2700万元、白银7亿多两。2.民国时期的国防(三)国防历史的启示1.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2.政治开明是国防巩固的根本3.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三、新中国国防建设(一)党中央在国防建设上做出的重大决策(二)国防建设成就1.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武装力量体制1建国初期,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21954年,成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31982年,党和国家共同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2.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有了突破性进展1把军事斗争准备的立足点放在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2在军队建设上,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3.形成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4.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后备力量相结合,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必由之路。1健全了国防动员机构2建立了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三)现行国防政策国防政策:指国家进行国防建设和使用国防力量的准则。我国的国防政策是由我国的国家利益、社会制度、对外政策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决定的。制定国防政策的根本依据是我国的国家利益,包括: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保持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争取一个长期和平的国际环境和良好的周边环境。1.实行积极防御,坚决保卫国家利益2.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3.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4.独立自主地建设和巩固国防5.实现国防现代化6.实行军民结合,全民自卫7.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第二讲国防法规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于国防活动的主要形式是军事斗争,所以国防法规也可以叫做军事法规。一、国防法规的产生和发展(一)法的起源(师出以律刑始于兵)神创说契约说发展说暴力说夏商周:临战作“誓”;《尚书》——甘誓(神权色彩厚赏重罚)、汤誓、牧誓、大诰、费誓;战争动员令、讨敌檄文,也是最初的军事法规南北朝:《宫卫》《选将》《军吏》《军赏》隋唐:《擅兴律》《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宋:《宋刑统》《阶级法》《赏格》《罚条》元:《军律》《省谕军人条画》明:《兵律》《军卫法》清:《兵律》《则例》太平天国:《太平刑律》中华民国:《兵役法》(二)国防法规的层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防法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法律为题的决定法规国务院军事行政法规中央军委军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行政规章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补充规定、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二、国防法规的特性(一)国防法规之共性1.鲜明的阶级性2.高度的权威性3.严格的强制性4.普遍的适用性5.相对的稳定性(二)国防法规之个性1.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带有军事性的社会关系是国防法规特有的调整对象。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国防法规的要求,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2.公开程度的有限性公开的国防法规:《国防法》《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具有保密等级的国防法规:《战斗条令》《军事训练条例》《战备工作条例》等3.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以国防法规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其他法规要服从国防法规。4.处罚措施的严厉性三、主要国防法规的介绍(一)国防基本法类国防基本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同时对经济、教育、文化、外交、国防和军事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也做出了规定。宪法关于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构成国防基本法中具有领率作用的部分。《国防法》共有十二章,七十条,规定了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国防经费,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1.独立自主:中国独立自主的国防政策要求:坚持不与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结盟,不参加任何军事集团;坚持从国情出发,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和制定战略;坚持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建设国防工业和国防科技体系,发展武器装备;坚持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独立地处理一切对外军事事务。2.积极防御:“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3.全民自卫4.协调发展:国家在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的同时,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5.统一领导(二)兵役法类兵役法是规定国家兵役制度的法律规范,是公民依法服兵役的法律依据。1955年7月30日颁布1984年5月31日重新颁布1998年12月29日修改兵役制度是国家关于公民参加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承担军事任务或在军队外接受军事训练的一项重要的军事制度。(《兵役法》的核心)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志愿兵役制,又称募兵制,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我国的兵役制度: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55年前:实行志愿兵役制。1955年《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1984年《兵役法》:实行义务兵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兵役法》: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志愿兵:1978年开始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1984年《兵役法》:一次签约式,即士兵从改为志愿兵之日起,必须服满8-12年现役。1998年《兵役法》:分期服役志愿兵服役期: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3年,一般不超过30年,年龄不超过55岁。志愿兵可以从地方招收。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是我国军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预备役是指公民在军队以外所服的兵役,是国家储备后备兵员的形式。在我国,凡是参加民兵组织的和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都属于预备役人员。预备役人员又区分预备役军官和预备役士兵,并各自区分为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我们同时实行民兵制度和预备役制度,这两者的相辅相成构成了我国后备力量的基本制度。2.民兵和预备役的工作可以结合起来做。(三)国防动员法类国防动员法是调整国防动员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进行国防动员准备和组织实施国防动员的法律依据。《国防动员法》《国民经济动员法》正在拟制《国防法》《兵役法》《人民防空法》《国防交通条例》《戒严法》《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国防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到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兵役法》:第四十八条: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现役军人停止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第四十九条: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国防动员的主要领域:武装力量动员交通运输动员医疗卫生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国民经济动员邮电通信动员科学技术动员政治动员国防动员法的依据、目的与方针、原则;国防动员机构的设置、任务和职责;公民在国防动员计划的编制、审批与执行;后备力量、财力物力动员方面的任务及要求;国防动员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四)国防教育法类国防教育法是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的法律规范。国防教育关系到国家安全。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8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每年九月第三个星期六为全民国防教育日。《国防教育法》第三条: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忧患意识、尚武意识、责任意识四、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国防权利是指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组织在国防方面享有的权力或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国防权利主要有:1.建议权——对国防建设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规章制度、措施方法等提出改进意见。2.制止权——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使危害国防的行为停止下来,从而维护国防利益。3.检举权——在危害国防的行为发生以后,公民有权进行揭发。4.获得补偿权——公民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国防义务是公民和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维护国防利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承担的国防义务主要有:接受国防教育保守国防秘密协助军事活动保护国防设施支持国防建设依法服兵役《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应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