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机构一、全国人大[3类](一)代表团1.基础知识全国人大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全国人大共33个代表团[32个省级代表团、1个军队代表团]。每个代表团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最高一级中共党委书记或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担任;副团长一般由各个省级地方或军队的最高一级地方人大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2.职责(1)每次全国人大开会前,讨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如审议主席团、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其它准备事项)(2)会议期间,代表团是传达大会主席团会议有关决定和意见以及对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的基本单位;通过一些须由代表集体做出的决定;等等。3.权利(1)1个代表团可以提出议案;(2)1个代表团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质询案;(3)3个以上的代表团可以提出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国家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并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4)代表团可以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5)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代表团团长会议和主席团还可以决定在公开举行的会议之外,举行秘密会议。※讨论:代表团的重要性近年来,代表团在的作用与功能大大增强。会议期间,各代表团频繁举行会议。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团已经成为全国人大开会期间基本的活动单位、主要的代表组织形式。可以说,构成全国人大会议的基本主体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代表团,而不是作为个体的代表个人(二)主席团1.性质全国人大领导机构,主持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对整个人大会议的进行起着十分重要而关键的作用。2.成员(1)普通成员从法理主义的视觉看,宪法和法律只规定:主席团成员由每次全国人大预备会议选举产生,而没有规定成员资格与构成成分。从现实主义的视角看,主席团成员一般包括:中共高级领导人、国家领导人[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民主党派和无党派领导人[其他的中共统战对象、社会知名人士]、军队的高级领导人。政府机关高级部门领导人、中共统战组织的领导人、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和知识分子代表、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少数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代表团负责人。总体规模一般在160—170人。(2)常务主席主席团成员在主席团第1次会议上互推若干人担任常务主席。一般包括:1名中共政治局委员,在本届人大第1次会议上将被选为委员长、副委员长的人,本届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法律所赋予主席团的职责和权力实际上是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具体操作。常务主席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3)大会执行主席每次全体会议的主持人。由大会主席团第1次会议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在实践中,一般是将主席团成员分成若干组,分别担任每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但全国人大每次会议的开幕会议和闭幕会议,则分别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和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担任。大会执行主席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全体会议,宣布会议的开幕和休会,决定是否许可临时要求的发言请求和决定是否延长发言时间,宣布表决结果等。3.职权主席团产生后,即由常委会委员长主持举行第1次主席团会议,推选出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主席团第1会议以后,主席团会议就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的职责主要是:领导会议、解决程序问题、确定会议议题等。(三)全体会议全国人大代表大会行使权力的基本形式和主要场所。全体会议不仅具有实质意义,还具有重要的象征意义——每次全国人大代表大会正式召开是以全体会议开幕为标志。同时,只有正式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代会才具有了实际的、可运行的行为能力。1.有效条件须有当选代表总数的2/3代表出席,才能举行。会议召开前,大会执行主席必须向大会报告代表总数和实到代表人数,以确定是否达到法定人数,然后才能决定和宣布开会。同时,有关法律也规定了代表有义务出席会议,代表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必须请假。从法理主义的视角看,代表出席会议是代表权利的一部分。但是,中国法律似乎更侧重于认定代表出席会议的义务,而相对忽略对代表不出席会议权利的承认。不过,到目前为止,并未发生过代表以不出席会议为手段达到行使全国人大代表权利的案例。2.特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既是全国人大的会议形式,也是全国人大的机构。它与一般机构的区别是:作为机构存在的代表大会是与会议的会期相一致[当会议休会或闭幕,作为机构的会议就不存在了]。3.形式[2种](1)例行会议[每年1次,召集权属于人大常委会]。(2)临时会议[条件是: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有1/5以上代表提议]。二、人大常委会(一)性质与地位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受全国人大监督,对全国大负责并报告工作。(二)产生、任期与任届1.组成[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2.产生从法理主义的角度看,每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人选,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最后在大会全体会议上由代表投票选举产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当中,一般包括:(1)中共代表;(2)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代表;(4)军队代表;(5)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各少数民族代表。3.不兼容原则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务。否则,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4.规模目前为134人[人数最少的是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62人;人数最多的是5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为175人]。从1988年的第7届人大开始,常委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实行等额选举]。5.任期与任届每届任期5年[计算方法:从本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委会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产生新的常委会时止]。只有委员长、副委员长有任届限制[连任不得超过2届]。(三)委员长及委员长会议委员长主持常委会工作,负责召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副委员长和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委员长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常委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1人代理委员长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全国人大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委员长会议: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主要方式,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可委托副委员长主持会议],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常委会副秘书长列席委员长会议;经委员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委员长确定,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议题由秘书长提出,委员长确定(四)常务委员会会议每2个月举行1次,每次会期为7—15天不等。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1/2出席才能举行。常委会会议目前有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3种形式。三、专门委员会(一)概述1982宪法首次规定设立专门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常设工作机构。设立专门委员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加强全国人大制度建设,提高全国人大工作效率,在体制上与国外议会接轨。专门委员会在不具有权力机关的性质,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之下、执行具体专门调研、提议和专业审查职能的辅助性机构。9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二)产生、组成与职权1.组成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委员一般由副委员长、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副主任委员、委员多由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少数由全国人大代表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任命若干专家担任顾问[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2.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人选,由每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主席团在代表范围内提名,由全体会议就各专门委员会人选名单一揽子表决通过。人大闭会期间,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人选由委员长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3.职权专门委员会受全国人代会领导,对大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在全国人代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其职权具体包括7项。各专门委员会职权的独特之处在于:可独立作为提案主体,提出有关议案。四、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查补选的本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审查新选出的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资格。一般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由委员长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由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是一个常设机构。五、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全国人大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1/10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全部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也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不是常设机构,一俟调查事务结束,委员会即告取消。到目前为止,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其常委会,均未实际组织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第三节程序※讨论:程序的重要性对任何具有权力的机关来说,程序历来是至关重要。对全国人大来说,程序直接关系到其职权的运作和功能的发挥,程序的重要性是本质性的,而非形式上的。全国人大制度尽管在50年代就已建立,但是,在法律和操作的层面上开始重视程序问题还只是“毛时代”结束后的80年代。一、会议程序全国人代会的会议程序是指有关全国人代会的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举行和会议进行的各种法律和惯例的安排,包括:会议召集程序、会议形式、发言程序和会议主持权的归属。(一)会议召集程序1.全国人大会议[3阶段](1)会议准备第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会议前1个月,举行专门的常委会会议,为即将举行的会议做准备[会议的准备工作包括:①确定会议议程草案和开会日期。②提出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③确定列席人员的范围和人选]。第二,由各个省级地方和军队组织代表团。第三,审查、确定代表的代表资格,并依法公布。(2)预备会议全国人大在每次会议之前举行,目的是决定代表大会召开的与程序有关的问题。一般在代表大会召开的前1天举行,由本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大第1次会议则由上届人大的常务委员会主持。会期半天。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3)会议开幕标志全国人大本次代表大会正式召开。(4)会议议程一般固定不变。要在有限的会期内仔细研究、审查所有议题几乎不可能。即使是那些素质相对较高的代表,要想认真地履行自己的代表职责也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此外,很多报告都需要在全体会议上宣读,需要占很多时间,因此真正能够用来给代表审议的时间实际上是不多的。2.常委会会议委员长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7日前,将有关开会日期、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按照法律的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义务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会议议程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全体会议决定(一般惯例是在每次开会前由会议鼓掌通过)。(二)会议形式1.全国人大从开放程度上,可分为公开会议、秘密会议;从程序上,可分为例行会议、临时会议。在实践中,一般采取公开的全体会议形式。但是,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也是重要的会议形式。(1)公开/秘密会议一般应公开举行,但也可举行秘密会议[决定权属于主席团:主席团在征求了各代表团意见后,须召开由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由该会议做出决定]。(2)例行会议/临时会议例行会议:每年第1季度举行[例行会议的召开是按照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只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召集]。临时会议:虽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但是,必须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有1/5以上的代表提议才能够召集[在实践上,全国人代会的临时会议还从来没有召开过]。所有形式的会议会期,宪法和有关法律都没有做出规定。从操作上看,一般在半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