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中中中国国国国保保保保险监险监险监险监督管理委督管理委督管理委督管理委员员员员会会会会关关关关于下于下于下于下发发发发《保《保《保《保险险险险兼兼兼兼业业业业代理机代理机代理机代理机构构构构管理管理管理管理试试试试点点点点办办办办法》及法》及法》及法》及开开开开展展展展试试试试点点点点工作的通知工作的通知工作的通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6]第109号北京保监局、辽宁保监局:为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市场,促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提高监管效率,实现保险业做大做强和又快又好发展,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对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并决定在北京和辽宁两地先行试点,待条件成熟时在全国推广执行。现就下发《试点办法》及试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一、一、一、《试点办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北京和辽宁两地。二、二、二、二、北京保监局和辽宁保监局(以下简称“试点保监局”)应充分认识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抓紧落实,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三、三、三、三、试点保监局应做好《试点办法》的前期宣传、推广工作,并结合《试点办法》制定详细的试点计划和落实细则,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四、四、四、四、在试点过程中,试点保监局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对《试点办法》的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以及关于试点的相关建议。中中中中国国国国保保保保险监险监险监险监督管理委督管理委督管理委督管理委员员员员会会会会二二二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保保保保险险险险兼兼兼兼业业业业代理机代理机代理机代理机构构构构管理管理管理管理试试试试点点点点办办办办法法法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申请第二节资格变更及延续第三节资格终止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第四章经营规则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第一第一第一条条条条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活动,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第二第二第二条条条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活动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行为。第三第三第三第三条条条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的各类机构。第四第四第四第四条条条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的保险兼业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第五第五第五条条条条保险公司对其所委托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的保险兼业代理活动进行相关管理。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支付代理手续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授权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行为,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追究相关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责任。第六第六第六第六条条条条国家机关、政党机构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第七第七第七第七条条条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自觉接受中国保监会对其保险代理业务的监管。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八第八第八第八条条条条中国保监会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划分为A、B、C三类,实施分类监管。第二章许可管理第一节资格申请第九第九第九第九条条条条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并取得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第十第十第十第十条条条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和电子数据,并对所提交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第十一第十一第十一条条条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一)(一)(一)(一)申请人直接申请;(二)(二)(二)(二)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三)(三)(三)(三)委托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代为申请。申请A类、B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所在地市场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申请方式。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应当委托保险公司代为申请。代为申请的保险公司应督促申请人备齐相关材料并对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递交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第十二第十二第十二第十二条条条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一)(一)(一)依法登记注册;(二)(二)(二)(二)具备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三)(三)(三)(三)具有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制度,能够实现对保险代理业务档案的规范管理;(四)(四)(四)(四)主营业务运转正常;(五)(五)(五)(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不良信用记录;(六)(六)(六)(六)具备在经营场所内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便利条件;(七)(七)(七)(七)事业单位须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八)(八)(八)(八)许可证被吊销后重新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已经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并得到认可,其申请日应当距许可证被吊销之日一年以上;(九)(九)(九)(九)承诺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第十三第十三第十三第十三条条条条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一)(一)(一)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二)(二)(二)(二)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三)(三)(三)(三)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不少于5个;(四)(四)(四)(四)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一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其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均应持有《资格证书》且每一网点不少于3人;(五)(五)(五)(五)一级机构对所属分支机构具有较强的管控能力,内部具有对保险代理业务明确的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且无严重的市场违法违规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六)(六)(六)(六)具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业务培训制度,具有相应的培训能力;(七)(七)(七)(七)拟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每个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均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代理业务档案实现电子化管理。第十四第十四第十四第十四条条条条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经营范围为全国性的,应由各地一级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属辖区内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一经核准,该分支机构及其所属下级分支机构均可获得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但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每一家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必须持有许可证。其法人机构需要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该法人机构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办理许可证登记、打印、发放等具体事宜。第十五第十五第十五第十五条条条条中国保监会按取得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上报的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清单核发许可证。第十六第十六第十六第十六条条条条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一)(一)(一)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二)(二)(二)(二)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三)(三)(三)(三)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不少于3名;(四)(四)(四)(四)具备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五)(五)(五)(五)取得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第十七第十七第十七第十七条条条条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一)(一)(一)具备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二)(二)(二)(二)取得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三)(三)(三)(三)申请的保险代理业务范围与主业直接相关。第十八第十八第十八第十八条条条条申请A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一)(一)(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二)(二)(二)(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三)(三)(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四)(四)(四)(四)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的清单及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五)(五)(五)(五)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六)(六)(六)(六)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设施及电子化管理情况说明;(七)(七)(七)(七)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的清单和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八)(八)(八)(八)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九)(九)(九)(九)承诺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保证书。针对本条第(二)项,事业单位可以提交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第十九第十九第十九第十九条条条条申请B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一)(一)(一)《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申请表》;(二)(二)(二)(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三)(三)(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四)(四)(四)(四)拟办理保险代理业务人员清单及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五)(五)(五)(五)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六)(六)(六)(六)至少1家保险公司出具的委托代理意向书;(七)(七)(七)(七)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情况的说明;(八)(八)(八)(八)委托保险公司代为办理申请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九)(九)(九)(九)非法人机构需提交法人机构的授权书,事业单位须提交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十)(十)(十)(十)承诺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缴存保证金的保证书。针对本条第(二)项,事业单位可以提交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第二十条条条条申请C类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委托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第十九条中除第(七)项以外的其他所有材料。第二十一第二十一第二十一第二十一条条条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后,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受理或决定予以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中国保监会核准申请人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可以征求当地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或保险公司的意见。中国保监会做出核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并由中国保监会予以公告。申请人收到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或相关登记手续。第二十二第二十二第二十二第二十二条条条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在领取许可证之前向中国保监会缴存保证金,并在领取许可证时提交缴存凭证。C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应委托保险公司代为办理。第二十三第二十三第二十三第二十三条条条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证金应以存款形式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每一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缴存2万元。A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取得许可证的机构为单位,每家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应缴存保证金2万元;每增加一个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追加2万元,当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行政辖区内领取许可证的所属分支机构(包括营业网点)达到50家,即保证金累计达到100万元时,可以不再缴存保证金。第二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四第二十四条条条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决定终止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活动或者被依法注销许可证的,可以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撤回保证金。第二十五第二十五第二十五第二十五条条条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撤回保证金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一)(一)(一)撤回保证金的申请书;(二)(二)(二)(二)在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上登载的终止所有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