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央储备粮科技工作的发展,加强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批准立项的科技项目(含研发项目、推广应用项目)。总公司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科研经费开展的科技项目,其项目管理按照审批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科技项目按照“统一立项,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总公司、分(子)公司、直属库分级管理的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总公司主要职责:(一)制定总公司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科技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提出科技项目的年度经费预算;(三)组织总公司科技项目的申报、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评审工作,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四)审核总公司科技项目合同,负责合同签订;(五)监督科技项目执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主要问题;—1—(六)组织科技项目验收并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七)组织全系统的技术引进,促进和推动研究成果在生产中的推广应用。第五条分(子)公司主要职责:(一)向总公司申报科技项目;(二)承担总公司科技项目的实施等工作;(三)指导直属库开展科技活动,审批直属库科技项目。第六条直属库主要职责:(一)完成总公司、分公司安排下达的科研任务;(二)根据企业生产实际,结合企业技术改造,提出科技项目并报分公司;(三)落实科技项目配套资金,并按规定使用经费。第七条总公司、分(子)公司、直属库是总公司科技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社会科研机构、高校和有关单位也可申请、承担总公司科技项目。第三章项目立项第八条总公司重点支持能够解决生产和经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关系到总公司发展的全局性、方向性、基础性的关键技术项目;优先支持能够对提高公司管理水平、生产效率产生重大作用,能够有利于促进总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形成的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2—第九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以下程序: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确定。第十条项目申报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进行。项目申报应填写总公司科技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申报单位将项目申请书一式八份于10月31日前报送总公司。有合作单位的,应在项目申请书中填写合作单位意见。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分预审、专家评审及审核三个阶段。(一)总公司收到项目申请书后,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并组织项目预审。预审人员按预审内容审查后,写出审查意见。项目预审结果由总公司通知申请立项单位。凡已通过预审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二),并将报告一式十份报送总公司。(二)总公司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9人组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正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对评审材料及专家意见保密,切实保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总体目标是否明确,以及立项的必要性;2.研究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是否正确、可行;3.研究的关键技术或重点解决的问题、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合理;4.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完成项目的资格、技术力量和条件;5.实施计划、申请经费、人员安排是否合理。—3—6.预期的项目成果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是否显著,应用前景是否良好。(三)经专家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通过的,总公司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使用计划,报总公司预算委员会及公司领导批准后确定。同时,总公司把专家评审意见送达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作最后修订。第十二条由总公司组织的重大科技项目和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原则上由总公司组织招标确定。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总公司科技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批准下达的科技项目,由总公司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科技项目合同(任务)书》。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写科技项目合同(任务)书(格式见附件三),由单位法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将科技项目合同(任务)连同最后修订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报送总公司。第十五条对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合同书中排列第一的承担单位)负主要责任。合同中应明确项目名称,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技术项目研究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验收标准和方法,价款、报酬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名—4—词和术语的解释,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按照合同双方的约定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生效1个月内,上报实施方案。总公司科技项目合同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第十七条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总公司可以暂时中止合同,待中止原因消解后恢复合同履行:(一)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继续实施的。(二)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研究工作开展迟延的。(三)其它原因需要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第十八条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一)执行过程中发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已经落后,成果无实用价值的;(二)项目承担单位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法执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总公司做出解除合同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总结,提出研究总结报告和经费决算报告,连同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一并报送总公司。对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扣除已使用部分,剩余部分应同时上缴总公司。—5—第十九条总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除第十八条第(三)项之外,合同中止前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公司承担。项目承担单位单方面中止合同,总公司有权追回全部已拨费用,并视情况取消该单位1-3年承担总公司科技项目的资格。第二十条总公司科技项目需分专题进行研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专题合同的管理工作,需委托其他单位承担专题研究时,选择的委托单位应事先征得总公司同意。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向总公司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二条科技经费来源主要有: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立项拨付的资金,总公司预算内科技经费,直属库自筹的科技资金。第二十三条总公司立项并组织实施的项目,所需资金由总公司负责统一筹措;总公司审批通过的由分(子)公司申请立项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列入分公司年度预算。第二十四条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拨付的科技经费,其经费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经费管理,每一个项目应设立独立帐目,专款专用。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总公司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第二十七条项目执行过程中,经检查核实有以下情形之一—6—者,总公司有权暂停支付经费:(一)经费开支不符合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三)未及时足额筹集所需的配套资金而影响项目正常工作的;(四)未按合同规定完成计划进度的。第二十八条项目有关审计事项按总公司现行规定执行。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工作由总公司组织进行。第三十条项目验收是根据项目的实施内容及合同(任务)书中确定的有关目标,对研究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关键技术选择、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组织方式、协调管理、经费使用和项目取得的成果、项目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应用前景等的综合评价。第三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报请总公司组织验收。验收材料经初审合格后,由总公司正式下达项目验收通知并确定验收方式。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具备验收条件的,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及期限等,但申请延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申请延期验收不得超过两次。第三十二条项目申请验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7—(三)项目研究报告和相关专题报告;(四)项目经费决算报告;(五)项目形成的成果推广应用前景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第三十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采取现场考察、书面评议、专家会议验收或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等多种方式进行。验收小组由有关专家和财务人员组成,一般为5-7人。第三十四条验收结果分为三种:通过验收,重新审议和不通过验收。(一)按期完成任务、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经费使用合理的,可以通过验收;(二)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全面等原因难以判断,或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需要重新审议;(三)未达到合同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不通过验收。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由专家独立提交专家验收意见,并由专家组形成验收结论。第三十六条需要重新审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申请,仍未通过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未通过验收的,可在接到通知半年内,补充研究工作,完善文件资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不能通过的,将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七条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全部验收材料装订成册,制作光盘(电子文档采用word格式)一式三份报总公司;承担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全部资料及时—8—归档。第三十八条总公司重大科技项目完成后,由总公司组织推广使用和产业化并及时进行后评估。第七章成果管理第三十九条由总公司全额出资的项目,其知识产权属总公司所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以总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和申报科技成果奖。总公司有权确定成果的使用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和总公司有优先使用权。未经总公司同意,研究成果不得转让或折资入股。第四十条部分使用总公司科技项目经费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各出资方共有,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以及收益的分配办法由出资方和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合同(任务)书中没有约定的,也可以通过专门的协议作出约定。第四十一条项目成果不宜申请专利的,可作为技术秘密,保密范围和期限在合同中规定,研发人员和其他了解、接触技术秘密内容的有关人员,依照规定承担保密义务。总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在保密期内,未经总公司允许,不得利用论文、期刊、书籍、交流等形式私自披露其核心技术。对总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核心竞争力的技术秘密,不受保密期限限制。第四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9—第八章奖惩第四十三条总公司对在项目实施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将予以表彰及奖励。第四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违反经费管理规定,擅自挪用、侵占或贪污项目研究经费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技术知识产权,或以知识产权入股的,总公司有权将转让所得收益,或所得股权收归总公司所有。恶意低价转让、以低价折资入股或供他人无偿使用的,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人员负责赔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四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向外界提供研究数据、技术成果秘密等保密资料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四十七条由于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原因,项目两次没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同类别的技术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及工作人员因组织不力,管理不严,工作失职,弄虚作假等原因造成项目没能够通过的,依照总公司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九章附则—10—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总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分(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1—附件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科技项目申请书项目名称申报单位项目联系人申报日期—12—编制说明一、本项目申请书为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科技项目的主要文件,各项内容须认真填写。二、项目情况简表内栏目不能空缺,无此项内容时填“/”;“项目编号”暂不填;“项目名称”要简洁、明确,字数不超过20个汉字;“申报单位”名称用全称填写,不能省略。三、“项目范围”是指项目的关键技术或设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