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房屋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单位:南昌市政府文号:发布日期:1987年05月07日生效日期:1987年05月0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开发我市的房产业,搞活房产经营业务,提高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加强对南昌地区房屋开发公司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市城市规划范围内,从事专营或兼营房产综合开发的各级各类房屋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屋开发公司),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全市各级开发公司,不分隶属关系,均行业归口市房产管理局管理。接受计划、工商、物价、税务、建行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开业管理第四条成立开发公司,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专职经理。并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能够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依法承担国家规定的经济责任。3.有与经营规模和经济责任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不含银行贷款)。4.有固定的办公用房。5.有建行开户的账号。开发公司因资质发生重大变化,达不到上述必备条件的,由行业归口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整顿限期达到,否则注销开业资格。第五条为了有利于在同等条件下开展竞争,提高开发公司素质,确保开发工程质量,按开发公司的基本条件分为三个等级。1.一级开发公司要有不少于五名专职工程师或技师(含土建给排水、电气),一名专职会计师,自有流动资金不能少于五百万元。2.二级开发公司要有不少于三名专职工程师或技师,一名专职助理会计师,自有流动资金不能少于二百万元。3.三级开发公司至少要有一名专职工程师。一名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并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会计人员,自有流动资金不能少于五十万元。第六条开发公司的资质级别证书,经批准部门报市建委审查,由省建设厅核实颁发。第七条凡在我市成立房屋开发公司,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房产管理局批准,抄报市建委、省建设厅备案。开发公司经审查批准,并领取资质级别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全国、全省性的开发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第八条开发公司按其级别,分别允许承担下列开发业务:1.一级开发公司可以承担小区规模以上(至少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业务,其开发的范围广度和建筑技术标准不受限制。2.二级开发公司只能承担子区规模以下的开发业务,只允许承担八层(含八层)以下住宅和普通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3.三级开发公司只能承担房屋的零星开发和五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开发业务,只允许承担六层(含六层)以下住宅的开发建设。各级开发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越级开发。第九条开发公司发生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营性质等改变,或分解、合并、转业、关闭,须在其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后的三十天内。向批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有关手续。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条各级开发公司要根据本公司财力物力的允许限度,提出本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建议,于上一年的十一月底以前送市房产管理局综合平衡,经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由市建委、市计委、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达执行。第十一条经批准开业的开发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公司经理是法人代表,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侵犯开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抵制,索赔经营损失直至向司法机关起诉。第十二条城市房屋的开发建设任务,原则上按级别实行投标的办法(也可实行委托承包建设或指令性开发建设)。由中标的开发公司开发建设,重大开发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市建委统一组织,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第十三条凡开发两年以上的开发公司,必须建立营业手册,作为考核经营情况和参加投标、承揽业务的依据。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营业手册之前,先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试行。开发公司要按国家规定,在每年二月底以前,向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资金平衡或资产负责表,办理年检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开发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完成开发建设任务的前提下,拥有以下自主经营权:1.对中标的工程项目,有权择优选择经过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承包建设。2.有权通过正常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包括申请银行贷款,与银行联合发行有奖债券和预收部分商品房价款等。3.经物价部门批准审定价格后。在遵守城市房屋交易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行出售所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4.有权自行支配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企业合法收入。5.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第十五条凡从事旧城连片改造和住宅小区建设的开发公司,要加强开发全过程的管理,要承担从规划、动迁、设计、施工、配套、回迁的全部责任,其相应的工作应委托或发包给有关单位(部门)承担,并切实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将小区的规划设计,报送市城建规划和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加强开发前期准备工作,市房管部门要严格开发条件审查,把好经济效益关,资金材料关、施工工期关和回迁时间关,住宅小区和旧城连片改造的建设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半至两年,特殊工程确需延期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而延长建设周期者,每逾期一个月,其拆迁过渡费不得进入价格,由开发公司自负。第十六条开发公司承担开发小区和旧城连片改造的任务,必须切实做到居住用房与市政、生活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开发建设的工程竣工后,要认真组织验收,单体建筑由开发公司按照与施工单位的承包合同组织验收;整个小区或连片改造建成的居住区,须经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建管局质检站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擅自经营出售。市政工程设施和新区配套用房建成后,一律无偿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七条开发公司从事房屋综合开发及进行配套工程建设,城建、土地、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第十八条开发公司改造旧城区须拆迁公、私房屋的、一律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南昌市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委托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司办理。第十九条外地开发公司来我市承揽房屋开发业务,须向市房产管理局递交级别证书影印件和所在地开户银行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进行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第四章价格管理第二十条开发公司经营房产业的开发,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纳入价格管理,商品房价格的计划原则,计价因素,均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江西省商品房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一条各级开发公司按不同的开发地段,须将可进入价格的成本项目资料,如实报市房产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审批定价,未经审批,各开发公司不得自行定价经营,否则,按违反物价政策查处。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授于市房产管理局。第二十三条本规定颁布前已成立的开发公司,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第七条规定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