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维修年检协议书甲方:中铝国际(天津)建设有限公司金属结构分公司乙方:天津市润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维修年检甲方灭火器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负责途中消防器材的运送。2、乙方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符合天津市公安消防局标准,保证合格率100%,乙方提供各种资质报告。3、乙方维修的消防器材自检验合格日起保修期1年,保质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无偿保修。因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损失(甲方正确使用和保养情况下,灭火器不能喷射或失效)在保质期内,由乙方负责。4、甲方应正确使用和保养消防器材,灭火器不能受热辐射,以防止爆炸和气体泄漏,不能存放于潮湿腐蚀的地方,防止干粉结块影响灭火器使用。应存放在易取、干燥、通风、远离热源处。如果因保护不当或不正确使用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5、灭火器维修的数量、总价品名规格单价数量金额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维修3kg1224288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维修1kg61931158人人民币(大写):壹仟肆佰肆拾陆元整¥:1446元三、付款方式:灭火器维修完毕,由甲方进行表观检查合格,单位资质证明、灭火器试验报告、正规发票齐全后,付款拉货。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依法向宝坻法院起诉。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代表:乙方代表:负责人:负责人:经办人:经办人:合同订立日期:2014年3月21日天津基地消防设备管理制度TJZGB-21.目的: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防患于未然,规范消防设备管理工作,使消防设备管理有所依据,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天津欧派集成家居有限公司各部门、车间、宿舍楼、仓库及其他公共区域的消防设备管理。3.主要内容:3.1部门管理职责3.1.1本文所指消防设备包括:消防泵系统、各种类型灭火器、消火栓(含消防器材箱内水带、水枪)、地上消火栓、水泵结合器、喷淋、火灾报警系统等与消防管理相关的器材设施。3.1.2消防设备按照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区域,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使消防设备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3.1.3综合管理部内务支部负责本公司消防设备的配置,消防设备的管理监督,进购质量的确认、配发、登记和相关问题的调查处理。3.1.4综合管理部内务支部保安队负责全厂消防设备的定期检查和使用性能维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检查结果的报告及处理跟进。3.1.5集团行政部基建工程线天津筹建部门负责消防基础设施和工程建设安全预评的手续办理,消防设施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向综合管理部内务支部移交完整的消防设备配置图和安全技术资料。3.1.6综合管理部不定期组织保安、监察和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到位。3.1.7各部门主管或生产车间主任为所辖区域的消防设备第一责任人,应安排专人负责日常检查、保养、维护和保管。3.2.消防设备的管理3.2.1厂区各部位配置的消防设备,由管辖区域的所在部门、车间负责日常管理。3.2.2各部门、车间管辖区域内配置的消防设备由车间、班组实施管理,灭火器材实行编号明确管理责任人。3.2.3车间、班组须严格落实公司消防安全检查制度的相关要求,每日须对消防设备落实日常“四包”要求,即包在位、包齐全、包完好、包清洁。确保其使用性、可靠性、安全性,发现消防设备存在重大隐患,须及时向综和管理部内务支部保安队报告,严防谎报,瞒报和拖延不报。3.2.4各部门、车间的主管,应经常教育所属员工,清楚工作岗位的火险程度和防火措施,组织培训员工熟练使用各种消防设备。3.2.5消防设备非火警不得动用,因火情、火灾事故动用后,动用的车间应及时填写《动用消防设备申请表》(见附件一),报送内务支部主管补签,同时依照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工伤)与处理制度》的要求,立即报告公司保安队长,并在24小时内真实填写《火灾事故报告表》(见附件二),报送综合管理部经理。3.2.6各部门、车间确属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设备的,填写《动用消防设备申请表》,报请内务支部主管审批,并严格落实此表中的注意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动用,否则,按违规处理。3.2.7因生产特殊情况需使用消防水的必须向内务支部提出《动用消防设备申请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动用。为避免本辖区的消防水带损坏和丢失,保安队将监督使用水带的部门或车间的动用情况,使用完毕后需晾干、卷好放回原位。3.2.8车间消防栓的周围,禁止堆放各种杂物,在距其1米内不准有建筑物或堆放其它物资;消防器材应放于明显处,便于紧急灭火使用。3.2.9消防设备纳入车间班组设备巡检内容,交接前应将消防器材设备的安全等情况,清楚体现在设备巡检记录中,班组实行交接班签字制度,白班发现消防设备存在问题,需更换或补发的,由当班班组长负责填写《消防设备领用申请表》(见附件三)解决,夜班发现存在问题,由当班班组长做好交接记录后交由白班解决。3.2.10公司专职消防安全员每月须对厂区的消防设备彻底核查一次;严格落实厂区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并做好《消防检查记录表》(见附表四),发现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报告保安队长,由保安队下发《消防安全整改通知书》(见附表五),责成相关部门、车间限期整改,同时,依据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发布通报。专职消防安全员每月须向保安队长书面汇报消防设备综合管理情况。3.2.11各部门、车间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设备安全过冬,每年进入冬季前,应根据消防设备的实际情况,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专职消防安全员应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3.2.12各种消防报警器等安全设备,相关部门须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并定期检查,非公司专业人员,禁止乱动、乱用,严禁将其擅自外借。3.2.13各车间内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须做好明显标识,以备人员紧急安全疏散;各种报警装置和相关按钮,严禁无火警随意乱动。3.2.14严禁圈占、埋压地上消火栓的阀门井和占用消防通道,严防在其上存放物料,摆放堆放杂物等,若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相关部门、车间须向综合管理部写申请,即写清部门、占用原因、占用时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综合管理部经理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3.2.15喷淋、火灾报警系统,每季度由保安队负责检查一次,确保其性能完好,并做好记录。3.2.16外单位在厂区或车间内的各种动火作业,归口管理部门须提前向内务支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严禁私自动用我司的消防设备。3.2.17综合管理部应督导生产部门每年组织车间员工进行1-2次消防安全疏散演练。3.2.18配合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对消防设备的检查和指导,对其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相关部门、车间须认真进行整改并向公司综合管理部反馈。3.3消防设备的配置、使用、维护、检测、维修和报废3.3.1消防设备的配置3.3.1.1综合管理部负责本厂消防设备的规划及配置。3.3.1.2公司建筑物内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员活动的地方、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楼层间、机房、电房、气站、厨房、办公室等部位视情况配备轻便手提式灭火器材,由管辖部门负责申请增补,内务支部统一制单采购。3.3.1.3消防设备配置应符合消防技术的相关规定,配置要适量、适用、合理。3.3.2登记入库3.3.2.1消防设备由保安队协助进行检验,检查包括:性能、规格、数量、使用有效期、使用范围等,确认是否符合公安消防部们的有关规定,凡不符合标准的一律退回采购、更换。3.3.2.2经检验符合标准的消防设备由保安队办理入库手续。3.3.3消防设备的使用与维护3.3.3.1灭火器应配置在各楼层的消防箱内,消防箱应设于显眼、通风、干燥、清洁的指定地点,不受烈日的暴晒,不接触热源或剧烈震动3.3.3.2灭火器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积尘;铭牌朝外,标识清楚。3.3.3.3灭火器的存放必须在接警时能及时取用。3.3.3.4灭火器只允许在火警发生时和训练需要时使用,平时一律不准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况需外借时,须经内务支部主管同意。3.3.3.5训练用灭火器材由专职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领出,训练完毕统一送还,如已使用,应更换或及时充装灭火喷剂后,物归原处。3.3.3.6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灭火器材需经公司保安队长同意,登记确认后方可领出,用完后及时归还。3.3.3.7消火栓的使用:消火栓通常设于楼梯间、走廊和室内的墙壁上。箱内有水带、水枪并与消火栓出口连接,消火栓则与消防给水管线连接。发生火灾时,按开启方向转动手轮,水枪即喷射出水流。3.3.3.8消火栓在使用过后,要把水带洗净晾干,按盘卷或折叠方式放入箱内,再把水枪卡在枪卡内,关好箱门。3.3.3.9水带、水枪只用于火场供水和平时训练。3.3.3.10水带接口相互连接时,应灵活、松紧适度,保证其密封性,加压时不能自行脱开。3.3.3.11平时训练领用的水带(水枪),收卷后要轻放,严禁将水带的接口,水枪在地上甩打造成破损。3.3.4消防设备的检测和维修3.3.4.1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公司采购开发部门确认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3.3.4.2每月对灭火器定期进行二次使用性能的检查。3.3.4.3灭火器检查项目包括以下项目:(1)压力表指针是否在绿色区域(如在红色区域要检查原因,发现重量减轻10%,检查后要及时灌装)。(2)铅封是否完好(一经开放,须按规定再充装,并作密封试验,重新铅封)。(3)喷嘴和喷射管是否堵塞,腐蚀损坏;推式灭火器的行车是否灵活。(4)喷筒是否畅通(如堵塞要及时疏通)(5)外观检查发现有3.3.5.2条所列情况的必须作废品处理。3.3.4.4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维修:(1)灭火器的橡胶有变形、老化或断裂的。(2)压力表外表面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不正常或模糊不清。(3)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4)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有肉眼可见的缺陷。(5)密封片、密封垫等发现有老化泄露现象。(6)灭火器的出气管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3.3.4.5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3.3.4.6经过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贴上维修标识铭牌:(1)维修标识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的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Mpa、维修年月。(2)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3)储气瓶永久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储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3.3.4.7灭火器外表清洁时严禁使用有机溶液剂洗涤。3.3.4.8消火栓应每月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主要消火栓是否完好,有无生锈、漏水现象。3.3.4.9检查消火栓接口垫圈是否完整无缺;卷盘、水枪、水带是否损坏,阀门、卷盘转动是否灵活,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或更换。3.3.4.10每月进行一次消火栓放水检查,以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及时打开放水。3.3.4.11水带、水枪应置于通风干燥的地方,注意防潮、防震、防霉、防腐、防破损。3.3.5消防设备的报废3.3.5.1报废的灭火器或储气瓶,必须在筒身上或瓶体上打孔,并且用不干胶贴上(报废)的明显标志,并报维修单位处理。3.3.5.2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报废。(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2)内扣式器头没有(或未安装)卸气螺钉和固定螺钉的。(3)筒体严重变形的。(4)结构不合理的(如筒体平底的;储气瓶外置,进气瓶从筒身上进入筒体内部的干粉灭火器)(5)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贴花脱落,或虽有贴花,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6)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7)公安部或各省(市、区)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的。(8)灭火器的报废年限从灭火器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a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b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c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d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储气瓶式)——8年e手提式储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f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g手提式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