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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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专题一、三代时期的赋役制度这一时期的赋役制度由于年代久远材料所限,只能知道大概。三代王朝采取的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产品的方式为贡、税、役三种。商朝的贡纳关系……据晁福林的研究,外服和内服的贡纳有较大差别。作为外服的候、甸、男、卫邦国,是以商为中心的诸方国或部落的首领。他们……没有固定的数量和期限,可能只是一种表示友善的象征性贡纳。内服主要是在朝中任职的部落首领。贡大量的牲畜或动物,及卜甲、卜骨、弓、玉等等。可能没有具体的数量。西周的贡纳逐渐形成等级制度。一方面按公侯伯子男加以区分,级别高的,其贡纳相对重些;一方面按服区远近排列,时间间隔逐渐渐疏。在今人看来,“助”法是采取力役形式的田税。是以实施有公田和私田之别的土地占有制为前提的。劳动者被集中在公田上进行劳动,公田所获就是这些劳动者集中劳动的剩余劳动的物化表现。二、春秋战国时期战国时期,由于井田制崩溃,列国不得不先后对军赋实行改革,赋在兵役之外,由征收车马等军需品而逐渐演化成征收军费的专称。其征收办法由安地区征收,进而分配到户,按丁口征收。“作丘甲”就是以丘为单位征收军需品,是新赋制。其征收标准,据服虔引《司马法》云:“四邑为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随着税、赋的分离,在战国时期力役指正也成为独立的概念。确立了赋、税、力役的“三征”结构,成为中国封建社会长期沿用的赋役体系。因此,即便是从赋役制度的沿革来看,把春秋战国时期看作是中国古代社会完成由奴隶制向封建着转化的历史阶段,也是比较有说服力的。三、秦汉时期1、秦汉时期的田赋秦朝课取田租的计税对象和税率形式:一种意见是“舍地而税人”,另一种意见是主张秦朝的田租作为一种土地税,是据地出税的。从简化税务的现实需要出发,加上有传说已久的贡法这一历史经验,秦朝各地征收的田租实际上很可能制定了各自固定的税额(《中国赋役制度史》郑学檬主编)。至于秦朝田赋的税率,因支出浩繁,田赋负担是很重的。据记载,征收量是三分取二。(《汉书•食货志》: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内兴工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赋,发闾左之戍。田租、口赋和盐铁专利二十倍于古)。汉代实行的是轻田租而重赋于民的政策。税率经历了一个变革的过程。西汉政权建立之后,田租之制如旧,只是税率有所降低而已。汉高祖“约法省禁,轻田租,十五而税一。”这是对秦“收泰半之赋”的减轻。可是这样的减轻并没有持续多久。大概是因为战乱的原因。这从《汉书•惠帝纪》中说,惠帝元年,“减田租,复十五税一。”邓展注:汉家初十五税一,俭于周十税一也。中间废之,今复之也。可见,既然说复,可见高祖时期是增加过的。在这之后,似乎终惠帝高后之世没有变过。到文帝时,依然实行十五税一的税制,但减免田税的事情屡见于史。如文帝二年,曾下令“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这次减田租之半,已经将田租降到了三十税一。又有文帝十二年诏:“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史记•孝文本纪》)。同书还说:“(十三年)六月诏曰:‘农,天下之本,务莫大焉。今勤身从事,而有租税之赋,是谓本末者,无以异也。其于劝农之道未备。其除田之租税。’”对于这条记载的理解,学者有所争论。有人认为,自此至景帝二年凡十三年无田租。如钱剑夫就持这种观点。还有的学者如高敏就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认为:《史记•孝景本纪》记载景帝元年“除田半租”,既未云复,可见之前是有田租的。景帝时期,是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形成定制的时期。景帝元年,“除田半租”,而且不限于元年,可见三十税一的田租率始于此年。此后一直未变。旨在东汉光武帝初年,因为战争的需要,短暂的恢复过十一之税的税率,光武建武六年就恢复了。汉代的这种轻田赋的政策具有双重的作用。一方面在经济恢复时期确实让自耕农获得了一些实惠,另一方面,从一开始就具有扶植以租佃经济为特点的地主经济的作用。汉代田租的征收办法,名义上是比例税,实际操作时却有定额化的倾向。各地税亩定额的确定当类似于孟子所说的“贡”法。取数年间的平均亩产量乘以三十分之一。由于各地的农业生产率不同,各地的田税亩额不一样。这其中也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比较重要的转折发生在东汉章帝建初三年(78AD)的秦彭改革,分田上中下三等,其重大意义在于:使实际存在的田税定额化事实具有了合法性质。并使各地的田税亩额各自统一成据地力差别而定的三级差额,趋于合理。这就为后来曹操正式颁布统一的田税亩定额奠定了基础。在两汉政府的这种轻田赋的政策下,农民的实际负担情况是怎么样的呢?根据史料,两汉农民的负担不但较秦初为重,生产量也锐减,大概又回到了战国的水平。最著名的史料是晁错的例子。当然这可能是由于西汉初年经济还没恢复。但是到了武帝时代最鼎盛的时候,淮南王刘安依然说:“夫民之为生也,一人摭耒而耕,不过十亩;中田之获,卒岁之取,不过亩四石。妻子老弱,仰而食之,时有涔旱灾害之患,无以给上之征赋、车马、兵革之费。由此观之,则人之生悯矣”(《淮南子•主术训》)。这里很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几十年的休养生息,不但一人所耕不过十亩,比晁错所说的减少百分之九十。何况中等天地的亩产也不过四石,比秦初每亩能收六石四斗的数额也大为减少。东汉时期则有两条重要的资料:一是“地力胜者,草木畅茂,一亩之收,当中田五亩之分。苗田人知出谷多者地力胜,不知出文多者才知茂,失事理之实矣”(《论衡•效力篇》)。另一条是:“今通肥饶之率,即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一岁之间,则有数年之储,虽行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尤未能尽也”(《后汉书•仲长统传》引《昌言•损益篇》)。汉代对田税有灾免的规定。成帝建始元年(31bc)十二月诏曰:“郡国被灾十四以上,毋收田租。”这是迄今所能见到的最早的关于汉代灾免天足的量化标准的记载。到了鸿嘉四年(17BC),成帝又下诏:“被灾害十四以上,民资不满三万,毋出租赋。”这就是灾免得两个标准。后来资产的标准提升至十万。秦汉时期对于田赋还有一套相对简单的管理制度。在中央为“治粟内史,秦官。掌谷货,有两丞。景帝后元元年,更名大司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农。属官有太仓、均输、平准、督纳、籍田五令、丞;斡官,铁市两长、丞。”《汉书•百官公卿表》。东汉亦为“大司农卿一人,中二千石。掌诸钱谷,金帛诸货币。”此外,“太仓令一人,六百石。主授郡国转漕谷。平准令一人,六百石。掌知物价,主练染,做采色。导官令一人,六百石。”(《续汉书•百官志三》)在地方的,则是“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只有“搜粟都尉武帝军管,不常置。”(《百官表》)东汉的制度,则是“郡国盐官、铁官本属司农,中兴皆属郡县。又有牺牲令,六百石。丈祭祀牺牲雁鹜之属。”(《百官志三》)至于郡县以下的,则由基层的三老、有秩、啬夫兼管。他们职权既重,所管的范围又广。实际上和古代的田畯是异名同实的,不但都是最重要的田官,而且还是为广大农民所崇拜的神。2、秦汉时期的刍稿秦汉时期,除了收田赋之外,还要征收刍稿。《秦律》中关于刍稿的纪录: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黍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也(《田律》)。大约这顷入刍三石,稿两石便是刍稿的征收标准。汉朝建立后,也继承了秦朝的刍稿制度。《汉书•肖何传》曾记载:“何为民请曰:……上林苑中多空地弃,愿令民得入田,毋收稿为兽食”,颜师古注曰:“稿,禾秆也”。可见,西汉的刍稿是征收禾秆草料等以供兽食的。1973年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了5号、6号木牍,记载了江陵县的平里与稾上里征收刍、稾税的具体数量与作法,详见《文物》1974年第7期。由于这些简牍的年代上限为孝文帝晚年,下限为孝景帝四年,因知5、6号木牍所反映的刍、稾税制度为西汉文、景二帝时期之制。根据对此5、6号木牍内容的分析、考证,得知文、景时期的刍、稾税制度较之秦朝已发生了如下六大变化:一是刍税出现了“户刍”与“田刍”的分张;二是“户刍”重于“田刍”的格局已经制度化了;三是稾税出现了“田稾”的专称,而且稾税对刍税的比例下降了;四是出现了以刍折钱和以刍折稾的纳税方式的变化;五是刍税缴纳物的质量优于稾税缴纳的质量的状况明朗化了;六是出现了缴纳刍、稾税时计量方式上的变化。而到了西汉末年,刍稿从征收禾秆草料等,逐渐变成了以钱币折纳。《东观汉记》就有光武初年收“刍稿钱若干万”的记载。3、秦汉时期的人口税秦朝的人口税称为口赋。又称户赋,也叫做头会箕敛。征收的办法不是很清楚,从头会箕敛的字面意思理解,应该是收口赋时是吏到其家,以户为单位进行的,收钱。税额未知。应不少于汉代的算赋,即120钱每人。汉代的人头税记载就比较清楚了。建国之初因人口流动混乱,到高祖四年才恢复,史曰:“四年八月,初为算赋”就是说的这件事。由于起税的年龄不同,或因用途各异,汉代的赋名不少,税额有加重的趋势。主要包括如下内容:1)算赋:上引“初为算赋”条注引如淳曰:“《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置库兵车马。”有时还别有利用,如:惠帝六年:女子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这是写入《汉律》的规定。但在早期的实际的操作过程中,据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简牍,算赋之征收,首先要按以里为单位的人口数“定算”;定算之后,就按月多次征收,每次只征收一算的一部分,或为八钱、九钱,或为十钱、廿六钱、卅五钱和卅六钱,直到征够一算的定额为止。只是这中间的发展过程尚不清楚。临时性的减赋:文帝时“民赋四十,三年而一事。”宣帝甘露二年:减民算三十。成帝建始二年:减天下赋钱,算四十。也有增赋:武帝时财用不足,不仅恢复了百二十钱的旧制,还增加许多名目。2)口赋:《汉仪注》:“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人二十三,二十钱以食天子,其三钱,武帝加钱,以补车骑马。”皇室的财政收入。起征年龄在武帝时候有过降低。《汉书•贡禹传》:“武帝征伐四夷,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元帝时恢复旧制。东汉末年曾降至过一岁。3)更赋更赋是由更役的代役钱演变而来的一项正税,也是一种人头税。是由过更演变而成的正税,其税额为300钱/年。而所谓的“践更”是存在于役者与代役者之间的一种交易。雇人代每年一月的更役,价格是两千钱。其实对于所谓的“更三品”的理解,尤其是关于更税的税额,史家历来是有争论的。上面所说的是郑学檬在《中国赋役制度史》中的理解,持这种观点的还有高敏。他在《秦汉赋税制度考释》一文中提出:卒更是更卒每年亲身服一个月的徭役,践更是更卒用两千钱直接雇人代服一月之役,过更是每人每年出钱三百给官府。以此言之,则所谓更赋,仅仅是指第三种服役方式而言。因为这三百钱是交给国家的,而两千钱是雇者与被雇者之间的一种交易,当然不能算作赋税。紧接着,他还举出卜式的例子作为证明:4、《卜式传》中记载:武帝曾“赐式外繇四百人”。外繇,据苏林的解释,就是戍边的意思。武帝以外繇四百人次给卜式,并不是说卜式家里有四百人要服徭役,关键在于,外繇是不需要人人都去的,而只需要每人交三百钱就可以。所以,武帝的赏赐实际上就是把这四百人所要交的外繇钱上给卜式。除了上述的一种观点之外,还有另外的两种观点:一种是更税是农民不愿服役缴纳的免役钱,税额不是两千也不是三百,具体数额未知。如钱剑夫在《秦汉赋役制度考略》一文中提出的:践更为正在服行更卒徭役,过更为已经服过更卒徭役。而所谓的更赋,是指农民不愿去赋役而纳的代役钱。至于税额,本书作者认为既不是两千,也不是三百,而是要沉重的多。但具体数额作者认为未知。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更卒的出钱免役,称为过更。正卒的出钱免役,当即更赋。至于更赋的赋额,也应当是像过更一样,是随缓急贵贱按平均缴纳的。具体的剥削额争论颇多,但更赋的剥削额一定是很大的这一点应该可以确定。(《汉代的田租、口赋和徭役》韩连琪著)4、秦汉时期的工商税及杂税先说秦汉时期的关税。汉代关税具体的税率和征收办法尚不清楚,可以知道的是:第一、汉代的关税基本上是征收实物的,带什么出关就征收什么。第二、汉代关税的税率不尽相同,而且没过一关就要征税一次。类似于后世的厘金。第三、关置关督尉,后来改置都尉或属国都尉,以主官政。下摘录一段《九章算术•均输篇》中的文献,比较清楚地说明了一二两点。“①今有人持金二斤出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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