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劳动争议网合肥劳动争议网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杜xxxx,女,汉族,1986年10月11日,住安徽省长丰县造甲乡凤楼村土楼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8610xxx。委托代理人苏看,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联系电话13866102361。被申请人合肥xx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1889-5号。联系电话:xxx。法定代表人林xx,职务总经理。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工资27119元,并支付迟延支付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6780元,两项合计33899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5月12日至2012年8月2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43533元,并支付拖欠工资25%经济补偿金10883元,合计54416元;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5月12日至2012年8月2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299元,并支付迟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1575元,合计7874元;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6月12日至2011年5月1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4132元;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30元;合肥劳动争议网合肥劳动争议网6、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5月12日至2012年5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事实与理由2010年5月12日,申请人杜xxxx应聘到被申请人合肥xxxx商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置业顾问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至2011年6月,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直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2011年6月,单位开始给申请人购买了保险,但每月均从申请人业务提成工资中额外扣除387元,直至2012年1月。申请人在职工作期间每月仅休4天且无加班工资;被申请人至今尚拖欠销售提成工资24023元。2012年8月20日,因被申请人克扣工资、拖欠业务提成工资,申请人被迫辞职。此后,申请人多次向合肥市新站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被申请人仅愿支付部分提成工资,经调解未果。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望仲裁委裁决如前列所请。此致合肥市新站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杜xxxx201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