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监部二O一O年五月--1目录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本部安全生产责任制......................................18本部安全工作到位标准....................................27产业公司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34电力基层企业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43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管理办法................................48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5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试行)......................83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办法....................87安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暂行)............................91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办法(试行)........................95“双争双优”活动优秀班组、职工评选办法.................100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107电力企业生产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试行)...............112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117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电气部分)...........................122电力安全作业规程(热力与机械部分).....................165防止电力生产事故重点要求...............................260--2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生产、基建过程中的人员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事故,保证国有资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系统(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所有区域公司、产业公司及其所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统称各企业)。第三条公司系统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公司系统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第五条各企业实行突发事件(含生产安全事故)三个渠道逐级报告制度,由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各企业必须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各级报告系统的责任制。第六条各企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涉网事故后,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第七条公司系统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各企业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八条公司系统贯彻“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信誉、安全就是竞争力”的意识,搞好安全工作。第九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与行政监察部--3门有权参与事故调查,依靠职工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十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规定、制度,制定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十一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落实、指导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研究和决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第十二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本单位的行政正职担任,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并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第二章目标第十三条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人身死亡。垮坝与重大垮(坍)塌。主要设备、设施严重损坏。重大火灾。重大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同等责任以上特大交通事故。第十四条区域公司、产业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垮坝及垮(坍)塌事故。不发生重大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不发生电厂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电网事故。--4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第十五条基层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群伤事故。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瓦斯爆炸、透水事故、冒顶事故。不发生重大供热事故。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第十六条基层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部门(车间、队)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般事故;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障碍。第十七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分级管理的原则,公司系统内上级单位负责确定下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并考核其完成情况。第十八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对上级确定的目标逐级进行分解,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各企业必须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所有参建单位进行协调、监督,并要求各参建单位制定确保实现安全目标的措施和方案。第三章责任制第二十条公司系统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各企业及基层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第二十一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上一级企业行政正职与下一级企业行政正职签订年度保证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依据本规定第二章及当年的安全工作重点制订。第二十二条公司系统实行年度安全目标绩效考核,每年对年度考核指标实施动态调整,并评估安全目标绩效考核办法。--5第二十三条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本企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第二十四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工作到位标准,明确各部门及岗位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责任落实。公司系统实行下级对上级负责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二十五条各级企业行政副职(包括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企业行政正职负责。第二十六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在责任追究上各级企业逐级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公司系统接受委托管理的各企业,在签定的代管协议中应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并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安全考核及责任追究同公司系统各企业。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二十八条公司系统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各企业依据管理关系,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第二十九条公司系统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生产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第三十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第三十一条基层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由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车间、队)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的三级安全网,主要生产部门(车间、队)设专职安全员,其他部门(车间、队)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第三十二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机构由各企业行政正职主管或受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分管。第三十三条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全员、全面、全过程安--6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第三十四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特点,制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具体办法或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以及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的职权。第五章规程制度第三十五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对国家和上级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制度、规定、规程、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各企业在贯彻中可以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第三十六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生产安全、文明生产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程制度。各基层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生产属性、生产流程及设备特点,编制有效保障生产安全、文明生产及职业安全健康的各项规程制度。第三十七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当国家、上级颁发新的标准、规程、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要求,以及本企业设备系统变动和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相关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每年应对各项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及审核工作,并将复核结论书面通知有关人员。各项规程应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第三十八条各企业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基层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第三十九条基层企业及在基层企业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公司系统规章制度以及基层企业保证安全生产的作业规程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措施双方会签和安全交底制度。--7第四十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建立健全各级技术监督网络,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第六章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第四十一条各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各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与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中安全技术措施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劳动保护措施以人资部门为主,有关部门参与制定。第四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的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之中。第四十三条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标准,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作业环境、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确保职工健康以及建立安全设施标准化、完善消防设施等方面进行编制。第四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设计、安全预评价等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文明生产、作业环境、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编制。第四十五条基层企业的安全性评价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汛、抗震、防台风、防雷击、防污染、防透水、防顶板事故、防瓦斯事故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第四十六条各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煤矿企业应保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第四十七条公司系统各级主管领导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的实施,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8第七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四十八条公司系统各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和落实各级应急管理责任,确保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响应及时、协调有序、处置高效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第四十九条各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严重影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