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行)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行董事会承担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最终责任。本行董事会秘书承担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1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行定期报告、主要会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及盈利预测;(二)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三)本行重大权益变动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四)本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五)本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议案;(六)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七)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八)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九)本行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十)本行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十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二)本行减资、合并、分离、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2(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五)本行涉嫌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八)本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出售;(十九)本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二十)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四)回购股份;3(二十五)本行重大交易事项;(二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制度所称“重大”与本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含义相同。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本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本行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本行职务可以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4第七条本行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部门应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及时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供本行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检查。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本行的关系、获取信息的依据及时间等。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2个交易日内由总行相关部室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备案。第十条总行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本部室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各一级分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行相关业务归口部门负责搜集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本行控股的境内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负责搜集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本行控股的境外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搜集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需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上述流程由总行相关部室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5本行所聘请的合规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印刷商、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掌握本行内幕信息的,由与该中介机构业务往来的本行各部室按照上述流程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方买卖本行证券的情况进行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第十二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主要股东、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提供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第十三条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第十四条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五条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行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第十六条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必须报送之外,本行原则上不6得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等外部单位提供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第十七条本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书面提醒其履行保密义务,必要时应与其签订保密协议。第六章罚则第十八条本行应对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自查,对自查结果按情节轻重做出处罚决定。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本行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日常处理、行政处分等相应处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的;(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内幕信息的;(三)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有关信息的。7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附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简称:工商银行证券代码:A股601398H股1398内幕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工商银行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获取信息的依据是否接获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名备注填报时间:年月日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一事一报,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备案。对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长期掌握多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例如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会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等),可在任职期间内每年填报一次。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与本行的关系;是自然人的,应填写所述单位部门及职务等。3.“获取信息时间”一栏请填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获取或应当获取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4.“获取信息依据”一栏仅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为本行集团以外的单位及个人。5.“是否接获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一栏仅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为本行集团以外的单位及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