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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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摘要:物权法属于民法,必然要遵循民事活动的平等原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是市场经的基本法则。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不统一解决纠纷的方法,不统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可能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本文对于平等保护原则的含义等几个理论问题作了概括性的陈述,指出了这一原则的贯彻执行存在的问题,并通过一些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求这一原则能够真正得以实现。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完善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必然要贯彻民法的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法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思强加给对方。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如果放弃平等保护原则,就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脱离了物权法作为民事法律的基本属性。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区别于其他部门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的必要前提条件。鉴于我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靠隶属关系组织生产和供应,改革开放以来也曾发生强者强迫弱者服从自己意志,签订所谓霸王合同的现象。因此,法律明文规定平等原则,有其重要意义。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其法人的类别,无论其所有制性质,无论其经济实力强弱,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对双方当事人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物权法上的平等原则与公法上的平等原则有些不一样,如宪法中平等原则,在国家与其他相对人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平等也就体现出不同的含义。《物权法》草案公布之后,有些学者就写信给全国人大,猛烈拼击《物权法》草案,认为物权法草案在形式上是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核心和重心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它非但没有保护作为我国公民权利平等的物质前提和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法律表现的公有物权(社会主义的公有财产,国家财产),相反,在目前我国私有化思潮影响中,公有制经济实际上不占主体和国有经济主导地位已经严重受损的情况下,不但不改变这种状况,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从法律上来确认方向,提供措施,反而确认了目前这种状况,也就是确认了极少数人的既得利益和通过非法手段进一步攫取社会财富的权利。这种看法误解了物权法作为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含义,而将其与公法上平等原则混为一谈。这种理解显然就是固守传统的旧观念,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持这种观念的人也被民法学者戏称为左派学者。从本质上讲,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就是民法的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上的体现,是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些规定确立了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指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他们所享有的物权在物权法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它的内涵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物权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平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之一。物权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平等保护原则也是民法中的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体现,平等首先是法律地位的平等。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式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规则下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如果对各种市场主体不给予平等保护,就会挫伤市场主体参与市场运作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积极性,就不可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适用规则的平等性一方面,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外,任何物权主体在取得、设定和变动物权时,都应当遵循相同的规则。各类物权主体在行使物权时,应当平等遵循物权的规则。另一方面,在物权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各个主体都应当适用平等的规则解决起纠纷。即使是国家和其他主体发生产权纠纷时,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明晰产权,确认归属,任何一方都不应具有优越于他方的权利。(三)保护的平等性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就是要确保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平等受到保护,而不是对国有财产多保护,私有财产少保护。不管哪一类主体所享有的物权,在法律上都要给予平等的对待,对其实行平等保护。尤其对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不仅要受到保护,而且要置于与国家财产同样的地位受到保护。各个权利人无论在保护的范围还是保护的力度上,都应当是无差别的,不能因侵害的是公有财产就要多赔,而侵害的是私人财产就少赔甚至不赔。如果解决纠纷的办法、承担的责任不一样,就背离了物权法的精神。二、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理由(一)平等保护原则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作为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的物权法,应当把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其基本任务和目标之一。因此,物权法就必须确立平等保护原则,保障所有参与市场经活动的主体的平等地位,确立起点的平等,使得每一主体能够进行平等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坚持平等保护原则,才能为市场经济提供基本的产权制度框架,才能实现竞争的平等。另外,平等保护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利益目标是多元的,资源的配置也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如果市场主体都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追求自身利益,这样就会使市场经济的运行交织着矛盾冲突,陷入无序和混乱。因此,要求通过法律手段加以协调和规范,通过物权法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为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确立基本的条件。只有通过平等保护,才能为市场主体的平等发展创造条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特色也正在于此。(二)平等保护原则是促进社会财富增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财富是由人通过生产劳动创造的,它是人类持续生息繁衍、前进发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但鼓励人们创造财富的最根本动力,来源于法律对人们的财富的强制保护。目前,充分释放个人创造财富的潜力和积极性是搞活经济,迅速提升我国综合国力的基础。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市场经济繁荣和经济增长的动力和源泉。古人有言:“有恒产者有恒心。”如果缺乏对私有财产权平等充分的保护,就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通过《物权法》强化对这些财产的平等保护,才能鼓励亿万人民群众创造财富、爱护财富、合法致富。如果对各类财产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对私有财产“低看一眼”,甚至采取杀富济贫、肥公损私的办法,公民就不敢置产创业,企业不敢做大做强,就会出现财富浪费、资产流失。另外,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法治为中心,建设一个秩序井然、公平公正,人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人人能够安居乐业、和睦相处的社会。(三)平等保护原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只有加强法治建设,才能保障社会有秩序的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实安康的生活。这就要求必须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一方面需要发挥物权法定分止争、解决财产争议的功能;另一方面,在财产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能够通过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得到法律的救济。三、平等保护原则落实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虽然说在物权法中确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但是在物权法运行的各个环节仍然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在立法方面,《物权法》中有的概念规定的不甚明了,某些规定存在瑕疵,甚至与平等保护原则不符。例如《物权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然而,公共利益是一个高度抽象、弹性极大的概念,这就难以排除某些行政执法部门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肆意侵害老百姓的财产权益。因此,我们应当总结物权法实施两年以来的问题与成败经验,完善立法。尽快由全国人大修改物权法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以修改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基本原则不符的条款,阐明物权法中意思不明的概念、术语。如公共利益这一术语;再者,加强立法监督,严格贯彻“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的原则。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条例、文件中凡是与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相抵触的一些规定由全国人大或地方人大审查,并由有关机关修改后方能实施。第二,在司法方面,平等保护原则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它本身并没有为当事人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缺乏强制执行的效力,因而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因此,违反平等保护原则,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不同,它不会对当事人行使物权和享有物权产生具体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官能否严格依法办事及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然而,当前我国法官队伍参差不齐,一些法官自身素质不高,不能站在客观、公正、公平的角度上处理案件,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背景或与领导的裙带关系等区别对待。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另外,要加强对法官素质的培养,提高其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弘扬公正司法的正气。对司法实践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枉法裁判的法官予以通告批评,责令所在法院或上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必要时给予该案法官行政处分。第三,在执法方面,《物权法》地位尴尬,实施困难。我们知道在法律效力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然而,在执法实践中,涉及老城区城中村改造和因工程须征迁房屋问题,行政执法部门和开发商将物权法束之高阁而声称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所谓的地方政府红头文件,就悍然强制拆迁。从“史上最牛的钉子户”的吴苹夫妇拒迁事件到2007年8月4日陕西省宝鸡市74岁的赵风兰老人因住房被强制拆迁而割腕上吊自杀事件;从浙江省某市九旬老太手持汽油弹对抗拆迁者到海内外广为报道的北京市数十被拆迁户半夜遭袭等,并且这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城市居民与政府感情的一大重要原因。因此,我们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纠正地方政府强行拆迁或者为难、胁迫民营企业服从产业整合的错误行为;要做到平等对待、公正执法,反对暴力执法,以避免矛盾扩大和不必要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第四,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是实现法治的土壤。然而,当前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使平等保护原则的贯彻面临诸多困难。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公共财产优于私人财产,受保护的陈腐观念根深蒂固。这就使得很多老百姓在涉及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权属纠纷时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行政、司法部门在处理公共财产与私人财产纠纷时,偏袒公家歧视个人,甚至不受理,不敢判。另外,我国公务员、法官队伍参差不齐,官本位观念大量存在,平等意识淡薄,对百姓缺乏关注和服务热情。所有这些,都不利于平等保护原则的贯彻落实。因此,我们要重视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的培养,特别是公务员队伍。公务员队伍的平等保护意识对贯彻《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公务员是国家事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直接参与国家法律的实施,因此,他们的平等保护意识如何,决定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是一纸空文或者能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得到贯彻实施。因此,提高公务员素质,对平等保护原则的贯彻落实至关重要。对于公民而言,则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培养公民的平等意识。支持公民为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合法的、正当的斗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树立凡市场交易主体人人平等、公平竞争的理念。加强普法宣传,让老百姓知法、信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平等权、财产权。只有他们具有了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意识,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才能进一步提高,民事法律纠纷也将大大降低,从而实现规范有序、和睦相处、和谐发展的新格局。总之,平等保护原则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鲜明地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中国特色,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属性。只有做好普法宣传,在立法、司法、执法实践中贯彻落实好平等保护原则,建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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