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治制度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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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古代监察制度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夏商至春秋是监察制度萌芽时期;•战国至魏晋南北朝是监察制度的形成与确立时期;•隋唐宋是监察制度的成熟期;•明清是监察制度严密时期。一、夏商至春秋时代监察制度的萌芽•1、职官•夏商国家组织中,由神祗官巫、史对行政系统起着监察和制约的作用。•西周国家组织中,具有某种监察职能的官职有小宰、太宰、史官、司士、宰夫、宫正等,有“保氏”,专“掌谏王恶”。“监国”,则监视地方诸侯。•春秋时各国也有兼任监察的职官,列国史官负有监察责任。•2、特点•一,没有专职监察官员,无专门监察机构,监察权的行使大多是有关职能部门的兼职行为。但监察职能已包含在国家组织与国家事务之中。•二,监察职能的运行长期批着宗教神权的外衣。•三、监察与考课混杂,监察职掌不清晰。二、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的形成与确立•1、战国——监察制度初步形成•专门性的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应运而生。监郡(县)御史;谏官。•成文法典的颁行,为监察的展开提供了依据。•2、秦汉监察制度的形成、确立•秦朝全面建立起了御史监察制度•中央监察机关称御史大夫寺,各郡设置监御史,隶属于御史府,简称郡监。•在军队里设有军监。•汉代在秦朝基础上,奠定了古代监察制度的基础。•(1)汉代建立了多元化的中央监察机构。分两个系统,三大组织机构:御史府(台),丞相司直,司隶校尉。•(2)监察机构独立性增强。西汉后期,御史中丞为台长,御史台实际上从行政系统分离出来。司隶校尉名义属司空,行使监察权却是独立的,与司空没有关系。•(3)建立完整的地方监察制度。设十三州刺史和司隶校尉,监察郡国守相、豪强。郡以下的监察由郡守负责,具体执行监察职能的官员是督邮。•(4)制订了监察法规。汉初有“察辞诏凡九条”;汉武帝制定《刺史六条》。是汉代监察制度确立的重要标志。•(5)形成监察组织之间的相互监察制度。•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鱼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也(《通典·职官十四》•3、魏晋南北朝时期监察制度的发展(特点)•(1)御史台完全独立,御史中丞地位显赫,御史台组织机构日趋完整。出现“风闻奏事”制度•(2)尚书左丞成为行政系统内部的监察组织。•(3)改司隶校尉为刺史,监察权归并于御史台和尚书左丞。中央监察权趋于集中。•(4)刺史转变为行政官后,地方监察不健全。宋有典签。•(5)谏官组织、谏官制度初步形成。(门下、集书省)三、隋唐宋元监察制度的成熟•1、隋朝监察制度•行政组织内部的监察系统,仍然由尚书省负责,尚书左仆射执掌尚书省内部监察,并负有纠察御史监察错误的责任。•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系统:御史台(中央),司隶台(大夫,别驾,刺史、从事,分察畿内、外),谒者台。•谏官,组织统一,隶属于门下省。•2、唐朝监察制度的健全(创新)•(1)御史台建立三院(台院:侍御史;殿院:殿中侍御史;察院:监察御史)组织系统,并为宋元诸朝所继承。御史职责纠察百官。•(2)谏官制度发展成熟,形成台、谏并立的格局。谏官组织上未独立,分隶中书、门下二省,职责是规谏皇帝,指正时政得失。•(3)重新建立并健全地方监察体制。划全国为十道、十五道,为监察区。(监察御史六条巡查地方;巡察使、按察使等监察本道。)•(4)行政系统内部的监察:尚书丞:掌辩六官之仪,纠正省内,劾御史举不当者。•台院,相当于御史台的总部或办公厅。设侍御史四至六人,以“知杂事侍御史”为一院之长。台院执掌纠弹中央百官,推鞫狱讼,以及处理御史台内的日常事务。•殿院,设殿中侍御史六至九人,主要职能有:“掌殿庭供奉之仪”,即纠察朝会活动中的违礼行为;巡察京畿内不法之事;与台院同掌推鞫狱讼事务;监察仓库出纳。•察院,设监察御史十至十五人。职掌范围广泛,权限很大。主要职能:一是以六条巡察地方。二是监督太府、司农等中央财政部门的出纳。三是分察尚书六部,实为明朝六科给事中的滥觞。四是纠察刑狱,即司法监察。五是纠察朝廷礼仪。六是监察屯田、铸钱、岭南选补等事务。•唐代谏官在组织上尚未独立:•门下省的谏官主要有:左散骑常侍、左谏议大夫、给事中、左补阙、左拾遗。•中书省地谏官主要有:右散骑常侍、右谏议大夫、右补阙、右拾遗。•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3、宋朝监察制度的特点•(1)御史台官少吏多。谏院成为独立的机构。台、谏职责交叉,趋向合一。•(2)地方监察空前严密。监司、通判与走马乘受公事。•(3)台谏地位高独立性较强。与“朝廷”相提并论。宰执无权荐举台谏,宰执被弹劾,即自动停职待罪。台谏可以风闻言事,有“月课”,御史百日不言弹,罚“辱台钱”。•(4)监察法规齐全:《御史台仪》《御史台令》《御史弹奏格》《监司互察法》《监察御史失察法》《监察御史黜陟格》等。尚书都司:行政系统内部监察,但其“御史房置簿,以书御史六曹官纠察之多寡当否为殿最,岁终取旨升黜。•4、元朝监察制度的特点•(1)台谏机构完全合一。元朝不设谏院,谏官职责合于御史。•(2)从中央到地方监察系统一体化。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地方仿照行省制,设行御史台(外台),御史台和行台分统二十二道肃政廉访司,专司监察,不兼它职。忽必烈:“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四、明清监察制度的严密•1、明朝监察制度的变化•(1)中央恢复台谏并行体制,旨在加强对臣下的监察•废御史台,建立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构。侧重于对中央其他职官和地方职官的纠劾。•设六科给事中,直属于皇帝,但六科给事中有“驳”无“封”,由言官变成监察官。六科侧重于对六部及其业务的监察。•(2)在地方建立多级交叉监察网络。•省一级三司互相监督,其中按察司主管刑狱和监察,是地方固定的监察机构。•十三道监察御史(与六科合称“科道”):协管中央机关的监察;负责本道的监察;交叉监察其他道的一些府州。(十三道监察御史,形式上归都察院管辖,实际上只对皇帝负责);•总督、巡抚兼有监察地方的职能,初期属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后期演变为地方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察。•省之下有分巡道、分守道,既是省的派出机构办事区,也是监察区,但当时属于临时性质。•(3)厂卫特务组织的特殊监察•2、清朝监察制度•清朝监察制度在明朝基础上建立发展,突出皇帝的绝对权威。•(1)六科并入都察院,监察机构统一,而言谏制度终于消亡,是绝对君主制发展的必然产物。•都察院内部机构:经历厅、都事厅、值月处,督催所•下辖机构:六科,十五道监察御史,宗室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五城察院。•(2)地方监察采用明朝办法,确立四级监察体制,即十五道御史——督抚——按察司——巡道(督抚、布政使、按察使合称“三大宪”,巡道与按察司一起通称为“监司”)。十五道初有“掌道”与“坐道”之分。河南、江南、浙江、山东、山西、陕西六道授印信,掌印者称掌道。其余各道称坐道。掌道兼管其他坐道。乾隆十四年,确定按省分道,都给印信,才名实相符。监察系统运行机制•秩卑权重,以卑察尊,以小驭大。“位卑则激昂,禄薄则爱惜身家之念轻”(《汉书·百官公卿表》),“而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清赵翼《郂余丛考》卷二十六)•巡按。专官与特遣,各有利弊。•风闻言事。风闻言事起于东晋,唐初御史有此特权。宋代列为“祖宗家法”。明清亦许科道风闻。•独立弹劾。唐肃宗取消御史弹事言于大夫与大夫同署的规定。•互相察举。监察系统内部互察,监察系统外部对监察官的纠劾。监察的性质与作用•监察系统是皇帝的“耳目”“猫狗”。其作用的发挥主要取决于皇帝。•监察系统能够正常地行使职权时,有助于吏治清明,有助于专制集权政治稳定。•监察系统受到严重干扰时,监察官或成为排除异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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