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代表:大家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自1993年7月2日颁布至今,共进行了1次修订(2002年12月28)和2次修改(2009年8月27日和2012年12月28日)。现行的《农业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共有13章,分为总则、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产品流通与加工、粮食安全、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经济发展、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99条。•下面对各章内容和大家一起学习,重点学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农业生产、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农业科技与教育、农民权益保护等几个章节。第1-9条为总则,总则明确了《农业法》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确立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第一章总则我国《农业法》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第二,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第三,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即利用动物植物等生物的生长发育规律,通过人工培育来获得产品的各部门的统称。本章第三条明确指出国家把农业发展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进一步确立了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本章包括第10-14条,对农业生产经营体制进行了法律规定,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原则、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模式和作用、农产品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第二章农业生产经营体制从本章还可以看出,国家鼓励农民成立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本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成立条件:一是要有5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三章农业生产本章包括第15-25条,明确规定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以及政府部门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的职责。调整的重点是: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加快畜牧业发展,发展农产品加工,优化农业区域布局,调整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等。调整的目标是:通过农业区域布局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发挥各地的比较优势;通过农产品结构调整,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加快实现我国农产品的优质化和专用化;通过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通过农村就业结构调整,加快转移农村劳动力,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按照《农业法》的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中的职责:一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制定农业发展规划。二是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机构调整,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三是采取措施,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田水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乡村道路、农村能源和电网、农产品仓储和流通、动植物原种良种基地等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四是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制度,发展节水型农业。五是大力支持为农业服务的气象事业的发展,提高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水平。六是鼓励和扶持发展优质农产品生产。七是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严格整治农资市场经营秩序。第四章农产品流通与加工本章包括第26-30条明确了农产品购销体制改革方向;明确了农产品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规定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规范市场流通秩序;疏通“绿色通道”;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TEXT《农业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工业发展规划,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开发利用。本章包括第31-36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措施。粮食安全:确保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既买得到又买得起他们所需的基本食品,这个概念包括:1、确保生产足够数量的粮食;2、最大限度地稳定粮食供应;3、确保所有需要粮食的人都能获得粮食。第五章粮食安全国家保障粮食安全的具体措施是:1.建立耕地保护制度。2.建立粮食主产区扶持制度。3.建立粮食保护价制度。4.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5.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第六章农业投入与支持保护本章包括第37-47条明确了财政预算内投入农业资金的使用方向;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投入;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鼓励和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信贷支持;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建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农业保护机制。在农业投入渠道方面:1.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并加强对国家各项农业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2.鼓励和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增加农业生产经营性投入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基本建设投入。鼓励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农业资金;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农业;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设立各种农业建设和农业科技、教育基金;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扩大利用外资。在农业支持和保护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级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农业信息搜集、整理和发布制度,及时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个人和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事业给予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坚持为“三农”发展服务的宗旨,优先为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贷款;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组织生产自救,组织社会互助互济,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本章包括第48-56条通过法律规定,支持和鼓励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发展坚持“科教兴农”方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一、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科技经费和农业教育经费。二、应当鼓励、吸引企业等社会力量增加农工业科技投入,鼓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依法举办农业科技、教育事业。三、应当稳定和加强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保障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四、应当支持农民举办各种科技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民绿色证书培训和其他就业培训,提高农民的文化技术素质。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已取得初步成效。1.农技推广体系进一步完善;2.农技队伍素质进一步提升;3.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4.经费得到进一步保障。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本章包括第57-66条确立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对土地资源的利用保护做了进一步规定;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和任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方面的责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林地、草原、水域及野生动物资源等方面的责任;确立了国家对退耕农民、转业渔民提供补助制度。第九章农民权益保护本章包括第67-78条围绕保护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了法律规定。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1.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乱收乱罚、非法摊派及集资,禁止强行以资代劳。2.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3.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迫。4.农产品收购单位在收购农产品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在支付的价款中非法扣缴任何费用。5.当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第十章农村经济发展本章包括第79-86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坚持城乡协调发展的方针,扶持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农村经济发展有多种模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模式,第三产业带动模式,旅游资源开发模式,资源集约开发利用模式等。农村经济发展需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发展模式,调优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根据《农业法》规定,应重点开展以下工作:1.出台规划促进城乡协调发展。2.扶持发展乡镇企业,转移富余的农业劳动力。3.有重点地推进农村小城镇建设。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发展。4.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建设。5.支持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第十一章执法监督本章包括第87-89条“执法监督”指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农业执法体系,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农业法》指出: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划、指导、管理、协调、监督、服务职责,依法行政,公正执法。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健全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3、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遵守执法程序。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机构、人员、财务上彻底分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二章法律责任本章包括第90-97条规定了机关单位或个人违反《农业法》所应承担额的法律责任。《农业法》规定: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者以其他名义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违法收费、罚款、摊派的,上级主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予公告;已经收取钱款或者已经使用人力、物力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已经收取的钱款或者折价偿还已经使用的人力、物力,并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本章包括98-99条,本法有关农民的规定,适用于国有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等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的职工。本法自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小结《农业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解决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所面临的许多新的问题,如国内农产品的生产相对过剩,农民收入增长迟缓,农业产业结构和农业布局不合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高,主要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较弱等。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等,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贯彻落实《农业法》,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和农村繁荣,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将产生重大影响。是新形势下落实党中央农业和农村政策的法律保障。也是新阶段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的法律保障。《农业法》涵盖的内容很广,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学习、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