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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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建立与我院发展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院医疗服务整体水平。结合我院人事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三条医院各科室各部门在定编定员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在现有正式职工不能顶替或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引进人员的工种或岗位不足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临时工,但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和工作条件,且年龄不超过30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二章招聘第五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用工需求部门提出用工申请,内容包括公众、数量及招聘要求。第第六条人事科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统筹安排用工计划,组织招聘。第七条临时工招聘程序1、公布招聘岗位、工作内容等;2、用人部门接受报名;3、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采取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并如实填写《临时聘用人员考核意见表》;24、人事科审查考核意见表,报院长审批。第八条被聘用的临时工由人事科办理有关的手续。办理手续时,被聘用者应提交如下证件:1、身份证;2、学历、学位证;3、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4、体检合格表;5、下岗或失业证;6、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行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相应的有效证件;7、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第九条任何部门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临时工。否则,医院不予认可所招聘的临时工,不予支付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章合同第十条劳动合同是用人部门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为保障用工部门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招用临时工必须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聘期1年。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科室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考核意见交人事科,由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3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障、解除劳动协议条件、违约责任等。第十二条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并将书面报告送人事科核准。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自然终止。人事科根据医院需要,需继续聘用者,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聘用手续。第四章待遇第十四条薪酬:临时工在受聘期间劳动报酬由岗位工资、补贴和绩效组成,标准见《临时工报酬标准》。第十五条社会保障:(1)养老保险:试用期3个月满后,经考核合格,医院为职工购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中临时工个人缴纳部分从每月工资中代扣;自愿不购买养老保险的,由本人提交承诺书,医院每月补助150元。(2)医疗保险:临时工购买城镇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凭缴费发票报销本人缴纳的部分。第十六条临时工享受清凉饮料费和烤火费。第十七条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按城市最低收入标准发放。4第十八条其他待遇由医院办公会讨论决定。第五章临时工管理第十九条临时工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医院的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及科室安排,并按医院的有关条例和规定进行考核及奖惩。第二十条临时工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一年内未考取相关执业资格的,无条件解除聘用关系。第二十一条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第二十二条各科室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计入科室成本,进入费用效益考核。第二十三条医院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临时工;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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