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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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学生姓名:学号:学院:文法专业:法学题目:浅析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指导教师:刘玲(副教授)评阅教师:2012年6月河北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表姓名学号成绩专业题目指导教师评语及成绩指导教师:年月日评阅教师评语及成绩评阅教师:年月日答辩小组评语及成绩答辩小组组长:年月日答辩委员会意见学院答辩委员会主任:年月日注:该表一式两份,一份归档,一份装入学生毕业设计说明书(论文)中。毕业设计(论文)中文摘要现代国际货物交易往往是跨越地区和国界的买卖,大多要经过空运、海运、陆运。而这期间,货物难免遭受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这些致使货物遭受毁损、灭失的风险如何划分,切实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是当事人极度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对风险的概念、含义及其特征、风险转移的各种理论学说、风险转移的特定规则,以及其他密切相关问题予以介绍。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商法典》、《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进行比较论述,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合同立法关于风险转移问题的几点建议,以求对我国对内和对外贸易实务有所助益。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合同法交付违约第1页毕业设计(论文)外文摘要TitleRiskTransferintheInternationalSalesofGoodsAbstractUndermostcircumstances,thegoodssoldunderinternationalsalescontractusuallycrossbordersofstatesbyrailway,road,airorsea.Onlyafteralongandunsafecoursecanbuyersreceivewhattheyhaveordered.Duringthetransit,thegoodswereexposedtovariousriskswhichmayleadtodamagesorlosses,suchastheft,fire,shipwreck,crash,orputrescence(excludingthoseresultedfrominherentvice).Theshareoftheriskdirectlyrelatestotheinterestofbothparties.Thereforethetransferofriskbecomesoneofthemostimportantproblemsininternationalsaleofgoods.Inthisarticletheauthorwillconductathoroughresearchinmostoftheaspectsoftransfer,ofriskbythestudyinitsdefinition,relevantlegislationandtradetermsandsoon.TheauthorwillfocusontheCISGandtrytocarryoutacomparativestudybetweenCISGandotherlegislationsandtradeterms.InthelastparttheauthorwillpaymuchattentiontotheprovisionsontransferofriskintheContractLawofChinaandtrytoprovideadetailedsolutiontothedefectofChineselegislationonthetransferofrisks.KeyWordsinternationalgoodstraderiskcontractlawdeliverybreachfundamentalbreach第1页共2页第1页目录1引言…………………………………………………………………………12风险概述……………………………………………………………………22.1风险的定义及性质…………………………………………………………22.2风险的特征…………………………………………………………………32.3风险构成及与相关概念比较………………………………………………43风险转移的理论及评析……………………………………………………63.1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模式…………………………………………………73.2物权承担主义风险转移模式………………………………………………83.3交付主义风险转移模式…………………………………………………………94.货物风险转移规则…………………………………………………………94.1涉运货物的风险转移………………………………………………………94.2不涉运货物的风险转移……………………………………………………124.3路货交易的风险转移………………………………………………………144.4货物特定化对风险转移的影响……………………………………………164.5违约对风险的影响…………………………………………………………185我国《合同法》在风险转移问题上的相关规定和完善…………………215.1交付主义原则的确定问题…………………………………………………215.2关于货物特定化的问题……………………………………………………225.3路货交易的规则问题………………………………………………………235.5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245.4买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25结论………………………………………………………………………………26致谢………………………………………………………………………………27第2页共2页第2页参考文献………………………………………………………………………………28第1页共28页第1页1引言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推进,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中国的贸易量迅猛增长,根据商务部最新统计,2012年1-2月,全国进出口总值为5330.3亿美元,同比增长7.3%,11年中国货物贸易额的全球排名由第六位上升到第二位,其中出口额跃居第一位。因此促进国际货物买卖秩序的公平,合理,经济,效率,愈加成为我国对外贸易规则制定中应重视的问题。其中,如何在国际贸易中提高效率、节省成本、合理分配风险成为对外出口中企业关注和利益之所在。国际贸易涉及的货物种类繁复、当事人众多、环节复杂、运输距离遥远,且各个国家的法律和交易习惯各有不同,因而在这种动态复杂的环境中公平合理的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历来为各国立法所关注,国际买卖的风险转移规则更处于重中之重的地位。在国际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交易往往不能同步进行,从缔约到交付往往要经过多个环节,如果有承运人的参与将使得交易更难以把握,所谓的“难以把握”主要指货物可能长时间处于承运人控制之下,脱离买卖任何一方的管理,从而增加其毁损灭失的可能性,一旦货物因不可归责与买卖任一方的原因造成损失时,此时损失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问题,牵扯到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因而确定一种为双方所接受的风险分配制度自然是交易双方关注的焦点所在。正如施米托夫归纳:“从查士丁尼到拉贝尔,风险转移一直是买卖合同中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学者们把它是为自己的特殊领域,其论著无论优劣,都影响着立法与实践。”(1)早在公元前1世纪,罗马法中就有专门针对调整标的物风险的法律规定,经过了漫长的发展风险转移规则逐渐完善趋于合理化。现在学术界中风险转移理论主要有合同成立主义、物主承担主义、交付主义三种学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成员国最多,影响范围广的国际条约,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制度兼收并蓄的产物,也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协商的产物。《公约》采取了交付主义原则,规定一般情形下,卖方将货物交付于第一承运人或在规定地点交货于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同时美国统一商法典、奥地利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国内法也对该原则进行了确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对于交付主义原则上并没有变化,只是将《2000通则》的13种不同的术语减为11种,同《公约》第2页共28页第2页相比在运输保险费用、风险划分和交货地点等细节方面规定更为详尽,为大多数国际买家所采用。我国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和借鉴国外成功立法及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对风险转移问题作出了系统的规定。而我国学术界也逐渐认识到该问题在实践和理论上的重要性,通过论文或专著的形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本文主要采用比较研究、案例分析和价值分析的方法从风险的基本概念入手,从风险概念、性质、转移规则、违约与风险转移、我国立法现状等角度出发进行了探究和分析,以期有所创新和突破。2风险概述2.1风险的定义及性质风险本身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在不同的语境下具有多重含义,通常用法同危险,指遭受损失、伤害、不利或毁灭的可能性。经济学上的风险则指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市场因素影响或者管理经营不善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法律意义上的风险早在罗马法就至少在三种意义上被使用:可能遭受的损失、债务人在给付不能的情况下可能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与当事人的过错没有任何联系的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风险。(2)因而广义的风险可总结为合同履行中一切可能发生的损失,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和不可归责于任一方的损失。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在此层面上属于狭义范围的风险含义,王传丽在书中将其定义为“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者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等损失。”进一步解释即为:合同订立后,货物所发生的损失,属于违约责任之外的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行为引起,非归因于交易任一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双方对于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又无过失,货损的结果在当事人预料之外且不可控。但有些学者认为该定义虽对风险内涵作出较好的涵盖,但却没能准确界定出风险产生的时间(3)应加上“正在履行或已经履行的时间限制”,但风险本身就是在国际交易中产生,合同未订立或者未履行之时,根本不涉及双方主要权利义务,也不牵涉其根本利益,因而此种说法有些牵强。学界普遍认定第一种定义已然较为科学、全面,将风险与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区分,且与国际上通行的定义相一致,因而本文也采用此定义。第3页共28页第3页法学家关于风险性质主要是价金风险和给付风险之争。价金风险顾名思义是发生货损之后,相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否继续存续的问题,主要是从买方角度出发,若风险归买受人承担,则买方仍需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否则,买方不需对风险造成的货损支付价款。给付风险是指当具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的给付成为不可能时,不管原因是否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其皆负有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公约》选择了价金风险主要是出于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分配的考虑,因为在给付风险中,卖方可能承担比买方更大的风险。另外对于广义说,即在价金风险的基础之上考虑了期待利益和丧失履行的利益,此举虽为英美法系不少学者支持,但与违约责任有混淆的部分,容易使风险负担规则变得更为复杂,因而在学界并未成为主流。2.2风险的特征综上所述,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主要具有以下特征:(1)不确定性风险的不确定性首先体现在风险的发生与否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它超出买卖双方的预料,属于不可控范围,确定发生或者不发生的事件均不能认为是风险;其次风险是发生于合同主要义务履行之前还是之后是不能确定的;再次,风险造成的后果是不确定的,不能提前为人预知,所造成的货损可能轻微也可能严重。(2)不可归责性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后果不能归因于买卖双方任一方的行为,强调其客观性,排除人为因素的介入。如果因为一方的不适当履行而造成货物毁损,则应由履行不适当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不论其故意或者过失,此时适用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风险责任。(3)利益损害性只有当风险切实的对货物造成了损坏才能进行法律意义上的风险分担,如果风险的发生并未给货物带来实质损害,则买卖双方的利益根本上是未受到损失的,谈论风险转移和分担规则也是没有意义的。(4)时间的限定性风险的只能发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谓的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主要指合同订立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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