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空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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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民航空管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各级空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要求,依据国家、民航总局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进一步细化和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和环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空管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提高安全意识,落实安全政策和要求。第三条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各种管理方式和行为,加强内部检查和质量控制,达到闭环管理和持续改进。第四条空管系统的安全工作由总局空管局统一组织和领导,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空管站和空管运行部门分级负责。第五条对空管运行和空管安全管理中涉及安全的问题,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2第二章机构职责及制度第六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的机关应当设置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的安全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文件和标准,制定安全管理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安全和运行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各项措施。(二)对空管运行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价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安全管理意见,并对相关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三)规范报告制度,对空管不安全事件等安全信息进行搜集、统计、分析和管理,发现和掌握安全管理规律,制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四)对空管不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五)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空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六)参与或组织实施空管安全评估。(七)配合开展安全审计。(八)开展空管安全绩效考核、安全奖惩工作。第七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的机关业务部门的安全职责:(一)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安全管理政策、法规、规章、3管理文件和标准,制定本专业的工作规划,研究确定本专业各项安全指标,参与制定空管安全工作目标和安全责任书。(二)负责本专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本专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定期评价本专业运行安全状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落实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通报有关部门。(三)定期对与本专业有关的不安全事件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管理,查找问题,发现和掌握本专业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及变化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性管理措施。(四)对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建议,制定相应的措施。(五)参与本专业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六)申请、参与或组织实施空管安全评估。(七)配合开展安全审计。第八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的运行部门的安全职责:(一)按照国家和民航总局安全管理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管理文件、标准和上级有关安全措施、要求,具体组织和实施运行安全保障工作。(二)组织实施本部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定期或适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四)监督检查各岗位执行规章制度、协议的落实和执行4情况。(五)报告各项安全工作情况和运行数据。(六)提出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具体事项申请。第九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应当成立航空安全委员会,主任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日常事务由安全管理机构负责。航空安全委员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民航规章对空管运行和安全管理提出指导意见,不定期召开会议,对空管运行和安全管理中不利于运行安全的事项进行协调,及时研究决定重大安全问题的处理意见,部署落实整改措施,申报或批准有关安全奖励或惩罚方案等。第十条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形势分析,定期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做到定期通报安全状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空管分局、空管站及其空管运行部门应当每月不少于两次对本单位、本部门安全形势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记录、存档。第十一条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制定、规范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对涉及安全和运行的会议要形成会议文件,并在会后一周内上报及下发。第十二条当出现不利于空管安全运行的因素或者已经发生影响空管运行的严重事件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5议,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必要时提交航空安全委员会进行研究。6第三章空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第十三条空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四条总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和空管站,以及空管局直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有对所分管业务工作的安全责任。第十五条各级管理者及全体员工都应当明确各自职责,并承担相关的权力和义务。各项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活动都应当明确责任单位、部门和人员。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量化的目标管理。第十六条总局空管局和地区空管局之间,以及地区空管局和直属运行单位、空管分局、空管站之间每年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和空管站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各部门和人员。第十七条空管系统实行安全问责制,民航总局负责对总局空管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安全问责。总局空管局负责对地区空管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安全问责;地区空管局负责对其直属运行单位、空管分局和空管站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安全问责。第十八条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总局空管局将对地区空管7局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安全问责:(一)本地区半年内发生两起(含)以上空管原因飞行事故征候不安全事件的;(二)安全隐患没有整改,重复发生类似不安全事件的;(三)没有完成年度安全目标的;(四)空管安全审计结果连续两次为III类(含)以下的;(五)发生空管不安全事件后,隐瞒不报或者故意错报、缓报的。第十九条当地区空管局直属运行单位、空管分局、空管站发生下列情况时,地区空管局将对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安全问责:(一)所属区域一年内发生一起(含)以上飞行事故征候不安全事件的;(二)安全隐患没有整改,重复发生类似不安全事件的;(三)没有完成年度安全目标的;(四)空管安全审计结果连续两次为III类(含)以下的;(五)发生空管不安全事件后,隐瞒不报或者故意错报、缓报的。第二十条安全问责的形式包括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辞职以及免职等四种。第二十一条安全问责的程序(一)负责安全问责的单位应当组成调查组对被问责单位8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二)根据调查结果,由负责安全问责单位的航空安全委员会做出决定;(三)被问责人有权向上级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对问责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进行申诉。对被问责人做出的责令辞职或免职决定的,问责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第二十二条在空管运行中需要由其他单位提供人员、设施、设备或技术支持等外包服务或向其他单位提供人员、设施、设备或技术支持等外派服务,并可能对安全运行质量有影响的事项,应当由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空管站负责或授权相关空管运行单位与提供该服务有关的单位或公司法人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和义务。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及空管站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此类服务的安全管理,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该工作的质量监控,以保证空管运行安全。第二十三条与航空营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与空管安全运行有关的单位,以及各空管单位之间,在同一运行区域内或在相邻运行区域运行时,应当由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或空管站负责或授权相关空管运行单位与有关单位或公司法人签订协议,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9第二十四条服务合同或协议的内容除其他必要条款外,应当包括:(一)合同或协议的有效期限和生效期限;(二)安全工作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三)双方的安全工作职责和义务范围;(四)提供上述服务在发生事故或造成经济损失时,双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五)其它安全责任事项或条款。第二十五条地区空管局业务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空管运行单位签订的所有协议内容进行指导并监督协议的执行。签订协议的单位对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对协议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10第四章空管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总局空管局负责检查指导各级空管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地区空管局负责检查指导所辖范围内空管分局、空管站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地区空管局应当建立本地区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所在地运行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空管分局、空管站运行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空管分局和空管站应当建立本单位的运行监督检查制度,对本单位内部的各运行单位的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空管单位应视情增加对其监督检查的次数。第二十八条空管安全监督检查应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汇报;(二)检查安全工作会议及记录;(三)跟班监督检查;(四)巡视、检查运行单位工作现场;(五)抽查安全工作规章、程序、标准执行情况及工作记录;(六)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座谈会;11(七)组织问卷调查;(八)对管制单位可抽查陆空通话录音、雷达录像、管制协调电话录音等。第二十九条各级空管安全管理部门每次对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及时填写《空管运行监督检查报告表》(见附件1)。运行监督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及要求等。第三十条《空管运行监督检查报告表》由实施运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填写,一式两份,经组织监督检查的负责人和接受监督检查的运行单位领导签字后,由组织该监督检查的部门和接受监督检查的运行单位存档。必要时报上一级空管安全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被检查单位应当根据《空管运行监督检查报告表》中指出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将整改措施递交实施监督检查的空管安全管理部门。第三十二条各级空管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对运行监督检查的相关材料进行存档。第三十三条空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评估机制,当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时应当主动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评估的申请:(一)降低最低飞行间隔标准;(二)变更管制方式;(三)新技术首次应用;12(四)实施新的飞行程序或管制程序;(五)调整空域范围或空域结构;(六)新建、改建、扩建空管运行设施、设备等建设项目;(七)上一级主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情况。第三十四条安全评估的实施应当由上级主管部门组建的评估小组或其指定机构实施。空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文档及资料,保障安全评估活动的顺利完成。只有确定被评估事项达到可接受的安全水平时方可实施。第三十五条安全评估包括的步骤:(一)了解系统及其运行环境;(二)危险和风险识别;(三)风险发生严重性和可能性分析;(四)确定风险等级;(五)制定风险缓解措施;(六)编写安全评估报告。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估小组应当在《安全评估报告》中明确阐述安全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七条在通过安全评估后,被评估的空管单位应当对安全风险进行持续监督,并及时将影响运行安全的重大情况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各级空管单位应当对影响安全的情况认真分13析和识别,加强管理,主动控制风险。第三十九条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空管单位应当对其风险进行重点分析和监控,研究对策并及时上报:(一)小于最小飞行间隔;(二)低于最低安全高度;(三)空管雷达出现低高度告警或飞行冲突告警;(四)非法侵入跑道;(五)陆空通信失效;(六)无线电干扰;(七)影响空管运行安全的设备故障。第四十条总局空管局负责对地区空管局的安全绩效考核,地区空管局负责对空管分局、空管站的安全绩效考核。第四十一条各地区空管局应当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绩效考核办法,确保安全目标和指标的完成。第四十二条地区空管局应当将对所属空管分局、空管站及直属运行单位的安全绩效考核情况报总局空管局备案。14第五章空管安全信息管理第四十三条安全信息分为强制报告信息和安全建议信息。强制报告信息由各空管单位按照要求逐级报告。安全建议由各空管单位及全体人员随时报告。第四十四条空管安全信息的通报应当遵守国家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空管安全信息为内部资料,未经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许可,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通报和引用空管安全信息的资料、数据及相关内容,不得擅自在公共期刊和公开会议上使用。第四十五条强制报告信息及报告程序:(一)强制报告信息1、空管不安全事件是指空管系统(空中交通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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