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设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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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设计管理规定(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开发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结俣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开发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利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在开发区内建设项目的确定、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第四条开发区建设发展管理局(以下简称建发局)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开发区城市规划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第六条开发区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天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由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详细细规划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由建发局负责组织编制,并报管委会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第八条总体规划需进行调整的,应由建发局报管委会批准。详细规划需调整的,应由建发局批准。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九条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第十条申请用地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建发局提出申请。经建发局审查批准后,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期满又未经建发局同意延期的,即自行失效。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领《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发区企业规划用地定点选址申请表、开发区环保局审批意见书,向建发局提出选址申请。(二)建发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在建设单位应报文件齐全后五天内核发《选址意见书》。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选址意见书》、开发区管委会立项批复、土地使用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建发局提出用地定点审请。(二)建发局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认定建设用地定点申请,确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限,自接到用地申请之日起五天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土地,必须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应当予以腾清,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终止临时用地时,建设单位应无条件腾清。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用配套设施规划用地。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建设任务撤消致使土地未使用的,由开发区建发局撤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发区土地管理局收回相应土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再行建设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十六条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范围需要改变的,必须经建发局批准。第十七条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用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场和教育用地必须严格保护,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第十八条开发区内挖土取土、围填水面、设置废渣和垃圾堆放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必须经开发区建发局批准后,方可进行。第十九条新建、扩建的各类市政公用管网占用企业用地的,应由管网的铺设单位对有关企业予以补偿,其具体办法是:(一)市政公用管网铺设单位进入企业所属用地施工须持有天津开发区建设局的批准文件,企业对此应提供便利,施工周期由双方协商解决。(二)市政公用管网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仍归该企业。(三)市政公用管网的补偿只限于地上管网。(四)地上市政公用管网路经一家企业供应其它企业,且该企业也需自用的,应由管网占用的总面积中核减自用管线面积后,按实际占用面积的50%折价补偿。(折价按原土地购买价格计)(五)地上市政公用管网路经一家企业供应其它企业,但该企业不用的,应按实际占用面积的50%折价补偿。(六)市政公用管线维修、改造、拆除不予以补偿,管线所经单位应予以配合。(七)企业要求补偿的应向建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持建发局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补偿手续。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必须向开发区建发局提出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发局制定的《规划设计规划》及《宗地图》的要求,委托设计单位提出三个(或多于三个)设计方案。建发局在应报文件齐备后五日之内对所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设计方案做出批复。(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发局的设计方案批复,进行扩大初步设计。(三)投资额小于50万或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项目,经设计方案批准后,可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建发局在应报文件齐备后五日之内组织扩大初步设计审查会,会后五日之内作出扩大初步设计批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发局的初步设计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建发局报送施工图(两套)、工程中标通知书、环境保护措施审批表、防火审批单、质量监督申报表、绿化保证书。其中建设单位和管线工程中,还须报送路径定线核查申请表。建发局在应报文件齐备后五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并经建发局验线合格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二要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以下有关要求:(一)符合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病、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二)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和拨地红线的距离原则按以下规定确定:1.沿30米(含30米)以上宽道路:退线不小于10米;2.沿30米以下宽道路:退线不小于5米;3.沿20米以下宽道路建筑高于50米:退线不小于15米;4.与相邻用地单位之间:退线不小于5米;5.传达室、警卫室及自行车棚等建构筑物:退线不小于3米;6.同时要满足国家及天津市相关规定的退线要求。(三)围墙设计按以下要求确定:(1)形式:沿街透空围墙或绿篱;(2)高度(以室外场地标高为基准):沿街不高于1.5米,与相邻用地单位间不于高1.8米。(3)墙定位:沿街面最突出点与拨地线取齐;与相邻用地单位间,墙中心线应与拨线重合。(四)要符合《天津市实施〈绿化条例〉》办法的要求。(五)需要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取得书面意见。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营造范围承接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并按照建发局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需要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图的,必须报建发局批准。经建发局批准的建设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施工。第二十五条各项管线工程的建设应当与道路工程的建设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协调施工。第二十六条建发局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对建设工程进行以下管理:(一)收到建设工程开工验线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验线;(二)施工期间按照工程进度,进行必要的查验;(三)建设工程竣工后,进行规划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区内临时搭建的施工和应当拆除的原有建筑,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前予以拆除,否则按照违法建设处理。第二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需要改变原批准的使用性质的,必须经建发局批准同意。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进行施工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第三十条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应当持批准文件和相应的图纸、说明,向建发局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到期由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拆除又不办理手续的,按照违法建设处理。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出租、出售、转让。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拆除。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一条建发局依法对城市规划的执行情况和各类城市建设活盍是行监督和检查。第三十二条建发局有权对开发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并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法建设工程进行处理。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违法占地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该项许可证规定,有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之一的由建发局给予处罚:(一)对占用城市规划确定保留或者预留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绿地、水面、教育用地、公共活动场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地下管线等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停止,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总额20%以下的罚款。已经建成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由建发局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总额30%至50%的罚款。(二)对城市规划有一定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总额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总额10%至20%的罚款。(三)对不影响城市规划和近期建设但违反有关规定影响相邻单位生产、工作或者居民生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总额1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建发局验线开工的,由建发局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总额10%以下的罚款,并可吊销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不按照已批准的施工图施工的,由建发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斯拆除,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总额20%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违法占地或者违法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建发局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擅自改变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由建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总额20%以下的罚款,对其负责人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阻碍建发局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不报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建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一条建发局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洵私舞弊,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建发局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以收取规划管理费。规划管理费收取和使用办法,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经天津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外区的规划管理按本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天津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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