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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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制度之完善摘要:P2P网络借贷平台是近几年来国内兴起的一种依托互联网技术的民间网络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因其技术特点其有利于国内外资本流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有助于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同时扩展投资渠道。但其运营模式同时也引起许多法律问题。本文在调研国内行业现状与借鉴国外监管方式基础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中存在的问题与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综合分析并解决。关键词: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行业自律;金融市场当前随着P2P互联网借贷爆发的种种乱象,社会各界纷纷要求国家立法监管互联网借贷这一新兴融资方式。在看到利益的同时也需要认识到与金融工具创新一同出现的必定是新工具的不成熟监管问题。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与西方国家不同且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与西方国家有所差距,所以我国必须研究国外监管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符合国情的监管方式。促进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化,法制化发展,以此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投融资能力。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现状及不足(一)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现状1、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自我监管我国政府目前高度重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于2015年制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纳入国家监管体系。制定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与风险管理规范,使平台自行监管标准化。(1)对借款人进行的监管。依据规定对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信息、借款用途、个人银行信用情况与还款能力证明、个人联系方式等个人必要信息,以便进行资格审核与日后借款追回。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依据信用分级发布不同级别借款项目提供借款项目的追踪与还款提醒,并建立催收程序保障资金安全。(2)开展网络借贷风险教育活动。通过开展网络借贷风险教育活动,一使得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通过开展内部措施更好的防范风险,提高对风险的警惕性以及防范风险的能力;二是让投资者更加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高风险,高收益”的性质,通过教育活动帮助投资者更好的选择平台以及项目。2、行业自律组织监管(1)设立行业自律组织。我国第一个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于2010年于上海成立,拉开行业自律监管序幕。依据暂行办法要求需要建立区域统一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并定期向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辖区备案和网络借贷行业年度监管与发展情况报告。(2)制定行业的自律规范。我国首个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规范《自律公约》于2012年在上海诞生,首次对行业业务做出自律性规定。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只是在小区域建立,而具有巨大影响力的大区域乃至全国性的自律监管组织依旧未建立。所以我国行业规范虽有所发展但影响力不大,急需建立具有大影响力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全行业自律规范。(二)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不足1、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从法律上来看,第一,目前监管法规过于简单,颁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只是大体规范,对于许多具体的业务操作没有加以规范,缺乏配套完善的监管法规。第二,当前法律法规缺乏业务整体监管体系,目前法律监管只是规范事后处罚,且实施难度较大无法防范于未然从根源上消除风险。第三,目前P2P网络借贷对于是否涉嫌非法集资前期无法界定,根据目前我国监管规定只有到后期平台资金断裂才能认定非法集资,然而一旦事发事后处罚于事无补,对于网络金融发展危害巨大。但目前法律对于如何区分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界限问题没有做出相关明确规定。第四,借贷款利率没有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对超出四倍贷款利率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市场利率有最高限制,而P2P网络借贷利率通常超过合法利率,对此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也无法律保障措施,对此具有较大风险性。2、行业信息公开性缺乏(1)必要财务信息不公开透明。从我国目前现有情况看,国内行业财务信息披露机制缺失,只有少一部分的网络借贷平台能够做到向外公开披露自己的必要财务信息,但也存在标准不统一,没有一定规范性。其他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基本从不发布自必要身财务信息,敏感数据更是无从谈起。应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基础上监管层立法规范P2P网络借贷平台财务信息披露发布机制,使P2P网络借贷平台定期规范发布自身财务信息,公开运营情况。使投资者掌握必要的投资信息,并使其接受社会监督。(2)风险信息披露不强。P2P网络借贷业务存在一定违约风险性,而有些P2P网络借贷平台刻意隐瞒风险信息,对于存在的风险性不加以说明。而我国大多数投资者多缺乏专业投资知识以及风险防范意识,P2P网络借贷平台隐瞒风险信息使得投资者轻视投资风险,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略社会影响。对此,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积极披露业务存在的风险性发布风险信息,对一些高风险的投资项目需要积极做出风险信息发布。使投资者根据自身抗风险能力选择进行投资,降低整体投资风险。二、借鉴国外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中的经验(一)美国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1、保护借款人的权益在美国,借款人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与银行相比,借款人申请贷款的各种条件会有很多的不一样。例如在Prosper与LendingClub平台上获得贷款的借款人有可能会面临许多的风险,如在借贷合同中的条款规定的不明确、相关从业人员对于条款本身也有一定的理解偏差、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不同借款人给予了不同的待遇、收款机构对借款人使用不公平甚至具有侮辱欺诈性的催款手段。虽然这些风险同样存在于传统的贷款途径中,但P2P网络借贷模式与传统借贷模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如借款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性要比传统借贷模式大。因此,借款人隐私信息的泄露是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面临的一个巨大风险问题。2、制定法律与明确监管目前,为了降低由网络借贷带来的相关风险,美联邦的相关监管机构和各个州的监管机构都对LendingClub与Prosoer进行了监管。使P2P网络借贷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法进行活动。此外为了更好地监管,美联邦与各个州都制定了有关P2P网络借贷的法律。这些法律法规都对P2P网络借贷业务的实际操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有:禁止使用不公平条款、非法催收贷款手段以及反洗钱规定等。另一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还要求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注重个人隐私信息的保密工作,P2P网络借贷交易要符合电子交易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主要是通过Prosoer,LendingClub等P2P网络借贷平台与第三方收款机构的联系从而作用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合法交易活动。(二)英国对P2P网络借贷的监管1、P2P网络借贷机构自身监管在英国,知名并且成熟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是Zopa,Zopa所采用运营模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由平台自身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作出相关调查,并且就借款人自身所存在的风险进行判断,同时该平台也会对借款人的具体信用情况进行不同的信用评级。信用评主要是帮助投资者可以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来进行选择投资,投资人也可以依据自己承担风险的能力来选择借款人及借款期限、利率等。同时,该平台还采用多种相关的措施对各种风险进行严格把控。例如:Zopa公司会让借款人进行按月分期归还贷款,此外,Zopa还规定借款双方必须签订合同,从而保证投资者的权益。2、行业协会的监管英国于2011年8月15日成立了首家P2P金融协会(英文名为:Peer-to-peerFinanceAssociation)。P2P金融协会主要是由Zopa,RateSetter与FundingCircle三大P2P网络借贷平台联合建立的。P2P金融协会成立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英国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合法化发展。所以说,P2P金融协会在规范行业操作细则和促进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作用。另一方面,P2P金融协会也对其协会成员制定了严格的规定,从而保障投资环境的安全性,并提高公众对它的信任度。3、建立最低审慎资本标准为避免P2P网络借贷平台借贷平台在发展过程中的过度膨胀,保障平台正常运营和发展,确保其在出现倒闭时能够具有自有资本吸收风险的能力,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对相关的借贷众筹平台设立了最低审慎资本要求,认为这是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关键性监管工具。最低审慎资本要求建立了两个不同的审慎资本指标,取两者中较高值,一是设立固定数值5万英磅;二是基于平台上会计基准日借款余额(而非累积额度)乘以一定系数计算的审慎资本。平台应当在会计基准日按照指定公式以差额累进制方式计算最低审慎资本要求,具体标准为:平台借贷余额(1)不超过5000万英镑部分×0.2;+(2)超过5000万英镑不足25000万英镑部分×0.15%;+(3)超过25000万英镑不足50000万英镑部分×0.1%;+(4)超过50000万英镑部分×0.05%。上述公式计算加总后,与5万英镑固定值相比(2017年3月31日前即过渡期限内为2万英镑),取其较高值作为审慎资本标准。同时为确保借贷平台符合审慎资本标准,规则还明确规定了合格的审慎资本工具的范围。三、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的对策(一)进一步加强行业立法目前我国的P2P网络借贷具体运营操作依旧存在大量法律空白。监管部门虽以负面清单方式规定哪些行为是违法,但网络借贷处于探索阶段,会不断出现各种问题,依旧需要监管层不断立法跟紧其发展。具体监管建议包括:第一,对P2P网络借贷进一步加强运营细节立法,使其每一步经营都有具体的法律规范。第二,监管层不断与时俱进依据行业形势发展不断制定新规范,确保行业监管到位。第三,立法明确集资非法与合法的界定,降低事前风险。第四,监管层颁布对P2P网络借贷行业期限错配行为的规范认定标准。(二)规范信息披露加强消费者保护P2P网络借贷涉及社会各方面经济利益,所以要对其加强必要信息披露规范与消费者保护立法实现对消费者保护。我国监管需加强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等网络金融中介的必要信息披露机制规范,又要制定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规范,加强对网络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具体监管建议包括:第一,设立专门网络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机构;第二,建立P2P网络借贷平台信息披露机制,加强信息披露监管;第三,规范要求经营指标与风险指标等监管数据报送系统,有关统计数据与中国人民银行及网络借贷行业中央数据库运行机构共享;第四,制定P2P网络借贷平台欺骗、违约等不法行为的具体惩处。(三)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公司市场准入标准现颁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之中没有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公司的市场准入标准,其内容依旧模糊不清。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应依据市场状况合理设置,使其既能够起到提高行业整体质量淘汰不合格企业的作用又不会阻碍行业健康发展。应根据不同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类型所承担的风险不同,区别对待不同业务类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设置不同的市场准入门槛。单纯中介网络借贷平台,不涉及抵押,质押等较高风险性的线下业务,所以其承担经营风险较小,可对其市场准入的要求相对适当放宽。而对于线上线下综合经营的平台,因其业务风险性较高,则需要对其公司设立设置相对严格的准入标准,要求较高的风险防范能力。(四)建立国际性信用体系P2P网络借贷主要业务是小额信贷,因其行业性质风险性较高,对于信用体系有着较强需求。然而我国的信用体系仍未完全建立,使得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相对国外风险性较大,也使得国外监管P2P网络借贷的信用方式在我国无可行性。对于信用体系监管而言监管部门应从引进信用评级标准与促进征信系统和P2P平台的合作入手。整合现有的银行信用库且引入市场主体参与到征信体系的建设中,加快我国信用评级制度建设。促进信用评级制度与P2P网络借贷平台合作,完善借款人信用评级体系,加强风险性信息参考,规范行业信用等级制度,降低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