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文化发展联盟章程总则第一条联盟名称:中国城市文化产业发展联盟,简称:中国城市文产联盟,英文名称为“ChinaCityCultureIndustryDevelopmentAlliance”,英文缩写为“CCCIDA”。第二条联盟性质:中国城市文化产业发展联盟(下称联盟)是地方城市与文化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会员制社会组织。第三条联盟宗旨:搭建中国城市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培育高效统一的全国城市文化资源交易市场,推动中国文化产业发展。联盟是在中国当今政界领导和金融界、文化界、学术界知名人士倡议下,由相关政府部门、知名企业、学研机构、专业媒体等组成有助于产业发展的活动性、商业性、学术性组织。从城市文化环境建设的发展目标、体系方法、空间实践、管理机制等角度,帮助中国各个城市对文化资源整体性及策略性的运用,将文化资源作用于城市未来的发展,提升城市竞争力,同时应对当下城市建设中存在的各种文化问题。联盟是城市文化标志理念的传播者、资源要素的整合者、结构调整的促进者、发展转型的推动者,致力于成为政府的助手、市场的推手、企业的帮手,为城市经济文化发展方式转变献计献策,推动城市文化事业发展,打造中国乃至全球城市文化展示推广、城市文化发展战略咨询服务、文化项目投融资、文化地产配套建设、文化商业化运营项目推广等领域最具影响力的综合服务平台。该平台将以城市文化展示为依托,以投融资服务为抓手、以技术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以提升地区文化产品市场化、金融化程度为契机,提供城市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服务,最终培育出高效而统一的全国城市文化资源共同体,把文化资源转化成经济价值,努力提升中国文化软实力,推动中国由文化大国向文化强国转型。第四条联盟主管单位:本联盟接受中国文化管理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联盟秘书处地址:北京东城区藏经馆胡同2号,盛唐古驿文化创意产业园本联盟的主要任务:(一)构建中央与地方政府、城市与产业企业的沟通桥梁,反映城市与产业企业建议,推动政策的制定与落实;(二)推动城市、企业间的务实合作与资源整合,对接项目与资本,促进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三)推动联盟会员与服务对象的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文化创意意识,帮助联盟成员树立文化品牌形象;(四)推动文化产业标准化;(五)协助会员和服务对象开展文化建设,引进项目、资金、团队与技术,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六)研究分析文化产业发展动态,向政府和社会反映行业状况,分享成功商业案例;(七)传播文化产业发展理念,推动社会文化创意知识的普及与文化创新风尚的树立。(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九)组织会员参加联盟开展的各项活动;(十)承办政府及相关机构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联盟会员种类:政府会员、机构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会员级别:1.名誉主席、主席、常务副主席、执行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选举,经联盟大会表决通过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主席任命产生。2.常务理事单位:由两位常务理事单位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核;3.理事单位:由两位理事推荐,经常务理事会审核;4.会员:由会员发展与联络委员会审核。会员申请条件:1.认同本联盟宗旨及章程;2.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相关业务的个人、企业、投资银行、中介机构及企业集团。包括但不限于:a.金融机构;b.产业协会、行业协会、国际组织、商会;c.产业集团;d.城市运营服务机构;e.房地产企业;f.数字、节能、环保相关技术研发机构。积极参与文化创意产业活动并形成业界影响力。会员入会程序:1.阅读并了解《中国城市文化产业发展联盟章程》;2.填写《中国城市文化产业发展联盟会员入会申请表》,与相关文件一并提交至联盟会员发展与联络委员会;3.会员发展与联络委员会核实申请表的内容,并讨论通过;4.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退会程序:1.会员退会应提前三十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并交回会员证。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联盟成员退出联盟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联盟成员退出后一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会;2.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会员发展与联络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其会员资格予以取消;a.会员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b.严重违反联盟章程及有关规定的,给联盟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c.被当地民政、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会员企业;d.一年未参加联盟组织的活动的。会员重新入会:会员在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间隔一年以上再次申请联盟会员的,视为重新入会。会员重新入会须按照联盟新会员入会程序的规定执行。会员权利:1.享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参加本联盟的活动的权利;3.获得本联盟的服务的优先权;4.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基本义务1.执行本联盟的决议;2.维护本联盟的合法权益;3.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4.积极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活动;5.按规定缴纳会费;6.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7.积极配合联盟网站、会刊、数据库的补充和维护;8.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负责与本联盟的联络工作;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大会,联盟大会的职权(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理事会;(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本联盟终止事宜;(五)决定本联盟的其它重大事宜。联盟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是联盟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的职权(一)执行联盟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常务理事会:(三)筹备召开联盟大会;(四)向联盟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在联盟大会闭会期间决定部分理事、常务理事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联盟常务理事会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联盟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时,主席、副主席需向联盟大会提出辞职,由理事会向联盟大会推荐下一届主席、副主席、人选,经联盟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可以连选、连任。联盟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常务理事会议;(二)检查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负责本会的财务。本联盟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落实理事会各项决议;(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四)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提名,然后交常务理事会决定;(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专门机构的设置联盟在联盟大会领导下,尊重顾问委员会专家的建议来开展工作。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置下列专门机构,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一)业务发展与服务委员会;(二)会员发展与联络委员会;(三)产业发展研究咨询委员会;(四)会员权益维护委员会;国际合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员中心外联中心研究中心(一)业务发展与服务委员会;职能:推广中国城市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扩大联盟业务领域,建立、规范联盟财务制度,监督、审查财务制度的实行。(二)会员发展与联络委员会;职能:以会员服务为根本,根据企业与市场需求,积极扩大联盟会员规模,审查理事与会员资格,推动联盟组织建设和章程落实。(三)产业发展研究咨询委员会;职能:研究文化产业发展规律,建立市场规范,编制行业报告,设立并组织评选相关奖项。(四)会员权益维护委员会;职能:维护文产行业的共同执业权益,争取文产行业的优惠政策;应会员的请求,依法维护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不定期为会员提供维权法律培训;组织会员草拟本会给相关政府部门的提案;国际合作委员会;职能:发展国际会员,促进联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每个委员会应由三位以上理事组成,定期或不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提出项目建议。办公室职能:负责秘书处的行政、财务和人力资源工作;会员中心职能:负责推广方案制定与实施、对外展示服务、会员联络与协同;外联中心职能:负责平台、产业及项目的运营、投资及基金管理、金融服务;研究中心:职能:负责理论研究、产业研究、研究报告发布和网站运营。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常务理事会成员:50万元,无年费,任期5年理事会成员:20万元,无年费,任期5年普通成员:地级城市100万元,无年费,任期5年县级城市50万元,无年费,任期5年机构2万元/每年个人5000元/每年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