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石油质字[2000]第1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安全、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工作三部分。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公司、院。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是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专业公司、地区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安全(安全环保)科,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六条专业公司及地区公司安全部门,应由公司行政正职领导或其授权副职领导主管,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及其以下安全部门应由行政正职领导主管。第七条各级安全部门安全专职人员应具备较丰富的生产经验和安全知识,有高度事业心、责任感,作风正派、敢于坚持原则,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第八条有关键装置和要害生产部位的基层单位(车间、大队)应配备安全工程师。第九条安全专职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能上岗。安全专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十条专业公司、地区公司及地区公司所属厂(公司、矿)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应由本单位行政正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分管领导、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安委会负责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考核目标和奖惩方案,定期(公司级单位每半年一次,厂级单位每季度一次)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单位)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决议、指示和安全生产的情况汇报,讨论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第十一条各级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处理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二条各级领导在组织生产经营的同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股份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安全生产职责是:一、行政正职1.各级行政正职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2.完成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业绩考核中的安全生产指标。3.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4.定期主持召开安委会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5.定期向上级报告或向本单位员工公布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监督。二、行政副职1.按照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分管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负有领导责任。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3.及时协调解决分管单位安全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三、各级技术负责人1.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领导责任。2.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编制、审查、制定安全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审批安全技术措施。3.组织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工作。4.抓好安全科技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攻关,推广应用安全新技术、新成果和新产品。第十三条基层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能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主动做好事故预防工作,其安全职责是:一、班组长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坚持原则,监督本班员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制止违章作业,对本班实现安全生产负责。2.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搞好新、老员工和实习培训人员的岗位安全教育。3.督促、检查本班员工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搞好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的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4.掌握各岗位安全生产动态,发现隐患要及时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5.发生事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应积极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上级报告。二、岗位员工1.掌握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2.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3.上岗时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正确维护和保养岗位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保持其完好、齐全、灵敏、有效。4.熟练掌握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故障排除方法,按规定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消除的应立即向上级如实汇报。5.有权制止、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权拒绝执行违章作业的指令并可越级汇报。6.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生产中应协同配合,共同搞好安全生产。第十四条各级安全、人事教育、计划、财务、生产、技术、机动、物资供应、基建等部门,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落实国家、地方和股份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标准。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五条所有员工都要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基层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基层岗位员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由各级教育培训部门负责组织,安全教育培训要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计划。第十六条国家规定应开展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开展职业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并须请有安全预评价资格的评价单位进行评价。第十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十八条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在作业前应编制安全应急计划,并报上一级安全部门备案。在作业过程中,应随情况变化及时对安全应急计划进行修改和补充。第十九条对工业动火、厂区内动土、进入有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工业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第二十条对物探、钻井、炼化装置检维修、油气管道安装、防火工程设施维修等风险性较大作业的承包商实行投标前安全资格审核制度。第二十一条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消防器材、可燃性气体报警器、毒气检测器、呼吸器等报警、防护器材实行准入制度。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标准给员工发放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防暑降温物品和用具。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人员,应根据特殊规定和需要,配发相应的防护用品,发给保健费。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每年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在编制生产、财务预算的同时,由单位统一纳入预算。第二十四条消防安全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整体部署。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将防火安全责任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之中。第二十五条交通安全工作应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整体部署。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对车队和驾驶员的管理,保证交通安全。第二十六条浅海石油作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作业认可和作业许可制度。第二十七条发生事故时,应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准确统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同时要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于承包商发生的事故,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统计上报。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二十八条安全监督检查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制定并坚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和违章处罚制度。第二十九条各级安全部门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1.生产、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2.员工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情况;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三同时”落实情况;4.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检验、维修、使用等情况;5.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6.安全技术措施(含事故隐患整改)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7.承包商承包合同中安全生产条款履行情况;8.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工作;9.消防设备、器材采购、配备情况;10.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情况;11.其他必要的监督检查项目。第三十条安全监督人员在进行监督时,具有以下权力:1.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报告有关安全情况,回答有关安全问题;2.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有关的资料、文件、图表及证书;3.必要时,可建议被监督检查单位对作业设施及其相关设备进行安全检测。4.在发现有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时,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停止作业,排除险情。第三十一条被监督检查单位应为安全监督人员提供协助与方便。第三十二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事故虚报、瞒报、迟报的行为,所有员工都有权举报。第六章安全生产奖惩第三十三条股份公司每两年评选一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在评选年度组织考核,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授予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各地区公司应对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三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奖励资金在年度工资总额中列支。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各地区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发文日期:2000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