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管道四公司分包管理相关制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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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四公司分包管理相关制度讲解主讲人:刘丽雅管道四公司分包管理相关制度•Ⅰ、《管道四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实施细则》•Ⅱ、《管道四公司招标管理办法》•Ⅲ、《管道四公司工程项目分包商交纳HSE保证金的有关规定》•Ⅳ、《关于进一步加强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Ⅰ、《管道四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分包行为,强化工程项目分包的过程控制,降低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使分包工程规范、有序、高效,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公司将承揽的工程项目施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的行为。工程项目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公司将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公司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第三条分包项目严禁转包。采用专业工程分包方式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进行专业分包,只可进行劳务分包;采用劳务分包方式分包的一律不得再次分包。第二章工程分包的原则和分包范围第四条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为原则,对公司内部有施工能力的工程一律不得分包。在自有资源、施工能力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或明显不经济时,按照公司分包工程管理办法进行分包。第五条分包工程范围:除业主指定的分包工程外,主要包括:(一)管线施工:土石方、水工保护、穿越、站场和阀室土建、管材运输等。(二)盾构施工:竖井制作、环片制作、场站建设、电力线路安装等。(三)其他在国家法律、法规及局规定允许范围内的分包工程。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分包工程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分包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分包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协调与决策。第七条市场部为工程项目分包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制度的制定、分包工程的招标管理工作、分包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分包商市场准入管理以及建立公司合格分包商信息库、建立分包商的评价体系、对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初审(备案)等工作。第八条工程调度室、经营计划部、财务资产部、设备管理部、物资管理部、审计部、纪检监察部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分包过程实施监督。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分包项目的安全和环保实施监督和检查。科技质量部负责对分包项目的质量管理实施监督和检查。•第九条各施工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分包管理小组,负责项目分包工程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项目部将分包管理小组的组织机构及成员报送市场部备案。项目部分包工程管理小组组长:项目经理副组长:项目副经理成员:施工部、技术质量部、控制部、财务部、采办部、协调部、HSE等部门负责人第十条项目部负责分包计划的编制;负责分包工程项目现场施工的全面管理;对分包商履约情况、信誉进行评价;按照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市场部报送相应分包项目资料。第四章分包工程项目的确定第十一条公司工程项目中标或签订承包合同并成立项目部后,项目部应当根据承包合同或中标函确定的承包范围拟定公司承担项目范围和对外分包范围并编制分包计划报送市场部,经公司审核后报局规划计划部审核(备案)。第十二条分包计划的编制(一)编制依据:项目招标文件、项目合同、项目管理实施规划、项目策划书及公司相关管理办法。(二)编制内容:1.项目概况;2.项目实施的依据;3.分包工程的划分、估算造价、分包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及计划实施日期等;4.潜在(备选)分包商名单。分包计划表格式(详见附件2)。第十三条分包工程的划分应遵循以下原则:专业化原则,便于协调管理原则,合理使用资源原则,分包与总包一致性原则,有利于整体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控制原则。第十四条分包计划的审批程序:(一)甲类(中标总价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由公司初审后上报局规划计划部,局规划计划部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局长审批。(二)乙类(中标总价在1亿元人民币~2亿元人民币)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由公司初审后上报局规划计划部,局规划计划部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三)丙类(中标总价在1亿元人民币以下)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由公司审批,上报局规划计划部备案。第五章分包工程项目的发包•第十五条对外分包工程项目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管道局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下列情况除外:(一)分包工程项目预计合同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项目;(二)列入《管道局招标管理办法》及《管道四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不招标事项的。•第十六条工程项目分包程序:(一)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分包工程项目确定后,市场部提供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由项目部编制招标文件报送市场部审核。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投标须知、工程概况、分包内容、投标书标准格式、施工技术要求、工程量清单、商务要求等。(二)招标方式主要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须在管道局公布的合格工程分包商名录中选择潜在分包商并发出投标邀请函,招标方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组织分包商现场踏勘。(三)资格审查。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财务状况、技术能力、业绩、信誉、项目管理机构及其投入人员的资格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评估审查,以判断其是否具有投标、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资格和能力。(四)开标、评标。评标专家从管道局招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市场部组织评标专家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技术、经济、资质、业绩等方面进行评审。(五)定标。根据评标结果按程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六)发布中标公告。向中标单位发布中标通知书,同时,将定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六章分包商资格和分包商评价管理•第十七条认真贯彻执行《管道局分包商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市场部负责对申请准入企业的资质及总体情况初步审查,推荐合格的分包商。•第十八条分包商应具有承担拟分包项目所需要的相应资质,且应取得管道局颁发的市场准入证书;业主或地方政府指定的分包商可作为潜在分包商参加投标,但必须履行市场准入程序。•第十九条分包商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手续,由分包商自行到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分包工程竣工后,各项目部应对分包商按《管道局分包商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价,出具分包商评价考核报告,报送市场部,市场部根据各项目部的考核报告对分包商出具综合考评意见,上报局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分包商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根据其情节,可采取取消中标资格、责令停工、责令退出现场、索赔、终止合同、经济处罚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列入公司黑名单,不再录用。•(一)伪造管道局市场准入证书,有虚报企业资质和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二)分包商相互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报价;•(三)分包商利用行贿、回扣及其它不正当手段扰乱招投标活动和施工检查监督活动;•(四)无正当理由拒绝与公司签订合同;•(五)将中标项目擅自再分包或转包;•(六)不按合同规定服从项目部和监理的管理;•(七)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八)隐瞒安全、质量隐患和事故;•(九)《管道局分包商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明确的其他行为。第七章分包工程合同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分包工程合同由公司统一签订。第二十三条分包工程项目合同价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投标价格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计算;招标限额以下或经批准不招标项目的工程造价通过直接编审施工图预结算文件确定,但分包合同中应明确预结算采用的定额标准、取费费率及其他造价计算规定。第二十四条通过非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的,合同条款必须由项目部分包工程管理小组与分包商洽商。洽商过程做好记录,形成分包合同的初稿,报送公司各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会签、总经理审批后签订分包合同。第二十五条所有分包工程均须在实施工程之前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或签发中标函,避免先实施后补合同手续的现象。对不签定分包合同或未对中标函确认的分包商,项目部不得安排进入施工现场,否则公司将追究项目部的责任。特殊情况由市场部报公司分包工程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第二十六条严禁分包商对分包工程再分包或转包,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合同,取消其施工资格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项目部与分包商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合同条款的洽商,形成分包合同的初稿,报公司市场部,由公司相关部门及主管领导会签,经总经理审批后签订分包合同。第二十八条公司招标的分包工程,经双方确定的中标价格为分包合同价格。分包工程合同文本必须使用公司下发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范本”(见附件4),分包合同补充条款内容由各项目部起草,报市场部会签、审批。第二十九条对设计深度能满足准确计算工程造价要求的工程,应采用固定合同总价形式;对设计深度不够,工期较紧,不能准确计算总价的工程,可采用固定合同单价形式,合同中应明确每个项目合同单价所包括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核定方法。采用固定合同单价的分包合同一律确定暂定合同总价,作为财务拨款的依据。第三十条工程分包可采用包清工(劳务分包)和包工包料(专业工程分包)方式,但主要设备材料一般应由总包单位供应,合同中应明确甲供材料的消耗定额。第三十一条施工过程中,项目部预计分包结算价格超出合同总价20%以上的,须签订补充协议,否则财务不予拨付进度款,特殊情况由公司分包工程管理委员会审核确定;项目部预计分包结算价格比合同总价减少20%以上的,需向公司市场部报送相关说明材料,使公司随时掌握分包商工程量及造价的增减情况,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第三十二条分包工程竣工后,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项目部与分包商签署弃权声明(详见附件8),做到分包合同及时关闭。第三十三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分包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第八章分包工程过程控制•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预算人员等相关人员对分包商进行交底,明确合同内工程量内容,并根据合同条款、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对分包商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施工的正常运行。分包商的施工方案必须由项目部审定后报送科技质量部备案。•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应监督分包商严格按分包合同执行。当分包工程量或工期等发生变化时,项目部应对分包商提出变更要求,并形成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第三十六条分包工程在履约中,不得给分包商进行任何现场签证。如果发生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项目部应及时给分包商下发“管道四公司分包工程变更通知单”(附件3-表9)(以下简称“变更通知单”),变更通知单由项目部施工部部长、项目部控制部部长、项目经理三人签字认可后方可生效。•第三十七条“管道四公司分包工程变更工程量确认单”(附件3-表10)(以下简称“变更工程量确认单”),是对变更通知单要求变更的内容进行的实际工程量确认,是分包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之一,变更工程量确认单中的内容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靠。工程量的核实确认必须由项目部指定的技术员、项目部技术质量部部长、项目部HSE部部长、项目部施工部部长、项目部控制部部长、项目经理等六人本人签字认可。严禁代签行为,若有代签视为无效,公司将对代签者给予通报和处罚。•第三十八条对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控制(一)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处理程序1.项目部要严格要求分包方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严禁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凡是发生施工方案变更,预计增加费用超过原分包合同价格20%的或者增加的费用没有超过原分包合同价格的20%但风险因素大大增加的,都属于重大变更范畴。2.项目部应首先填写《施工方案变更申请表》(附件6-1),项目部相关部室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科技质量部,由科技质量部组织相关部门到现场勘察,勘察完毕对变更的施工方案组织会审。重大方案变更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查确认工作,需要外雇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施工方案变更审批表》(附件6-2)由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主管技术领导签字、公司主管经营领导签字、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科技质量部负责通知并将审批表返回给项目部,项目部方可实施方案变更。未经公司批准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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