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委员会章程校研[2000]0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领导全校的学位工作,负责全校的学科建设,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全校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二条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第三条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校长工作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安徽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4月、6月、12月份各举行一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主任委员或全体委员会议。第五条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分委员会,包括:数学学科学位分委员会、物理天文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化学和材料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地学学科学位分委员会、生命学科学位分委员会、管理人文学科学位分委员会、力学工程学科学位分委员会、电子信息计算机学科学位分委员会、核技术及应用学科学位分委员会、高等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和若干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即MBA、MPA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分委员会)。分委员会委员由校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任免。第三章各级组织机构职能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校学位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职能如下: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职能学科建设工作1.负责学校的学科建设,制定学校学科发展规划;2.负责学校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和各级重点学科申报的初审;3.负责学校新增硕士点、博士点和一级学科授权点申报的初审;4.负责学校各类专业学位授权点申报的初审;5.在国家授权的学科领域内,自行审批新增硕士点;6.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学科调整的建议;7.负责学校新增博士生导师的资格评审和博士生导师的上岗选聘工作;8.审定学校各授权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位授予工作9.听取学位分委员会对学位授予工作的汇报,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10.作出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11.作出授予来校留学生各级学位的决定;12.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名单;13.决议处理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14.作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学位评估工作15.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16.负责学科建设的检查评估。第七条学位分委员会职能作为校学位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建立在相关一级学科上的学位分委员会,负责本学科内的学位工作,职能如下:1.负责本学科的建设,制定发展规划;2.制定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3.推荐申报新增硕士点、博士点和一级学科授权点;4.推荐申报各级重点学科;5.初评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6.遴选新增硕士生导师;7.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8.作出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9.作出授予来校留学生各级学位的建议;10.审议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11.作出撤销已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建议。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与学科建设等各项工作,业务分别归口于国务院学位办公室、中国科学院学位办公室、安徽省学位办公室。未经校学位委员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中国科技大学的名义从事学位活动。第四章附则本章程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