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博士后队伍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单位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第三条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院宏观指导与设站单位自主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断提高质量,逐步扩大规模,使博士后人员成为我院重要的科技创新力量。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人事教育局是全院博士后工作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定我院博士后工作规划、相关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我院各单位博士后工作;调配国家下达的博士后资助计划;核实我院博士后经费支持名额;协助国家进行流动站的增设和评估;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等。第五条设立流动站的院属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具体负责制订本单位的博士后管理办法。设站单位应明确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承担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三章流动站的设立第六条流动站的增设主要根据我院科技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第七条院属单位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博士培养点,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博士后研究课题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第八条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经院初审后报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由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九条设站单位中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经验、学术水平高、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科技人员,经本单位审批同意后可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第十条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符合招收单位所设博士后岗位要求的人员,可申请进入该单位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一条除经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十三条设站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第十四条经设站单位和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后,申请者即可办理进站手续。各招收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第十五条设站单位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第十六条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的,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博士培养点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可与设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可与我院其它设站单位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第十七条流动站与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应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管理第十八条设站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招收、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等制度。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第十九条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参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在站期间计算工龄。第二十条设站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人员的住房补贴政策。对于已提供博士后公寓的博士后人员,设站单位可适当减免其住房补贴。第二十一条设站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为博士后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所需资金的筹集应当执行所在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资金的筹集办法。设站单位应为进入本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购买医疗、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或双方协商确定在其收入中包含医疗、意外伤害等费用。第二十二条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外单位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其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及支付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凭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并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手续。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第二十四条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2年,一般不超过3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等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因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6年。第二十五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若确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经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第二十六条博士后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院、所在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院及所在单位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如无专门协议,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设站单位根据需要可择优录用博士后人员为正式职工,并可将博士后人员经历作为正式录用科研人员的必要条件。第二十八条博士后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于无故拖延办理出站手续者,若超过规定时间3个月,则按自动退站处理。第二十九条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由设站单位向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申请颁发博士后证书。第三十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一)考核不合格的;(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三十一条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第六章博士后经费管理第三十二条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由国家、院、设站单位及合作导师共同筹集。第三十三条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由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确定。院根据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核定的资助计划和各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情况及招收博士后人数等,调配国家资助名额。第三十四条院将根据各单位博士后人员招收情况、流动站评估情况等,对各单位在站博士后人员予以经费支持。第三十五条留学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向国家申请专门资助。第三十六条国家和院下拨的博士后经费由各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院将对博士后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第七章博士后科研资助和奖励第三十七条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经本单位批准,可按规定申请各类科研项目和博士后科研奖励基金,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院青年人才领域前沿项目、王宽诚博士后奖励基金等。第三十八条外籍博士到我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按规定申请中国科学院外籍青年科学家计划。第八章评估和表彰第三十九条根据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对流动站评估的统一部署,我院配合组织开展院属单位流动站的评估工作。第四十条评估工作根据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综合评估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立3年以上的流动站;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3年的流动站。第四十一条综合评估主要考察流动站建设情况,包括博士后人员招收情况、科研情况、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新设站评估侧重考察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人员招收和科研工作情况,结果分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第四十二条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对博士后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撤销的流动站3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第四十三条因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流动站无法正常运行的,由院核实并报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注销设站资格。第四十四条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院适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管理人员进行表彰。第九章博士后联谊会第四十五条中国科学院博士后联谊会(以下简称博士后联谊会)是由博士后人员组成的群众性组织,在人事教育局指导下开展工作。博士后联谊会重点开展博士后人员之间的学术交流,促进博士后人员科研成果的转化,维护在站博士后人员的权益,组织和开展各种文体、联谊活动,承接院和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博士后联谊会可在博士后人员较集中地区设立博士后联谊会分会,并接受所在地分院的指导。第四十六条博士后联谊会理事会为博士后联谊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各设站单位推荐产生。第四十七条院每年以适当的形式支持博士后联谊会开展有关工作。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八条各设站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