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文件合研院发计财字[2002]93号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建立规范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秩序,保证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高效、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的管理范围为: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为5万元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造及装修的建设工程项目。第三条我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服从于合肥科学岛园区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工程建设项目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标准管理。第四条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选择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参加公开招标的报建工程项目按招标法规定办理,不需要报建的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第五条各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化的目标管理。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合肥研究院成立基地园区基本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主管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基地管委会、计划财务处、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其职责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工程项目办,由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计划安排、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前的报建等各种手续、招投标、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各建设单位应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成立相应的项目管理组织,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第七条建设工程管理人员职责:1、工程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2、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和协调工作;3、把好工程质量关,严格做好隐蔽工程、分项工程、施工工序的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4、做好工程变更和经济技术签证协调和报批工作;5、完成变更和签证工程量、投资额的审核工作;6、协调和参加工程竣工工作,做好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7、完成工程竣工决算的初审工作;8、负责督促检查竣工技术资料的完整和归档工作。第三章建筑工程设计第八条建筑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确定工程设计单位。提倡设计单位及早介入,确保前期基础工作做得充分、扎实。第九条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第十条对工程设计的基本要求为:满足使用单位的使用功能;根据概算限额设计;规范、新颖、实用的设计理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国家标准。第十一条在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要多交流、多沟通,使设计单位能充分了解和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第十二条为保证所建工程能满足使用要求,工程管理人员要与使用单位很好地沟通,认真听取使用单位的意见,尽量满足使用单位的合理要求。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出图后,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图,对图纸质量进行评定,及时发现图纸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以避免把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带到工程施工阶段。第四章建设工程发包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发包前,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对入选的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考察。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投资情况,确定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要求。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好处。在建设工程发包中有索贿、受贿或回扣行为的,给予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到的工程,建设单位将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承包资格。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条承包方中标后,不得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如需分包的建筑工程子项目必须要经过建设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如确实发现承包方将工程转包给其他施工企业,应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承包资格。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现行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二十四条承包方在编制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相应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五条承包方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伤害的,承包方要有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方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承包方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二十七条承包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物以及燥声、震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安全由承包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第三十三条承包方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承包方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十五条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修复。第三十六条交付竣工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第七章建设工程监理第三十八条推行国家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第三十九条对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与被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合同。第四十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设计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承包方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四十一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承包方。第四十二条工程监理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告,要认真予以审查并签证,建设单位在收到工程监理的签证报告核实后,才能付款。当工程付款总额达到工程总承包金额的85%时,承包单位需补齐前期所付工程款的发票,否则,余款停付。第四十三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第四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八章工程竣工验收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符合竣工验收要求后,建设单位在半个月内向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竣工验收的准备情况;要求安排验收时间;验收前,建设单位须提交项目建设的总结报告,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意见书,监理单位提交工程评估报告。第四十六条组织验收的单位收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必须抓紧时间安排验收工作,并组织验收委员会(组)。验收委员会(组)可根据项目的规模、性质及复杂程度,组织验收专业验收小组,确定竣工方式和日期。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原国家计委下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院下发的《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各专业验收要点》的有关要求,认真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工程资料一定要齐全,否则,工程不能验收。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资料要及时归档,并严格按照省、市有关备案制的规定,将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不得拖延、推委。如果不能按时办理,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填制说明》的要求,填报有关材料,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在编制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清理完毕债权债务,做到工完帐清。项目竣工财务结算要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建设银行联合下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现行办法》的要求,办理审查和审计的报审工作。第九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下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拨资金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建设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第五十一条建设资金实行月报制度,并纳入建设单位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年度基建财务决算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和程序统一编报。第五十二条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建设单位必须向审计部门如实提供一切相关资料。第五十三条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一)专户存储:建设资金(包括自筹资金)应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存储,并按规定程序拨付和使用。年末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不得转户存储。(二)专款专用:建设资金实行按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按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使用。(三)封闭管理: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建设单位对建设资金必须独立建帐,独立核算,封闭管理。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凡与国家有关法规不符之处,以国家法规为准。第五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