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D93)》第五章住宅中对建筑间距规定比较详细。1.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确定。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以下图表中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以下图表中的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3)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②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3.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2)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3)在I、II、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V、V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4)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利于组织居民生活、治安保卫和管理。4.住宅的面积指标和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多种面积标准,并以一般面积标准为主,并应规定:1)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2)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6.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得超过规定;2)住宅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规定。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五章建筑物采光间距第四十六条建筑物采光的方向为南向、东向或西向。每户至少保证一个朝向的采光。住宅楼的山墙均不作为采光的朝向。采光间距为遮光建筑的高度乘以采光系数。第四十七条正向采光(指南向,简称正向,下同)的平行多层住宅楼(简称住宅楼,下同)的采光系数:旧城区改造的为1.5,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北侧原有住宅楼为1.7,新区为2.0。东西向采光的住宅楼山墙与南侧正向住宅楼及北侧正向住宅楼、正向住宅楼山墙与东西向采光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1.0。第四十八条非正向平行布置的住宅楼根据长边与东、西向不同的夹角按下列规定确定采光系数。(一)当夹角在0°至15°(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1.5,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7,新区为2.0;(二)当夹角在15°至30°(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1.35,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55,新区为1.8;(三)当夹角在30°至45°(含本数)时,旧城区改造的为1.2,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35,新区为1.6;(四)当夹角在45°至60°(含本数)时,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55,新区为1.8;(五)当夹角大于60°至90°,旧城区改造的为1.4,旧城区新建的建筑与原住宅楼为1.6,新区为1.9。第四十九条多层塔式建筑与北侧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1.0;与东西向住宅楼的采光系数为0.8。新建中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和高层公共建筑之间的及上述建筑与新建住宅之间的采光间距应符合《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所规定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但与原有住宅的采光间距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第五十条周边庭院式住宅楼,正向、东向、西向住宅楼的采光系数均不得小于2.0。第五十一条建筑物与医院病房、托儿所(或幼儿园)活动室、学校教室的采光系数为2.0。第五十二条建筑位置有地形高差的,采光间距另行确定。第五十三条在原有建筑的北、东、西侧建设住宅楼或有采光要求的其他建筑,必须考虑原建筑按规划要求重建时的采光间距。第五十四条其他建筑对北、东、西侧住宅楼采光间距的要求与住宅楼相同。第五十五条采光间距与其他规范要求的建筑间距不一致时,应以最大值为准。第五十六条办公楼、集体宿舍、宾馆、招待所等公共建筑的采光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要求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