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科学院天文台站设备更新及重大仪器设备运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天文台站设备更新及重大仪器设备运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天文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天文科学研究的进步和天文高技术的发展,使天文学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和《中国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天文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保障中国科学院各天文台站重要观测、分析等设备的更新和正常运行,用于未来大型天文设备的技术储备和前期预研,用于天文台、站正常运转和天文科学发展有关重要工作的开展。第三条天文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天文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天文台站设备的更新和正常运行,用于支持天文台站承接的国家重点研究任务所需设备的正常运转,用于支持天文科学发展特殊事项的2开展,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二、科学安排,合理配臵。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天文专项经费预算由台站及设备常规运行经费预算、台站及观测研究装臵升级改造项目预算、天文相关技术发展和预先研究项目预算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天文科学的特点,项目年度预算纳入中国科学院预算管理。第五条国家天文台负责建立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管理。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天文专项经费使用效益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章天文专项经费开支范围第六条天文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三个方面的开支:一、台站及设备常规运行费,是指为保证天文观测台站、所3属设备以及支撑系统的正常运转,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主要开支包括各种设备的维护维修,各项水、电、气等的消耗,设备运行中正常的材料消耗,雇佣临时人员的开支等。因参与国际合作计划需要按年度向境外支付的经费属于常规运行费范畴。台站及设备常规运行费支持强度不低于天文专项经费开支的40%。二、台站及观测研究装臵升级改造费,是指重要观测和研究设备的购臵、研制和改造,天文台站重要设施的重大维修、改造等,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各种设备的购臵费,各种设备的预研费,大型设备的重大维修维护费,天文台站房屋建筑及其它重要设施的大修,道路维护等。三、天文相关技术发展和预先研究费,是指为不断提高天文观测技术水平而开展的相关技术研究、重大装臵的预先研究、关键技术的攻关等,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该项支出涵盖中国科学院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天文联合基金、重大特殊天文现象的大规模观测、利用境外重要装臵的观测研究、新站址的选址以及重大项目的补贴费等。第七条天文专项经费的具体开支范围一、设备费:是指购臵或研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4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而发生的费用。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加工、检验、测试、化验等费用。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实验(试验)、考察、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七、国际合作与望远镜联测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支持赴境外大型望远镜观测旅费;与国际大型望远镜进行合作(包括国际大望远镜联测和参与国际大型望远镜的5设计和建造)。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望远镜联测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九、维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用于房屋建筑物的大修、道路维护等费用。十、观测业务费:是指专项支持费中用于重大观测项目的各项开支。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研究生等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加班费、夜餐费。劳务费开支不得超过天文专项经费总额的20%。十二、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6员200-300元/人天执行。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十三、管理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业务招待等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统一按照专项经费的7%提取,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第八条天文联合基金的开支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天文联合基金协议的规定执行。第三章专项经费的分配和项目的立项程序第九条专项经费分配和项目立项建议的决策机构为国家天文台(含紫金山天文台和上海天文台)的台务会议。国家天文台总部设臵分管该项工作的台领导,具体事物性工作由国家天文台总部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第十条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的半年前,由国家天文台科技计划处向天文口各单位发布征集项目的通知,一般在通知发出后半7个月完成项目申请的征集工作。所征集的项目建议将被分为两类:一类为对天文发展有重要意义的战略方向项目、重大天文科学工程概念的前期研究、重要的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此类项目的遴选通过公开答辩方式进行;另一类为一般性项目,此类项目遴选安排在第一类项目确定之后,根据剩余经费量,适当考虑天文口各单位经费分配的平衡,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由科技计划处归纳整理后,由分管台领导提出资助建议。遴选的项目资助建议方案提交国家天文台(含紫金山天文台和上海天文台)台务会议讨论通过。整个项目的遴选工作在两个月内完成。第十一条确定的资助项目都必须通过方案可行性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以及常规运行项目都必须填写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目标。此工作由国家天文台科技计划处负责,在国家天文台(含紫金山天文台和上海天文台)台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的两个月内完成。第四章预算的编制、审批和执行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财务预算,于每年的8月份前向国家天文台提交下年度的项目及财务预算。第十三条项目预算编制要求:8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的合理需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二、项目预算主要指支出预算。支出预算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开支范围确定支出科目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由各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预算,由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四、项目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第十四条项目财务预算的审批一、由国家天文台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及预算组织评审和报批。二、上报中科院基础科学局和计划财务局审核批准或备案。第十五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9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程序经国家天文台审核批准后,报中科院基础科学局和计划财务局备案。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由项目负责人自行调整;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申请,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天文台备案、中科院计划财务局批准。第十七条国家天文台可在专项经费总额中留存少量经费(不超过5%),作为调控资金,用于应对重大事项调剂。调剂资金由国家天文台台长负责提出使用建议,并以正式文件下达计划和预算的调整。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二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10算。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项目决算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决算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3月20日前报国家天文台,国家天文台审核后报送中科院计划财务局。第二十一条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应由2年及2年以上完成或项目因故未完成的,其剩余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国家天文台,由国家天文台审核后报送中科院计划财务局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国家天文台,由国家天文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国家天文台批准。第二十三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中科院有权调配用于相关天文科学研究。11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为保证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中科院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天文台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第二十六条国家天文台成立台站和望远镜运行绩效评估专家组,每三年对受专项经费资助的台站和望远镜运行绩效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各台站和望远镜的常规运行经费进行动态调整,做到优胜劣汰;中科院和财政部将不定期地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绩效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绩效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的12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财务检查包括:经费预算是否及时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国家、中科院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及经过批准的预算项目及开支范围、标准和项目进度合理地支出;外购或自行研制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照规定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项目的实施是否按照国家和中科院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等。第二十八条绩效评估包括业务评估和财务评估两部分业务评估主要内容有:观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技术指标、年均运行总机时、开放和共享机时是否达到计划目标;设备运行、观测数据处理及报送以及日常管理是否按计划完成;实验室运转是否满足科研需要;外购和研制设备是否按年度计划完成;大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