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培训12345几个重问题的解决思路探讨环境保护税法基本内容环境保护税计算举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1(一)环境保护税立法背景《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要求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单行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的总体思路是由“费”改“税”,即按照“税费平移”原则,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的平稳转移,用法律及税收的刚性强化对企业污染行为的约束和企业治污减排的法定责任。(二)环境保护税的意义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环境保护税的开征是为了增进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环境保护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目的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问题。(三)环境保护税法相关文件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7年12月,国务院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93号),并根据本市配套文件《关于本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沪财发[2017]8号)的指导下施行。12345环境保护税概述几个重问题的解决思路探讨环境保护税计算举例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2(一)纳税人《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一)纳税人1.环保税法的效力《环境保护税法》对于纳税人的规定与《环境保护法》相衔接,纳税人是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不具有生产经营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自然人排放污染物没有征收排污费。(一)纳税人2.对“直接排放”的理解环境保护税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作为应税行为。《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一)纳税人3.几类特殊情形纳税人(1)“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环境保护税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一)纳税人3.几类特殊情形纳税人(1)“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说明: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是污染治理单位,既是治污大户也可能是排污大户。考虑到城乡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场所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特别是目前许多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运营较为困难,实际亏损由各级财政以多种方式予以补贴。因此,为减轻城乡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的运营负担,调动其不断改进治污工艺和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规定对其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但同时附加一个条件,即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一)纳税人3.几类特殊情形纳税人(1)“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性质不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服务于工业园区内少数企业,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具有商业性质。为此,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适用达标排放免税的优惠。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按要求须达标排放,达标排放污水所含污染物一般较少,为此,根据税法规定按污染当量数征税计算,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税收负担不重。(一)纳税人3.几类特殊情形纳税人(1)“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在实际中,存在着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同时处理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情形,为准确划分征免界限,需要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进行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建设和运营的有关规定,可以结合以排污许可证、立项审批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认定是否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一)纳税人3.几类特殊情形纳税人(2)规模化禽畜养殖场《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规模化养殖“环保税法”附表2中提到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畜禽养殖场征收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100头以上的牛、3万羽以上的禽类养殖场。。(一)纳税人3.几类特殊情形纳税人(3)固体废物环保税纳税人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包括应税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综合利用单位。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要求。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固体废物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附表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二)征税对象1.应税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大气、水、固体、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对这四类污染物征税。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以2015年排污费收入构成为例,排污费共计173.5亿元,其中,大气污染物收费144.73亿元,占84%;水污染物11.69亿元,占7%;噪声16.19亿元,占9%;固废0.4亿元,占0.23%。(二)征税对象1.应税污染物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二)征税对象1.应税污染物(1)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大气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44种。(二)征税对象1.应税污染物(2)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水污染物,是指向环境排放影响水环境质量的物质,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包括总汞、总镉等10种,其他类水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色度等55种。(二)征税对象1.应税污染物(3)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固体废物,是指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列举的煤矸石、尾矿、危险废物、冶炼渣、粉煤灰、炉渣以及其他固体废物。对于其他固体废物。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二)征税对象1.应税污染物(4)工业噪声环境保护税法第三条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具体范围依照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确定。《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仅对工业噪声征税,取消了原排污费中对建筑施工噪声的征收项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目及污染物:分类多,数量多,层级多44项海洋工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44项8类含:其他固体废物海洋工程生活垃圾71项第一类;第二类;表三的pH值、色度、大肠菌群、余氯;表四的抽样测算方法;海洋工程4项6档超标1~3分贝;超标4~6分贝;超标7~9分贝……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征税对象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一级环境保护税滞纳金及罚款二级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三级一类水污染物二类水污染物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大气污染物抽样测算大气污染物煤矸石冶炼渣……危险废物其它固体废物工业噪声四级总汞、总镉……悬浮物(SS)……PH值色度余氯量、大肠杆菌禽畜养殖-牛禽畜养殖-猪……小型企业饮食娱乐服务业医院-消毒(床)、(污水)医院-不消毒(床)、(污水)*其他小型排污(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征收子目PH(0-1,13-14),PH(1-2,12-13)……危险废物代码及名称征收项目征收品目(二)征税对象2.特殊情形(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征税。(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征税。(3)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征税。(4)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征税。(二)征税对象3.案例判断对于下述几种情况,请问是否需要缴纳环保税?(1)A药厂产生的工业废水,全部通过管网向所在园区青山污水处理厂排放;(2)B火电厂产生的炉渣,企业按照环保部门相关标准建立专门设施进行贮存;(3)C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并排放,排放的水质经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超标;(4)D冶炼厂产生的冶炼渣自行贮存,经环保部门验收,发现其贮存条件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三)计税依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三)计税依据1.确定计税依据的一般原则(1)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以排放口(排污许可证对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有具体的,从其规定)为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单位。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染物排放口按照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