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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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注�本指南由省法院民三庭委托苏州中院民三庭撰写初稿�后在数次征求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法院民三庭全体法官集中讨论后确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第一部分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1.1基本情况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标标识侵权2案件�即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等案件�另一类是注册商标与字号、域名、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等其他商业标识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件。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包括请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被告进行抗辩的理由一般包括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原告主张的赔偿额缺乏依据等。1.2审理思路概述第一步�应当审查商标权的有效性、商标权的范围和使用状态。主要包括�商标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商标主张权利�商标权范围的具体内容。第二步�应当审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第三步�应当审查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在诉讼中�被告提出的抗辩主要是正当使用商标标识、销售商具有合法来源等�对于被告的抗辩是否成立需要根据不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第四步�应当审查并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主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是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应当贯彻“填平原则”�即便是适用法定赔偿的规定�也应当积极审查相关证据�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额�做到赔偿与损害相平衡�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阶段性相适应。对于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应适当加大赔偿力度�以体现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精神。31.3主要援引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二部分商标权有效性、商标权的范围及使用状态的审查2.1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是指经国家商标局依法定程序核准注册的�能够区分不同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可视性标志。根据不同标准�注册商标可作如下分类�商品商标、服务商标�文字商标�包括语言、文字、字母和数字�、图形商标、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等�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等。42.2商标有效性的审查案件审理中�应当首先审查商标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一般应要求权利人提供商标注册证、续展证明等。2.3商标权的范围商标权的范围包括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两个部分。①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只能在经国家商标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即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②禁用权是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有权禁止他人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注册商标的声誉。注册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禁用权的范围大于专用权。2.4商品商标的使用①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②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5③使用在广播、电视、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者立体媒介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进行的广告宣传中标明其商品商标。2.5服务商标的使用①在服务场所内外标明其服务商标�包括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装潢、服务人员的服装、鞋帽上。例如�提供裸露熟食的餐馆无法直接在商品上表示商标�故经营者一般是通过在装潢上标注字样、图案等标记的方式来标识食品的提供者和来源。②在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其服务商标。③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例如�在介绍手册、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名片、明信片、发票、财务账册、合同、维修维护证明等上标明其服务商标。④使用在广播、电视、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者立体媒介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中标明其服务商标。⑤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第三部分商标侵权诉讼的提起63.1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主体一般包括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3.1.1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1.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商标注册人不起诉包括�①商标注册人明示放弃起诉。②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商标注册人或者商标注册人已知道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发生而仍不起诉的情形。3.1.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明确授权,包括在许可合同中明确授权和在合同之外另行出具授权书两种情况,不能仅以使用许可合同中没有明确授权即驳回被许可人的起诉。如果使用许可合同对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视为普通使用许可。73.1.4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人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自国家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受让人享有商标权。被控侵权行为从转让前持续至转让后的�转让人与受让人都有权起诉�其中受让人有权主张商标转让后的侵权赔偿�转让人有权主张商标转让前的侵权赔偿。转让合同对诉权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3.2管辖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对于原告一并起诉全国各地销售商的商标侵权诉讼�由于各地销售商之间不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法院应先动员原告撤回对外省销售商的起诉�如果原告8不同意撤诉�法院应驳回原告对外省销售商的起诉�仅审理原告对本地销售商的起诉。3.3诉讼时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当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第四部分商标侵权判定商标侵权判定主要涉及商标相同、近似以及商品相同、类似的判断。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在保护知名度高和显著性强的商标时�可以适当放宽近似商标或者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4.1商标相同或近似4.1.1商标相同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比较�两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4.1.2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9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4.1.3商标近似的判断原则①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②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③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4.1.3.1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相关公众�是指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是指对相关商品或服务具有一般知识和经验的公众�按照通常的消费习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判断。需特别注意的是�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性质、种类、价格等因素不同�相关公众的范围和注意程度也就不同。通常来说�日常生活用品应以一般消费者为相关公众�其在购买时可能凭第一眼的直觉就进行购买。而价值高的商品�例如汽车、房屋等�注意力标准要比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时高许多。4.1.3.2商标近似的判断方法①整体比对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是仅仅将商标的10各个构成要素单独抽出来分别进行比对。当两个商标在各自具体的构成要素上存在区别�但只要将构成要素集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产生的整体视觉�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反之�如果两个商标的部分组成要素可能相同�但是它们作为一个整体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就不能认定为近似商标。②要部比对是指将商标中发挥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抽出来进行重点比较和对照�是对整体比对的补充。商标的要部是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一般来说�如果在先的注册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可以根据商标的特征及通常的呼叫习惯�将组合商标中的文字字形及读音作为标准进行对比。③隔离观察是指将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的商标放臵于不同的地点在不同的时间进行观察比对。4.1.4商标近似判断中的几个具体问题4.1.4.1商标近似的比对①文字商标近似性的比对根据文字商标的特征�具有呼叫功能的读音或文字的字形易给人听觉或视觉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故文字商标近似性的判断主要要考虑文字的读音和字形�兼顾文字的含义。11②图形商标或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近似性的比对应使用整体比对和要部比对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比对图形的构图和设计。同时�还应注意公众的呼叫习惯等重要因素。4.1.4.2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对判断商标近似的影响①如果比对的两个商标均未曾使用或者不具有太高的知名度�通常按照音、形、义等自然因素进行整体的比对�这种近似更接近于事实上的近似即商标标识近似。②如果比对的两个商标具有旗鼓相当的较高知名度�且通常都具有深厚的使用背景�构成近似的比对就不能限于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而应考虑其实际使用背景等深度社会因素�其在音、形、义上的商标标识近似并不必然构成商标近似。③如果比对商标的知名度相差悬殊�此时通常采取比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性�而不采取整体比对。4.1.4.3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与注册形态不一致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与注册形态不一致的�在判断被控侵权商标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时�仍应以权利人商标的注册形态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而不能用实际使用的形态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4.2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4.2.1商品或服务相同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被控侵权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类别。124.2.2商品或服务类似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4.2.3商品或服务类似的判断方法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应当结合案件具体的情况�以发生纠纷时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水平�从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以及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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