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自然资源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自然资源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aSocietyofNaturalResources缩写CSNR。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从事自然资源及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以及经营管理工作者,自愿结合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的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自然资源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第三条本会在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和协作的精神,团结全体会员为促进和加强自然资源的综合研究,为促进资源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和繁荣,为实施科教兴国、实现我国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作贡献。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甲11号,邮编:100101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主要围绕自然资源的科技领域开展下列活动:一开展学术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建设和资源科学的发展。学术交流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自然资源研究理论、方法和新技术的应用;自然资源调查、评价、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区域自然资源综合研究、管理评价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经验,以及国内外自然资源研究的新进展和发展趋势。二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开展和举办群众性的特别是青少年的资源科学知识教育活动。三承担国家和地区有关资源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科技论证,对国家和地区自然资源的调查、评价、开发、利用管理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四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和参加同国外有关学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科技合作和学术活动。五编辑、出版有关自然资源方面的学术著作、刊物和普及读物,总结中国资源科学研究的理论和实践,加强对资源科学的研究及科技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全民对资源以及资源可持续利用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的认识,树立新的自然资源观,推动我国资源科学体系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六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发现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自然资源科技人才,表彰优秀资源科技工作者,评定技术职称及有关技术职务评估。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在制定发展规划、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技术标准制定和成果鉴定等方2面,主动参与,积极开展中介组织方面的技术工作。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和自然资源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种活动。七积极开拓学会工作新领域。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本会会员义务、从事自然资源研究的国外科技工作者和管理人员,可接纳为会员;对有贡献者,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个人会员:①从事自然资源相关工作,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的科学研究、工程技术、教育以及经营管理工作者;②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在生产、科研、教学单位从事自然资源科技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或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而具有上述同等学历和工作经验者;③热心和积极支持自然资源研究工作的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和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企业家;④在学博士生和获得硕士学位以上者。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团体会员:与本学会专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各项科技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本学会与团体会员建立业务联系和相互支持关系。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不等于个人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两名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四由学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三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3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支持学会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外籍会员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本会颁发的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七条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专家、教授、科学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及热心学会工作并从事资源科学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名誉理事:不再担任学会领导职务的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院士会员,经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后,为学会名誉理事。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4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设专职副秘书长;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工作作风民主。第二十三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第二十四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担任。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八条工作委员会理事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领导、组织所负责方面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九条专业委员会为促进学科发展,学会根据专业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其名称不能5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不另订章程。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其正副主任委员会由理事会聘任或由委员会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事先由有关学科带头人提出申请或学会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报中国科协批准,并到民政部注册登记后生效。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学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本专业或地区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普宣传、出版刊物等。专业委员会主任为学会当然常务理事。第三十条学会办事机构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会办事机构。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或有关机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6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会挂靠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第四十一条本会章程经2004年4月27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自2004年6月22日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