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中国选举制度本章内容选举与选举制度概述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选举活动的程序与机构破坏选举制度的制裁第一节:选举与选举制度概述选举涵义选举制度涵义狭义:专指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立、选举所遵循的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等。我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完善1953年2月,当代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1979年7月1日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第四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节:中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普遍原则18周岁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平等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第三节:中国选举制度的机构选举机构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以下、县以上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县以下的选举委员会由上级人大常委会领导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选举委员会的机构第三节:中国选举制度的程序划分选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城镇的包括独立选区、联合选区、混合选区三种。农村一般按村或组进行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与介绍直接选举按选区提名产生,间接选举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直接选举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间接选举的候选人,提名、酝酿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直接选举时,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正式候选人需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间接选举时,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投票在选民直接选举时,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确立监票、计票、主持人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如果残疾或者文盲,可以找投票者信任的人代写选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宣布结果判断选举是否有效:选民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计票,判断选票是否有效,每个选票写的人数多少确定判断是否当选。再选、另选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罢免县级人大代表要50人以上联名、罢免乡级人大代表要30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以上的罢免,需人大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第四节: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如此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第三章:国家行政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整体概述行政、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制度概念国家行政组织体制国家行政领导体制国家行监政督体制中央行政制度地方行政制度第一节:国家行政制度概述国家行政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特点国家行政制度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行政组织体制设置原则需要原则精简原则统一原则依法原则机构模式金字塔式结构纵向垂直结构横向并列结构行政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定义首长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首长负责制国务院总理负责制:“三权一责”地方首长负责制行政监督体制行政监督的定义必要性监督力量外部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上级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职责(部分)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并制定审计规章、领导全国审计工作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中央、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等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节: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性质和地位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拥有最高行政权人员组成和任期总理:温家宝副总理:李克强、回良玉(回族)、张德江、王岐山国务委员:刘延东(女)、梁光烈、马凯、孟建柱、戴秉国(土家族)秘书长:马凯(兼)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制令权、行政提案权、行政领导权、行政监督权、管理决策权、戒严权、人事任免权、其他被权力机关授予的权力国务院机构设置当前国务院机构的类别国务院办公厅部、委、行、署,27个直属机构,16个办事机构,4个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16个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他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外交部、国防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共计27个部门以上组成机构归为四大类: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国家政务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等16个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不独立性)国务院议事协调结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的行政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定义、特征名称:条例、规定、办法分类授权性行政法规执行性行政法规补充性行政法规自主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定—发布部委、地方—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定义、特点实施细则、规定、办法制定程序国务院重要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二)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设置的历史与现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组成、任期、职权和分类特别行政区继续完善政府机构改革地方政府设置的历史与现状建国至1979年行使政权的机关基本情况“广义政府”—人民委员会—革命委员会;大行政区省级政府:元、明、清、民国、建国初地方和城市合并为“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组成、任期、职权和分类省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