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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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中国选举制度本章内容选举与选举制度概述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选举活动的程序与机构破坏选举制度的制裁第一节:选举与选举制度概述选举涵义选举制度涵义狭义:专指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组成人员的制度。内容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立、选举所遵循的原则、选举的组织机构、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等。我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完善1953年2月,当代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的正式形成。1979年7月1日颁布了第二部《选举法》1982年12月10日第一次修正1986年12月2日第二次修正1995年2月28日第三次修正2004年10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二次)第四次修正2010年3月1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节:中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普遍原则18周岁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平等原则直接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第三节:中国选举制度的机构选举机构的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以下、县以上选举委员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县以下的选举委员会由上级人大常委会领导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决定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确定选举日期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选举委员会的机构第三节:中国选举制度的程序划分选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城镇的包括独立选区、联合选区、混合选区三种。农村一般按村或组进行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确定与介绍直接选举按选区提名产生,间接选举按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直接选举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间接选举的候选人,提名、酝酿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直接选举时,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正式候选人需在选举日五日前公布。间接选举时,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或者代表候选人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投票在选民直接选举时,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确立监票、计票、主持人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如果残疾或者文盲,可以找投票者信任的人代写选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宣布结果判断选举是否有效:选民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计票,判断选票是否有效,每个选票写的人数多少确定判断是否当选。再选、另选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罢免县级人大代表要50人以上联名、罢免乡级人大代表要30人以上联名,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以上的罢免,需人大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第四节: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有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如此当选的,其当选无效。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第三章:国家行政制度国家行政制度整体概述行政、国家行政、国家行政制度概念国家行政组织体制国家行政领导体制国家行监政督体制中央行政制度地方行政制度第一节:国家行政制度概述国家行政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特点国家行政制度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体制、权限、活动方式等方面的一系列规范行政组织体制设置原则需要原则精简原则统一原则依法原则机构模式金字塔式结构纵向垂直结构横向并列结构行政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定义首长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的关系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首长负责制国务院总理负责制:“三权一责”地方首长负责制行政监督体制行政监督的定义必要性监督力量外部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监督、政党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上级监督、审计监督、监察监督(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的职责(部分)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并制定审计规章、领导全国审计工作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中央、中央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等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按规定对省部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审计署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部履行下列职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二节: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性质和地位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拥有最高行政权人员组成和任期总理:温家宝副总理:李克强、回良玉(回族)、张德江、王岐山国务委员:刘延东(女)、梁光烈、马凯、孟建柱、戴秉国(土家族)秘书长:马凯(兼)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制令权、行政提案权、行政领导权、行政监督权、管理决策权、戒严权、人事任免权、其他被权力机关授予的权力国务院机构设置当前国务院机构的类别国务院办公厅部、委、行、署,27个直属机构,16个办事机构,4个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16个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其他机构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商务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外交部、国防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共计27个部门以上组成机构归为四大类:宏观调控部门,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和资源管理部门,国家政务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等16个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家信访局、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公务员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国家文物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核安全局(不独立性)国务院议事协调结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国务院、部委的行政立法国务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定义、特征名称:条例、规定、办法分类授权性行政法规执行性行政法规补充性行政法规自主性行政法规制定程序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定—发布部委、地方—行政规章行政规章定义、特点实施细则、规定、办法制定程序国务院重要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二)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二)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政府设置的历史与现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组成、任期、职权和分类特别行政区继续完善政府机构改革地方政府设置的历史与现状建国至1979年行使政权的机关基本情况“广义政府”—人民委员会—革命委员会;大行政区省级政府:元、明、清、民国、建国初地方和城市合并为“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组成、任期、职权和分类省级人民政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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