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劳动合同书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甲方电话:甲方地址: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第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年月日止。本合同于年月.日终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第三条根据甲方的岗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第四条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安排。1、甲方因经营需要、产业、业务结构调整及工作流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乙方应予以接受。2、乙方因技能、身体等达不到服务、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岗位工作。3、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不存在。三、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根据工作性质不同,在完成工作任务的基础上可自行安排工作时间。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第七条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及婚假、丧假、产假等。第八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规章管理制度及其标准。第九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四、劳动报酬第十条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从甲方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第十一条甲方每月20日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每月基本工资为元。如岗位、工作地点发生变化,工资将进行调整。乙方在试用期期间每月工资为转正月工资的%元。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办理入职手续、或到岗三天(含)内离职,甲方将不予结算工资;未满15天提出离职或被辞退的,将予以元/天的报酬。2、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将不予结算工资或根据规章制度扣除相应工资;3、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乙方工作表现进行调岗、调薪或调整工作地点;4、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调整薪酬标准;5、解除合同后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未按甲方要求进行工作交接,离职后,未结算的劳动报酬将不予结算,同时,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将追究责任。五、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当乙方经考核被正式录用后,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提供相关手续,如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不负责补缴,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医疗待遇按公司制度中相关制度执行。第十四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参照《薪酬管理制度》。六、工作纪律第十六条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乙方知悉并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遵守职业道德,爱护甲方财产;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甲方有权进行相应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第十七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从事任何第二职业。乙方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一条乙方在试用期间内不符合甲方用人标准或录用条件的,甲方提前三日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一)不服从公司管理,违反甲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按照甲方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客户资源,以公谋私,费用达到3000元以上的;(三)乙方同时与甲方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四)利用工作之便向第三方索要贿赂,或与第三方进行私下交易、牟取私利,损害甲方利益或形象的;(五)不服从甲方岗位调整或工作地点调动的,且协调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发生道德沦丧、违背职业操守的其它行为。(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三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一)在试用期间内(二)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在完成甲方工作任务要求并未违反甲方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下,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四)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合同期届满前三十天,双方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第二十五条本合同届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中除规定外的解除,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试用期间提前3天通知对方。第二十七条乙方正常离职,甲方给予办理离职手续,但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法律纠纷或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除外。八、经济补偿与赔偿第二十八条乙方在合同期间内接受甲方提供出资培训的,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偿付甲方培训费用或按相关培训协议执行。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除按合同二十二条规定解除合同外的,凡属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甲方应按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乙方。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一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不得为与甲方有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提供服务工作,或者自己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如出现此类情况,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第三十二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利用甲方工作条件、业务资料、设施和渠道,私自为自己或任何单位和个人工作,进行与甲方相竞争的活动,无论是有偿的还是无偿的;不得将公司业务私自截留、承揽或介绍他人经营。如出现此类情况,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第三十三条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授权不得私自代表甲方与第三方签署任何协议性、确认性文件,不得有侵害甲方及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如出现此类情况,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第三十四条乙方利用工作之便与第三方建立工作或合作关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视损害程度进行赔偿。第三十五条乙方负有对在甲方工作期间知悉的商业秘密等相关的保密事项进行保密的义务。如未遵守此义务,甲方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第三十六条乙方离职应当按照甲方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及工作交接。如未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离职及工作交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第三十七条乙方因故离职之后一年内,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劝说、诱导、抢夺甲方的客户;不得引诱甲方的其他雇工变动工作。十、其他第三十八条乙方保证已诚实、正确地填写了向甲方递交的工作申请表格,同时该表格内所载的一切资料均为其所知悉的正确资料,上述资料如有变更、更新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甲方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岗位职责、保密协议、安全准则等)及其不时修订均属合同主要附件,其效力与合同条款等同。第四十条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因法律、法规的变更而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第四十一条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有约定,从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十一、附件第四十二条本合同的附件如下,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益。(一)《保密协议》;(二)《劳动合同续订书》;(三)《劳动合同变更书》。第四十三条上述附件的内容乙方已经全部明确了解,并不执有任何异议。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劳动合同续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劳动合同续订内容本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在甲方担任职务。月基本工资为元。其他同劳动合同。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本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在甲方担任职务。月基本工资为元。其他同劳动合同。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本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在甲方担任职务。月基本工资为元。其他同劳动合同。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本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乙方在甲方担任职务。月基本工资为元。其他同劳动合同。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劳动合同变更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合同变更内容: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变更内容: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变更内容: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变更内容: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或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保密协议甲方(员工):乙方(企业):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甲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乙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定下列条款共同遵守: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乙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乙方享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当依乙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上述发明创造、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乙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甲方享有,乙方尊重甲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甲方行使这些权利。第二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乙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甲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乙方申明。经乙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甲方享有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甲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乙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甲方亦不得要求乙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甲方申明后,乙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第三条甲方在乙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第五条双方同意,甲方离职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1年内。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