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代收付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机构及邮政代理机构(简称邮储银行机构,下同)利用自身的结算便利,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指定款项收付事宜的业务。第三条客户可通过邮储银行机构的网点柜台、自助渠道(ATM、POS、商易通、自助终端)、电子渠道(网上银行、电视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三个渠道办理代收付业务。第四条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收益须遵循“谁经办,谁受益”的原则,在各经办单位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如有具体规定,则按规定执行:(一)如委托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手续费支付方案有明确的指向,按协议执行;(二)如集团总公司或总行有具体分配方案,则按集团总公司或总行的分配方案执行;2(三)如省公司与省分行有具体分配方案,则以金融协议文件为准执行。第五条代收付业务应严格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委托代收付业务协议的约定内容办理,银行不得垫付资金(国家或政府主管部门有特殊规定、或银行与企业的相关的利益约定除外)。第六条银行开办代收付业务,只负责为企业提供资金代收或代付服务,不参与客户任何一方的生产经营,不负责处理客户间任何经济纠纷。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各级分支机构及邮政代理机构。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八条代收付业务经办机构包括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管理机构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各市(州)分行、一级支行。第九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四川省分行各级管理机构及营业网点业务管理职责如下:(一)省分行1.负责落实总行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2.负责落实总行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政策,制定和指导辖内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33.负责制定辖内代收付业务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4.负责与省公司(包括省代理业务局、省电子商务局)协调沟通,并组织业务规章制度、业务发展规划、业务经营策略等实施,推动业务发展。5.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6.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7.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8.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的对外宣传与公告;9.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审批与报备管理;10.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处理;11.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12.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13.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培训;14.与省分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二)各市、州分行1.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2.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3.负责贯彻执行代收付业务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4.负责与市、州邮政企业(代理业务局、电子商务局等)协调沟通,推进业务发展;5.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46.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7.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8.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的对外宣传与公告;9.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处理;10.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11.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12.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培训;13.与各市、州分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三)一级支行1.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规章制度;2.负责贯彻落实代收付业务手续费标准;3.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管理和指导;4.负责与邮政局就业务的开办、推进进行沟通协调;5.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经营管理;6.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市场营销;7.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的对外宣传与公告;8.负责代收付业务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处理;9.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风险管理;10.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授权管理;11.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办理;512.负责辖内代收付业务培训;13.与一级支行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四)营业网点1.严格执行上级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开展要求;2.负责网点前台的代收付业务办理;3.负责营业窗口代收付业务的介绍、宣传、营销;4.受理客户的业务咨询和投诉;5.负责代收付业务窗口风险控制;6.发现差错,及时上报上级相关部门。7.与营业网点职能相应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各级管理机构应设置相应人员负责代收付业务营销及管理工作。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个人金融部职责侧重于公共事业(水、电、气)、新农保、社保类、第三方支付等个人客户代收付服务的业务以及POS、商易通、银联前置等,由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个人金融部为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业务的审批准入、业务开发、业务上线及业务推进、管理等工作。(二)公司业务部职责侧重于大型行业客户资金归集、非税收缴、财政集中支付、资金监管、缴税等侧重公司客户代收付服务的新业务开6发,由各级公司业务部(省分行公司业务部为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业务的审批准入、业务开发、业务上线及业务推进、管理等工作。(三)信用卡部职责侧重于社保卡、ETC、IC卡、公务卡、信用卡等个人客户代收付服务的业务,由各级信用卡管理部门(省分行信用卡部为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业务的审批准入、业务开发、业务上线及业务推进、管理等工作。(四)国际业务部职责在办理外资企业代收付业务时,由各级国际业务管理部门(省分行国际业务部为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营销及管理。各级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与当地邮政企业商定辖内业务手续费分配方案。(五)会计与营运部各级会计与营运部负责账户开立、结算参数维护、账户关联、账务核对、资金结算、批量文件上传及入账、差错处理及重要单证管理等工作。(六)计划财务部各级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与委托单位结算手续费收入,并负责手续费的划分。(七)风险管理部7各级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代收付业务各环节风险管理工作,以及风险点的指导及防范措施。(八)法律与合规部各级法律与合规部门负责代收付业务内控合规检查,包括合作协议的风险审核。第十一条主办行是指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的邮储银行机构(如果签的三方协议,邮储银行为主办行)。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该项代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2.负责委托单位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3.负责委托单位的账户开立、账务核对、资金结算和差错调整工作;4.负责与委托单位结算代收付业务手续费;5.负责代收付业务办理及其他相关工作。当邮政企业为营销或代理方时,企业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该项代收付业务的管理工作;2.负责委托单位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3.负责与委托单位的数据交接、业务交易明细核对;4.负责与委托单位结算代收付业务手续费;5.负责对委托单位及客户维护的工作;6.负责代收付业务办理及其他相关工作。8第十二条中间业务平台人员包括管理机构操作员和网点柜员。管理机构操作员由中间业务平台管理,网点柜员由储蓄系统和公司系统分别管理。中间业务管理机构操作员在省分行、各市(州)分行、一级支行分别设置,分为综合类、业务类、会计类、技术类四(详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收付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综合类人员包括综合主管、综合管理员。综合类人员的修改、新增须向上级行业务管理部门上报《柜员信息维护申请表》(附件1),批准后执行。综合类管理人员省分行只在个人金融部设置;各市、州分行只在个人金融部设置。其余各类管理人员信息的变动须向同级机构人员管理部门(个人金融管理部门)提交《柜员信息维护申请表》,批准后执行。业务查询员可查询各类代收付交易的统计报表,主要为邮政企业代理管理机构设置。文件管理员在一级支行设置,由邮政企业代理金融业务的管理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代理金融网点批量文件上传和回盘文件下载。不相容岗位及有权限制约关系的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同级主管与非主管人员不得兼任,会计类人员、业务类人员、技术类人员不得兼任。各级机构作操员要保管好自己的密码,不得随意给他人使用,如给他人使用须授权,授权人与被授权人在系统原兼9任岗位须相容岗位及没有权限制约关系,并做好授权登记(见附件2),《操作员授权登记簿》由专人负责登记管理。第三章业务审批第十三条开办代收付业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有利于提高我行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促进个人业务、公司业务和国际业务发展,具有良好经济效益;(二)具备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与委托单位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第十四条邮储银行机构开办代收付业务,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报备。第十五条在省分行辖内办理的代收付业务,应由省分行审批;需跨省分行办理的业务,应由总行审批。省分行主管部门原则上应于收到申请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邮储银行机构开办的手工批量代付业务,无需报批或报备。对于需要通过贷记卡账户办理的代收付业务,应经省分行信用卡业务管理部门报总行信用卡中心审批。第十六条中间业务平台新增业务是指中间业务平台暂无法实现且需重新开发系统功能的业务。各市、州分行(包括省分行本级业务主办部门)涉及重新开发功能的业务,应10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申请材料,新业务开发按照《关于中间业务平台新业务申请及开发流程有关事宜的通知》川邮银发〔2012〕955号执行。第十七条经审批进行开发的代收付业务,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终止的,由主办行逐级书面报告至省分行,省分行上报到总行。如由省分行本级业务主办开发的业务,由主办部门直接报总行。报告内容应包括原计划、终止原因等。第十八条经审批的代收付业务需停办的,由主办行逐级书面报告至省分行。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开展情况、停办原因、停办时间等。第四章协议管理第十九条代收付业务开办前,应由主办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主办行的协议签订主体须为县(市)及县(市)以上分支机构,协议需经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有合同专用章的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且须在协议每页加盖双方的骑缝章。有权签字人应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若协议双方任意一方的法定代表人、法定负责人或代理人发生变更时,发生变更方应重新进行书面授权。主办行的书面授权书、授权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应由专人专项保管,以备核查;11委托单位的授权书、授权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应作为协议的部分与协议一并保存。协议应经主办行法律与合规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书。协议到期后仍需继续办理委托代收付业务的,须经双方协商,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续签协议。第二十条银行开发的业务开办涉及二类及邮储代理网点的,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前,主办行应与同级邮政企业进行沟通,签订两两协议或三方协议。协议的签订可采取以下任一方式:(一)两两协议:主办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并与同级邮政企业签订代理协议;(二)三方协议:主办行、同级邮政企业与委托单位签订三方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第二十一条邮政企业营销开发的业务如果涉及辖内金融网点开办,应与同级银行进行沟通,与合作单位协议的签订可以签订两两协议或三方协议。协议签订可采取以一下任何一方式:(一)两两协议:同级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并与同级邮政企业签订代理协议,批量业务主要签订双方协议;(二)三方协议:同级银行、同级邮政企业与委托单位签订三方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柜面以及上门代收业务可签订三方协议。12邮政企业营销开发的业务,开办不涉及金融网点的,邮政企业直接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采用同级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并与同级邮政企业签订代理协议方式的:银行在收到邮政企业完整的申报资料(包括效益分析、风险提示、风险防范措施、资金清算流程、待签订合作协议书、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等)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答复邮政企业。如审核同意开办此业务,应以邮政企业及时联系,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银行与同级邮政企业签订代理协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邮政企业、银行各自营销的代收业务须在辖内金融网点开办,经同级邮、银协商,可以金融协调小组发文形式开通辖内网点办理业务。第二十二条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协议各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二)业务名称、业务合作范围及实施方式;(三)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四)数据传输方式、交接方式;(五)资金结算方式及相关账户信息;(六)对账的标准及方式;对账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13(七)手续费的收取标准和结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