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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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合同制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钢研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集团公司所属职能部门、非法人直属机构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公司等法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参照本办法制定和细化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通过相应程序发布实施。上述各类性质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指导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具体开展劳动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落实与本单位全体员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全面配合集团公司劳动合同制的实施。第四条集团公司依法建立并不断完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有效支持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岗位聘任、薪酬分配、绩效考核等方面的内部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规范管理行为,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管理,以确保劳动合同制的顺利实施。-2-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招录的各类员工,应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同意,不得用工。经审批同意招录的员工,以审批主管部门确认的员工入职时间计算为用人单位用工之日。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确认前不得用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员工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员工名册备查。第六条用人单位招录员工时,应当如实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它情况,保留书面告知记录;用人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并负责查验员工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资质证明、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员工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备查。第七条用人单位使用集团公司统一监制的劳动合同书文本,协商内容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协商一致后订立。除法定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与员工就岗位职责、试用期、培训、保密事项、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做出书面约定,书面约定可以在劳动合同相应空白位置填写,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单独订立。劳动合同附件订立的同时,应当对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进行变更。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劳动合同书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执一份,审批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备案。用人单位负责留存员工领取劳动合同书文本的相关记录。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实际需要,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以劳务派遣或非全日制形式用工。第九条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由员工提交书面申请备查。第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应包含见习期或试用期。用人单位招录统招统分应届高校毕业生,统一实行见习期,原则上不约定试用期。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见习期1年,硕士研究生见习期6个月,博士研究生见习期3个月。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合理约定试用期期限,并依法确定试用期工资。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不得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本市和集团公司有关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以及本单位薪酬分配、绩效考核等制度,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休假和考勤管-4-理等制度合理安排员工休假,并留存员工考勤休假记录备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管理要求及岗位职责,对员工工作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并保留考核结果备查。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应当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员工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但未履行加班审批手续的,不认定为加班,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发生组织机构调整等情况需要变更用人单位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力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同时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员工在集团公司不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应当及时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或员工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应当将协商变更要求以书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八条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员工在非试用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上述规定的预告期内尚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员工应当正常履行劳动合同,否则视为违纪。第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5-用人单位应在招录员工时提出明确可考察的录用条件,并告知员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员工说明理由并留存相关记录。(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下列情况认定为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负责查证并留存各类违纪记录:1、连续旷工达到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达到5日的;2、弄虚作假,伪造各类证明的;3、严重违反集团公司或用人单位安全保卫管理规定、且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4、为了个人和小集团利益,伪造事实,欺瞒组织,采取不正当手段上访、告状,给集团公司或用人单位造成恶劣影响或较大经济损失的;5、因违纪受到集团公司或用人单位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及其以上等级的处罚者,在处罚一年内再次出现严重违纪行为的;6、被司法机关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1条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7、被公安和司法机关按违反北京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可依据《关于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职工有关问题的复函》(京劳关函[1997]35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8、由用人单位选派借调到外单位工作期间,因严重违反外单位规-6-章制度,被外单位解除其工作岗位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下列情况认定为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用人单位负责查证并留存各类违纪记录:1、因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设备损坏、重要产品质量事故、火灾、重要物资或资料失窃和丢失等,给集团公司或用人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直接责任人;2、在各项经济活动中,因违反财经纪律、技术保密纪律,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或用人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擅自利用集团公司或用人单位的各种资源,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集团公司或用人单位专利、技术和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3、利用各种权利,实施贪污、行贿、受贿、盗窃,造成国家和集团公司或用人单位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四)员工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下列情况认定为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有过失行为的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凡涉-7-及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同时按集团公司干部管理权限或相关程序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司法部门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在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用人单位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有关部门做出明确处理意见后,方可执行劳动合同解除程序。第二十二条非因员工过失原因但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各项规定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责留存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工作岗位、培训、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等相关记录。第二十三条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各项规定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工会提出的相关意见,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及工会意见应当及时申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通报集团公司工会后,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二十五条员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申报人力资源部,并提出处理意见,人力资源部履行审批程序并办理解除手续。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员工发出书面终止或续订意向,及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8-第二十七条员工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工作内容交接、办公用品交接、结清财务帐目、固定资产交接、工会关系转移、组织关系转移、计划生育关系转移、图书档案交接、住房问题等。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员工档案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五章违约金、经济补偿金及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员工违反专项培训协议或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当根据协议或条款内容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三十条用人单位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员工月工资标准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上述“平均工资”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岗位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和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员工办理工作交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后,用人单位依据人力资源部出具的相关通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三条员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应当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应当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同时一次性付清或按照有关约定按月支付。第三十四条因工作需要,经人力资源部认定为组织选调在集团公-9-司内部调整用人单位的员工,原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成本费用列支。第六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三十六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等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归口管理,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建立月报、季报制度及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外来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由人力资源部委托人才交流中心归口管理。第三十七条建立工作提示制度。人力资源部于每年11月份,将下一年度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员工名单下发员工所在用人单位,提示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时做好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的准备工作。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员工花名册制度,及时变更员工的各项相关信息,同时负责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如考勤、薪酬、保险福利等方面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指定专人保管相关材料,为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依据。第三十九条因工作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变更事宜,并将劳动合同变更书面意向报人力资源部,经审批后办理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变更劳动合同一般只需变更相应条款或重签各类专项协议书;如变更条款较多的,也可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原劳动合同停止履行,但据此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属变更劳动合同性质。-10-第四十条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45日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解除劳动合同书面意见,经集团公司审批后,用人单位负责将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及时送达员工本人。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45日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书面意见,经集团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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